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在過幾年就要退休了,這個修法對我的影響不大。以不忍人之心,還是要說出心裡的話。我認為,當一個制度被有心人操作,讓它從有益於教育的「鏡子」變成砍人的「刀子」,將完全失去它的良法美意,只是徒增校園紛擾而已,這樣的法制不要也罷。
清劉鶚說過:「贓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誠哉斯言!壞人自知其惡,有時還會有所收斂;好人做壞事則自以為替天行道,常不留餘地。這種現象也是目前民主台灣校園的教育事實,之前北縣教師會夥伴的遭遇,如修德楊老師考績案、長坑蘇老師(校園責任險催生者)不適任案等等,可為明證。在台灣校園的現象是權位擁有者常容不下建議或批評,有時,只因為理念不合得罪當道,在好人充斥的校園裡也難免上演好人做壞事的戲碼。
現在教育部又試圖將教師評鑑這把尚方寶劍交給校長,希望他們替天行道,好笑的是,校長協會諸公也充滿期待。而校長協會這些教育界的好人大部分又不懂得校園合作文化的真義,最後必然憑著一己好惡或價值觀來決定教師的適任與否。歷史記載清乾隆皇帝問和珅有哪些人是好人?權臣和珅回答說:「跟我在一起的都是好人。」每個人都常自認是好人,這是想當然爾的答案,乾隆當時只有莞爾一笑。教育是好事,教師是好人,好人做好事是值得讚揚的。遺憾的是,在可預見的未來,就像劉鶚所言:「天下大事壞於奸臣者十之三四,壞於不通世故之君子者倒有十之六七也。」修法過後的校園又是一場整肅異己的腥風血雨。
我的教育哲學很簡單,教育是一個好還要更好的過程,前面那個虛擬的理想是可以期待的。但是教育的問題千頭萬緒,我們都希望孩子向善向上,同仁們不必為了教育問題一時不能解決而彼此埋怨;個人常存謙卑之心,祈望與教育人合作。我相信,每個人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唯有合作的校園文化才是解決教育問題、提升教育品質的不二良方。
教師評鑑連結考績?教師會大反彈
· 2011-01-03
· 中國時報
· 【林志成/台北報導】
教育部擬推動中小學「教師評鑑制度」,並將結果與教師考績、去留連結。全國教師會正式行文教育部強烈抗議,認為此舉讓教師評鑑制度從「鏡子」變成「刀子」,造成全國教師不安。教育部回應指出,目前對於如何推動教師評鑑,教育部還沒有任何草案,全教會不用太緊張。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指出,現在學校內有些不適任老師,但因國內沒有強有力的「教師評鑑制度」,處理不適任教師非常困難。他認同早點建立合宜的評鑑制度,譬如霸凌問題嚴重,可以藉評鑑獎勵妥善處理霸凌問題的老師,放任不管的老師則反映在考績上。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台北縣坪頂國小校長張榮輝也認為,現在中小學老師都是在吃「大鍋飯」,不管表現好壞,待遇都差不多。他主張教育部應盡快推動與考績、去留連結的「教師評鑑制度」,讓好老師可以被突顯,並得到更好待遇。
全教會祕書長吳忠泰指出,已進行五年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就像老師的「鏡子」,教師看到缺點後,可立即改進,又不用擔心考績問題。但教育部研擬修法推動「教師評鑑制度」,若取代「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將像一把「刀子」,非同小可。
教育部教研會執行祕書黃子騰回應,從九十五年起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由專業人士為教師體檢;未來擬修改《教師法》再推出「教師評鑑制度」做為成績考核、處理不適任教師的依據。黃子騰說教育部還是會維持對老師的承諾,「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採自願式,主要是協助他們提升專業知能。強制參加的「教師評鑑制度」則要透過修改《教師法》取得法源基礎,還有討論空間。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制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辦法(草案)」規劃設計前提說明
一、 本案依據各界關心教師評鑑法源依據,爰假定教師法修正通過賦予教師評鑑法源基礎後,須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辦法」,本辦法內容之設計先以目前可行方式為設計原則,尚未融入中教司主政之教師進階制度、人事處主政之教師成績考核與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等內容。
