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7教育桃源電子報】

關心教育專業 § 關心教師權益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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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本會即將於這週四與教育局長座談的議題內容,共九個議題,有很多是多年來各界關心的議題,上週五已公告上集,今天公告下集。

 

桃園縣教師會與教育局長座談議題  

案由四、請協助解決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相關問題。

說明:

過去:導護從以前就一直是教師的工作之一,當時資訊不流通、法律常識不嫻熟,所以教師們也一直認為導護是該做的事,不但傻傻地站、歡喜甘願地站、甚至相邀作伙站。

現況:資訊流通,法律常識為大家所知,而且家長意識高漲,套用一句教育部的話,沒有任何一條法令規定教師要站導護,教育部還感謝教師義務擔任導護的「愛心工作」,在社會上聽過義工精神、愛心精神;還沒聽過有「愛心工作」,愛心就愛心、工作就是工作,怎可混為一談?愛心是不能被強迫的。有一些家長不理解、一些駕駛不理解,遇到教師指揮不夠好或是不如他意,還口出惡言,甚至三字經出口成髒。這種尊嚴的受傷,教師們都還能默默承受;但是,台中縣出現的例子,老師站導護站了問題,還被要求賠償。按照情理法,「愛心工作」做到這樣,怎麼說得過去?所以,我們認為應改變現況是來自於對法律的認知,對工作責任的覺醒。

 

本會訴求:

(一)學生上學進校門前和放學出校門後的上、下學安全維護工作,學校並不能完全掌握負責,家長和學校要共同合作。

(二)學校安全維護的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不能完全由老師承受。

(三)重要路口的交通指揮,各校可以向警方申請支援,交通執勤儘量以警察、警衛替代役男或義工為主。

(四)行政主管要準時到校坐鎮,學校開門就要有行政負責人在場,以因應各種突發狀況的指揮和救助。

(五)老師負責校門和校內的導護工作,義工負責路口、校門、校內的支援,越多義工校園安全更有保障。

(六)兒童禁止在馬路上擔任交通勤務,這已經嚴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規定,應該嚴令各校不准兒童執勤。

(七)為落實各校導護工作,各校應訂定『導護工作實施辦法』,並在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八)本縣縣立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2個月內自行調、補課補假半天,不另支給加班費。

(九)懷孕女老師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輪值導護工作。 

 

案由五、為保障現職教師介聘及工作權益,縣府應要求各校不得有匿缺不報及無故退聘之情形。

說明:

1)[教育部 2005.06.02] 邀集25縣市教育局長共同研議有關教師開缺、超額….等問題;獲致共識「..應確實保障現職教師工作權教師員額出缺數應據實填報,不得有匿缺不報之情事;另對離職或退休教師之教師缺額應於介聘超額教師後,所餘缺額應辦理公開甄試。並於公告教師甄試簡章時,即應先公告已確定之教師缺額概估數,及至考前則應公告更準確之錄取缺額數。」

2)本會於每年教師超額、介聘作業時,常接獲投訴案例,不乏匿缺、遭無故退聘..等情形,迭有

本會訴求:

(一)要求各校對於因超額或參加介聘之現職教師,若無教師法14條之具體事證,不得無故退聘,以保障教師介聘及工作權益。

(二)修訂本縣國中小超額及介聘相關辦法。

(三)本縣教師介聘服務委員會應有縣教師會代表參與。

 

案由六、為維護學生的學習權益,縣政府應協助學校輔導或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問題。

說明:

桃園縣校園有少數疑似「不適任教師」,有些學校缺乏輔導和處理的能力,無法提供這些老師任何的輔導、諮詢或協助,也欠缺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法律和行政素養,只求他們能申請調動他校,成為各校間的人球,造成問題更加難以解決。

這些不適任教師不適任情節不一,有的是教學不力,有的是身體狀況不佳,有的是精神障礙等。教育局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節省教育成本,應該投入資源協助學校輔導或處理這些問題。


本會訴求:

教育局不能再以不適任教師處理權責在學校教評會為由規避責任,應針對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加以協助,投入資源成立類似的輔導諮詢小組,協助學校輔導或處理不適任教師。

 

 

案由七、縣府應開放無須甄試之主任儲訓,以落實國教法第十條。

說明:

1.      目前全國已有多個縣市廢除國中小主任甄試或開放無須甄試之主任儲訊:基隆市、花蓮縣、宜蘭縣、新竹市、台中縣、高雄市、台北縣、台北市。

2.      依國教法第十條…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即可證明主任之任用資格為專任教師,無須經過甄試

3.      為漸進改革,縣府應主動開放無須甄試之主任儲訓,以符合多元培訓的精神。

 

本會訴求:

縣府應開放並鼓勵各校推薦專任教師參加無須甄試之主任儲訓,以落實國教法第十條。

 

案由八、請縣府行文要求各校應給予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相關之協助。

說明:

(1)    建立校園中教育行政、教師、家長的合作機制,縣政府應鼓勵學校成立教師會,協助教師會的運作,提昇教師專業自主權。

(2)    目前有多項與教師權益相關之法定組織皆規定必須有教師會參與,如:教師評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等;新修正的考績委員會規定無論學校規模大小,都應該要組織考委會這與修訂前的規定有很大的差異。

(3)    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在校要依法參與各項會會議,協調行政與教師或家長與教師之間的問題,辦理進修研習…. 等等,其辛勞不下學校中的學年主任(級導師)、長期社團負責人或校隊指導老師,更無行政津貼可領,一樣是為教育事務服務,所以請縣府正視學校教師會理事長之辛勞,讓各校給校理事長酌減一至兩節課以便於處理相關業務。

本會訴求:

(一)為使相關法定組織能夠在組成上達成「合法」化,建議縣府應行文各校鼓勵學校教師會或小校聯合教師會之成立。

(二)建立校園中教育行政、教師、家長的合作機制,請縣府行文要求各校應給予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相關之協助。

(三)請縣府正視學校教師會理事長之辛勞,讓各校給校理事長酌減一至兩節課以便於處理相關業務。

 

案由九、檢討本縣校長遴選制度。

說明:

1.      本縣國中小校長遴選辦法之第三條應立即檢討修訂。

2.      就全國各縣市之國中小遴選辦法中之推派教師之方式調查中,有縣市教師會代表的就有20個: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宜蘭縣、新竹市、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台南市、台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

3.      扣除雲林縣教師會剛成立,桃園縣將與嘉義縣、嘉義市、新竹縣並列倒數末四名,桃園縣政府加油!

4.      .該委員之組成中家長代表則由本縣之家長團體推派,教師代表則是由全體會員普選,顯然歧視教師團體。

 

本會訴求:

(1)    校長遴選委員會之教師代表推派方式應比照其他20個縣市,由縣教師會推派。

(2)   為符合發展各校特色,落實遴選之目的,建議三名教師代表及三名家長代表中應各含一名該遴選學校之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參加。 

 

桃園縣教師會網站:http://www.tyt.org.tw/Chinese/index.asp

會址:320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樓﹞

電話:03-2804662、03-2804665

傳真:03-280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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