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1教育桃源電子報

關心教育專業 § 關心教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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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教師進修研習被刁難

八德市有所國中校長以「只認縣政府公文」為由,刁難該校教師欲參加台北縣的進修研習。

我接獲會員教師的反應,老師希望能透過研習讓教學更精進,所以利用沒有課務的時間想參加台北縣教育局舉辦的研習,希望學校給予進修研習公假,這樣的好事,學校照理應該鼓勵與支持才對的,結果學校拿著雞毛當令箭,不准該名老師參加該項研習,最大的理由是「學校只認桃園縣政府的公文」。

我們都知道教師法明文規定進修研習不僅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的義務【註】,老師覺得校方實在非常地過分,竟然刁難教師合法的進修權益,所以向本會投訴,全國的老師很多人都在進修,校長的說法簡直是豈有此理,不知道教育部的公文他認不認?
該名老師以電話向本會詢問相關處理方法,在溝通無效之後,向校方表達會請縣教師會出面處理,結果該校行政人員突然臉色大變說:「需要把問題搞得這麼複雜嗎?」,終於准許老師的進修公假,該名老師在校長確實批准假單後打電話來說,學校已經准許其進修公假了。

唉!有時真的搞不懂某些少數校長的腦袋在想什麼?也無法理解教師接行政工作後會變這麼多?連公假進修這麼簡單的事,也要這樣子玩弄教師,這位教師是桃園縣教師會的會員,本會當然會協助處理,原本要公告這個學校的名稱,但念在這個學校能及時改過,所以暫不公告,更希望不要再發生類似的事件。

【註】

教師法

第十六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三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七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 章 進修與研究

第二十一條為提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及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位;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二條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三條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

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桃園縣教師會網站:http://www.tyt.org.tw/Chinese/index.asp

會址:320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樓﹞

電話:03-2804662、03-2804665

傳真:03-280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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