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94/12/19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Powered By BBS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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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處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doc

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時50分、下午2時3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曾委員燦燈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王淑慧等47人擬具「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先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因王委員淑慧不在場,請藍委員美津代為說明。

藍委員美津: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提案人王委員有事,不克前來說明,由本席代為說明提案旨趣。依現行教師法對不適任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明定應經學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惟實務運作上囿於不適任條件認定困難、相關證據蒐集不易、學校教評會法制及實務作業有待加強,或基於同仁情誼等因素,致處理不適任教師之功能未能彰顯。

茲因近來報載對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甚為關切,為期根本解決問題,爰參酌本院93年6月1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協商通過條文,配合實務需求酌作修正後,擬具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明定辦理聯合甄選之依據、改進教評會之組織,酌予降低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代表比例、分別明定解聘不續聘與停聘之事由及核准程序、學校怠於處理不適任教師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主動積極處理之依據、教師疑似身心障礙時學校之處理程序、修正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組成比例等。各位同仁若對各條內容有意見,可在逐條討論時詳細討論。謝謝!

主席:請教育部杜部長說明。

杜部長正勝: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邀列席 貴委員會,報告教育部對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之相關意見,得以敬聆教益,甚感榮幸。承蒙 各位委員對不適任教師處理的關心,主動研提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謹在此向各位委員敬表感佩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案提出口頭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指教。

當前教育改革工作端賴全國教師的共同參與,以推動中小學教育課程與教學革新,並引導教學正常發展,教改方案中,教師實為推動之核心角色,故如何提昇教師專業更顯重要。本部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刻正規劃教師進階制度、教師評鑑制度及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期能建立完整並具系統性之師資培育機制,謹將各機制之規劃方向及進度分述如後。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階制度

為促進教師專業成長,提升教學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本部業成立教師進階制度先期規劃小組,針對教師教學與行政負荷、教師進階級別、名稱及其他縣市經驗等議題深入探討,並擬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階實施辦法」草案,初期將採試辦性質,期程為2至3年,鼓勵教師自願參加,試辦期後全面實施。目前參考世界各國實施教師進階制度情形,就教師晉級指標、審查組織及進修規定等妥善研議,俾使教師更具專業形象與尊榮。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制度

為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本部特召集教育學者專家、全國教師會及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等代表,歷經多次座談會溝通協調,研訂「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達成自95學年度開始試辦評鑑計畫之初步共識,鼓勵教師自由參加,評鑑方式包括教師自評及校內評鑑兩種方式,每年評鑑一次,採多元評鑑方式,如教學觀察、教學檔案、晤談教師等多元途徑。試辦績優卓著之機關學校將提供獎學金鼓勵,評鑑績優教師予以敘獎,評鑑結果待加強教師將由學校評鑑小組輔導協助研擬專業成長計畫,預計試辦至98學年度,並逐年檢討,作為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評鑑辦法」法源訂定之參考,以透過評鑑診斷與輔導成長機制提昇教學品質。

三、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至已達不適任程度之教師之處理,依現行教師法規定,對於不適任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明定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實務運作上囿於不適任條件認定困難、相關證據蒐集不易、學校教評會法制及實務作業有待加強,或基於同仁情誼等因素,致處理不適任教師之功能未能彰顯。

本部為加強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機制,相關積極作為如下:

一、訂頒「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籌組專案小組規劃研議有關改善措施,同時彙整各縣市政府現行處理學校不適任教師之作法及困難問題,並徵詢家長團體代表、教師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建議,於92年5月30日訂頒「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提供主管機關及學校處理之參考。依該注意事項,學校處理教師法所定解聘、停聘、不續聘情事之教師可以透過察覺、輔導、評議等過程積極處理,並規定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置諮詢專線等方式協助學校,以建立管制機制追蹤學校之處理情形。

二、舉辦宣導座談會:本部為積極協助各主管機關及學校,掌握該注意事項作業流程之運作,特於92年8月至9月間舉辦7場次座談會,聽取各界多元意見,為期更周妥,爰應教師會建議,再彙整座談會意見,提請專案小組研議,並經6次研商在案,對加強現行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機制,已略具成效。

三、強化教評會落實不適任教師處理功能:本部彙整相關法令及案例,編纂教評會組織及運作手冊,含教評會之運作、教師甄選、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相關法令及實務作業,提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作業參考,於93年辦理全國12場次、94年8場次之研習宣導會。

惟因「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係行政規則,僅具參考性質,根本之道仍應就法制面積極處理,爰就法制層面研議改善策略,配合研議修正教師法。本部自91年起,除研蒐國內外相關制度以為修訂參據,並陸續邀請相關權責單位、學者專家及全教會、家長團體等參與研修教師法相關條文,91年函送之「教師法修正草案」全文版,經行政院5次召開會議審查,台聯黨團亦參考本部版本提出教師法修正草案,於93年6月1日提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協商,執政黨協商代表亦表支持,惜未能送立法院二讀。

經研酌本次王委員淑慧等四十七人所擬具之教師法部分條文,由結構面、流程面及實務面修正攸關不適任教師之相關條文,確實呼應社會各界對不適任教師處理之殷殷企盼,且能活化學校師資、保優汰劣,解決師資儲備人員供過於求之部分問題,樹立改革之積極、正面形象,本次修法與本部立場一致,謹敬表支持,並期儘速完成修法,以強化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與時效。

主席:現在進行委員詢問,本委員會之委員發言時間以10分鐘為限,必要時得延長5分鐘;其他委員會之委員發言時間以6分鐘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分鐘。上午10時15分截止發言之登記。

第一位請彭委員添富發言。(不在場)彭委員不在場。

請郭委員素春發言。

郭委員素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這個版本也就是教育部的版本?