二、 假設學校內處於形成性評鑑與總結性評鑑併行的氛圍,實施以形成性評鑑為基礎的總結性教師評鑑制度。基於學校恆常性辦理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爰教師評鑑結果不通過者即判定中止教師資格,不再進行複評。
三、 本辦法假設評鑑人員為校長,其評鑑義務包括:取得評鑑人員資格證書、評鑑校內教師、評鑑資格重新認證、評鑑知能專業發展與學校改進與提升學生學習品質。另評鑑人員培訓內容須涵蓋:臨床視導、教學觀察評鑑實施、教學輔導、教師成蹟考核、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形成性與總結性評鑑、教師評鑑與學校改進計畫連結等專業知能。
四、 參考國外教師評鑑制度之正式文件係以教師評鑑手冊呈現,其內容涵蓋:評鑑用語說明、評鑑規準(或表現標準)介紹與說明、評鑑工具介紹與說明、評鑑實施(教學觀察)介紹與說明、評鑑期程安排、評鑑結果資料與處理、專業發展介紹與說明等相關配套措施,並於附錄中附實際操作完整參考案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辦法(草案)
一、依據:中小學教師評鑑係依據教師法第17條(暫訂)規定辦理。
二、辦理單位: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由中部辦公室辦理;國中小學教師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辦理。
三、評鑑規準:依據教育部訂定發布之「中小學教師專業標準」與「中小學教師專業表現指標」訂定教師評鑑規準(含層面、指標與參考檢核重點)(附錄1)、評鑑工具(附錄2)與評鑑結果報告表(附錄3)。
四、評鑑對象:涵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實習教師、軍訓教官、技術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正式教師、擔任行政職務之組長、主任等。
五、評鑑人員需具備評鑑人員資格證書,方能執行評鑑任務,評鑑人員資格條件如下:
(一)教學年資至少十年以上之校長、主任、教師。
(二)須曾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經驗至少五年。
(三)須通過教師評鑑評鑑人員甄選通過獲得評鑑人員證書。
六、評鑑人員任務:
(一)評鑑人員須評鑑學校內受評教師,提交並保密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及其相關資料;評鑑人員須依據評鑑結果研擬並執行學校(含教師個人)改進計畫。
(二)評鑑人員須依規定進行評鑑專業知能之專業發展,評鑑人員資格證書需三年一次辦理重新認證。
七、評鑑頻率:依據教師不同教學年資,訂定不同評鑑實施期程
(一)教師身分類別:擔任教學工作之教師第一年至第三年之教師為初任教師;擔任教學工作第四年至第十年之教師為經驗教師;擔任教學工作第十一年以上之教師為專家教師。
(二)初任教師每年評鑑一次;經驗教師每兩年評鑑一次;專家教師每四年評鑑一次。
(三)中斷教學年資計算方式:教師因故中斷教學年資(一年或一年以上)時,初任教師教學年資歸零起算;經驗教師因故中斷教學年資超過兩年時,年資歸零起算;前述專家教師倘因進修教育領域活動而中斷教學年資者不在此限。
八、評鑑方式:
(一)依據教師評鑑規準實施正式教學觀察至少一次。
(二)參與教師專業成長活動每學年至少18小時,並提出自我改進與改善學生學習成效之具體教學實證。
(三)照顧學生特殊事蹟。
(四)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並輔導夥伴教師。
(五)擔任行政職務。
(六)配合執行行政任務。
(七)協助完成特殊教學活動
(八)計算敘獎。
(九)計算請假日數。
(十)其他。
九、評鑑期程:
(一)教學觀察須包含教學觀察前會議、教學觀察、教學觀察後回饋會談三項程序,並於評鑑年度的5月30日前完成教學觀察評鑑程序。
(二)教學觀察前會議須儘速於一週內進行教學觀察;教學觀察結束後需儘速於一週內進行教學觀察後回饋會談。
(三)教學觀察之評鑑內容須涵蓋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兩個層面。 (四)教學觀察除外之評鑑方式於平日評核之。
十、評鑑結果:評鑑結果分為「通過」與「不通過」兩種,評鑑結果「通過」之教師繼續擔任教師;評鑑結果「不通過」之教師必須中止教師資格離開教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