2005/10/21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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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善用校務會議解決問題,建立校園制度,台灣立報的教育論壇中由羅德水老師執筆「善用校務會議,建立校內制度」,深入淺出的說明,值得大家參考與善用,分上下兩篇寄給您參考:

         出處:台灣立報

教育論壇:善用校務會議,建立校內制度 【下】

三、訂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規定,「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21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2分之1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準此,校務會議宜訂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明訂其組成人數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訂定「教師授課時數辦法」:為配合九年一貫課程之推動,教育部訂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各縣市亦訂有「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或「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原則」。惟其基本授課節數之彈性頗大,兼以教師兼主任、教師兼組長、教師兼導師、科任教師之間的授課節數標準亦不一致。為減少校園紛擾,校務會議可於充分討論之後,訂定各校「教師授課時數辦法」以為依循。

五、訂定「校務會議組織章程或議事規則」:雖然校務會議已是法定的最高校務決策會議,不過,職業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國民教育法、教師法等相關法律,並未明訂校務會議之組織章程與議事規則,實務上,亦可發現,有不少學校時常因此產生爭議。為減少紛爭,各校校務會議可訂定校務會議組織章程或議事規則,組織章程部分可明訂校務會議之定位、任務、組成成員等,議事規則部分或可參考「議事規範」之規定,根據一般民主會議的議事原則,訂定符合各校實際需求的議事規範。

以上簡單說明校務會議的法律定位與可議決之事項,可以想見,勢必有人要問,說了那麼多,校務會議決議的效力究竟為何?校長或學校行政得否拒絕執行會議決議?

雖然確曾發生校長拒不執行校務會議決議之情況,不過,依教師法、國民教育法等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校務會議之精神,一言以蔽之,就是合議制與多數決,更何況會議係由校長召集主持,又有學校行政人員在場,即便提案本身窒礙難行,亦應充分表達立場提出修正對案,因此,除非所為決議有違背法令情事,校長與學校行政當然應該執行經教師、家長、學校行政代表充分討論之後的決議。

此外,再以「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國民教育法授權訂定)為例,「要點」第15條規定:「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3日內送經校長簽署公告;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家長會及教師會。其依第5點規定辦理校務會議之學校,並應於會議結束後7日內向全校教職員工說明校務會議決議情形。前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校長並得於公開集會時以口頭先行宣布。但至遲應於口頭宣布次日起3日內,以書面補行公布。校務會議決議執行情況,應於下次會議時報告並公告。」均可見校長殊無任何理由否定校務會議之決議。

或云「知易行難」,又謂「徒法不足以自行」,今天所討論的校務會議正是著例。對多數教師來說,理解校務會議之相關法律規定肯定不難,難的是出席校務會議的教師,是否願意據理力爭?願意以實際行動實踐校園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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