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 對於"要死"老師 所言
" 剛開學,因為學校很髒,廁所更髒,所以,有一位老師,
留了4位學生在教室,他也就去幫忙掃廁所,以致,等他回來,發現賊子把電腦主機搬走,
還留下一些咖啡來不及帶走!學校竟要他賠!早知道要賠幾萬元,
乾脆樂捐一些錢請清潔工幫忙掃廁所! 可惡的 XXX!" 有所疑問?
1. 既然是剛開學 應該有不少人在學校和班級 怎會如此容易發生此事 學校和班級安全管理上有嚴重疏失
2.既然有四位學生在班級 那四位學生當時何在? 這個班級是幾年級?又為何一班35人 需要31位學生去打掃廁所?
我的班級經營經驗裡 從不需如此多人去掃廁所 了不起一間廁所6位學生就夠了 除非同時掃5間廁所?
3.要把電腦主機搬走 不是像到教室偷錢 而且 幾乎很少有小偷會大白天做這種事 風險太大
我不是質疑 "要死"老師 所說的正確性 而是 不合乎常理
至於 " 我現在每天都掛一串KEYS在身上,隨時鎖門!以示抗議! 學生,等我上完廁所回來再進教室吧!
要有耐心哦! 老師心情好, 上課品質必不受影響!"
這部分似乎因噎廢食 而且把學生當作不滿學校行政處理的軟性抗議手段 十分不妥
這不應是具專業精神倫理的教師所為所思
回到法上來談〈其他條文自行查閱〉
事務管理規則
行政院89.05.17.台八十九秘字第一三八八一號令刪除第六十三條
行政院91.03.27.院台秘字第0910012326-B號函修正第六十二條之一
第一二七條 | 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除經審計機關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解除其責任者外,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毀損之財產可修復使用者,應責令負擔一切修復費用。
二、毀損之財產,不堪繼續使用或遺失者,應責令賠償。
前項賠償價格,應以毀損時之市價為準,並按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之。
因此 使用人員依法是須要賠償的 學校依法要求並無不法
只是 學校在安全上似乎也須負有相對責任 尤其本件事是在白天
否則 即使該校設有保全 事件不是發生在保全設定的時間內〈一般是下班後才會設定保全〉
基本上是不會在理賠的處理範疇內
管理規則 是希望讓組織的運作有制度與法規可遵循 不會因人設事或因事設人
所以 不管哪所學校 其實都應依規定辦理 只是 有時的處理 是會考量人情事理的
以他校的情況作為參照標準其實並不妥適 希望 你的學校也能有兼顧情理法的處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