主席:請教育部杜部長說明。

杜部長正勝:主席、各位委員。是,教育部的建議修正條文也列在立法院的關係文書裡。

郭委員素春:是否能在本席的質詢紀錄中把你認為需要修正的部分再念一次?

杜部長正勝:需要修正的部分,這邊有一個修正草案總說明,因為內容很多,再念一次會浪費到委員的質詢時間。

郭委員素春:沒錯,所以你大體上認為由委員提出的版本是可接受的?在總說明中,你認為這個版本符合現行的需要,所以基本上認為這版本具有正面的形象。

杜部長正勝:對,因為自91年、92年起,我們已經陸續在處理這個問題,經過多次的研議,對於過程剛才也有一個簡單說明。

郭委員素春:現行條文的第十四條中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不得聘任為教師」的規定,但在修正條文中,似已將罹患精神疾病、教學不力等部分予以刪除。

杜部長正勝:有關精神疾病的規定列在第十款。

郭委員素春:現行法第八款有關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者之規定,在最新修正條文中已經刪除了,但我們都知道有很多沒有辦法用精神病或其他具體醫事證明其為教學不力或能力不足之教師,而他確實表現出來就是無法勝任教師工作,這部分是否要很慎重的考量?

杜部長正勝:修正案第十四條之一第三款已對不力有具體事實且未能於限期內改善者有所規定,所以是把原來的條文移到第十四條之一的第三款。

郭委員素春:對於良莠不齊的教師,我們如何用較公平公正的方式進行評核,才能讓教學者覺得備受尊榮,繼續用教育英才的心情和立場從事教學的工作,而如果當他真的有違反到法令規定的部分,也能夠口服心服的離開教學的崗位,這是家長、民眾與教育團體共同追求的目標,基本上一定是有缺失需要改進,我們才會提出修正法案,不管是站在在野黨或是關心教學的立場上,本席對於法案的修正基本上持正面的看法,但話又說回來,有時可能是因為委員會的成員,有時可能是因為關係者而產生袒護或官官相護的弊病,所以常造成評審不公或是當事人無法口服心服,或是讓劣幣驅逐良幣,站在教育主管機關的立場,怎麼消弭這種事情的發生?

杜部長正勝:這個法的基本精神就是要消除劣幣,而不是要保護劣幣,絕不會造成校園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從社會或教師的觀點,他們比較在意的觀點是劣幣的認定及是否受到合理、公平對待的問題,整個立法精神還是維持原來的作法,還是要經過學校的教評會,現在法律尚未取消教評會,只是教評會員額的比例有所調整,基本上還維持原來的機制,基本重點變成修法後能否更進一步解決舊法中含糊不清的弊病,例如證據蒐集不易或舉證模糊不清等問題,一旦有模糊地帶,委員會開會的意見就會很多,但實質問題懸而未解,家長仍然抱怨不斷,甚至同事也有怨言,而教育行政人士是束手無策,原有法案實施的情況的確如此,所以才會有這次的修法。

郭委員素春:一個正式的委員會當然是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根據具體的事實來認定,最後做成裁決,不過有時一個教師可能在學校所有人都覺得他不適任,但卻沒有任何證據,因為某種關係沒有辦法驅逐劣幣,到最後造成很多學校裡私相授受或老師間心理不平衡,這樣的情況屢見不鮮,未來在這個部分如何再加強觀察?新新聞雖不是一個正式的機構,但是評論你溝通不良、意識型態太強,甚至說你頑固,本席這一年多來長期和你在委員會裡對話,或是進行某些問題的探討,發現不盡然是如此,如果新新聞來訪問本席,本席不會這樣評價部長,外界看到你得到亞軍的殊榮,不曉得部長會不會認為這些人是因為不懂,然後沒有證據,對你有所誤會,才會對你有這樣的評價,不論是對部長尊嚴的傷害或工作的否定,對此,部長的看法如何?

杜部長正勝:這是不相干的事情。教師也不必拿來比擬政務官。

郭委員素春:教師和政務官有什麼不同?

杜部長正勝:我想這很難相比。

郭委員素春:教師比較專業?政務官不專業?

杜部長正勝:完全不是,我覺得這是兩個不同領域的事情,不能以不知名的ABC來比喻具體的張三李四。

郭委員素春:新新聞在年終送你這項禮物,你內心的感受如何?

杜部長正勝:台灣是一個民主社會,每個個人或是團體都有他們的意見,我個人不予置評。

郭委員素春:166位委員似乎看法都一致,你自己認為是不是有跡可循?就像一位老師,雖然沒有被開除或解聘,但是外面的風聲是需要改進,雖然不盡公平,但是還是要自我反省,部長曾經因為新新聞對你的評價而仔細思考過嗎?

杜部長正勝:教育部所做的事情都是依法行政,該推動的就要推動。

郭委員素春:沒有人質疑你沒有依法行政、不推動政策,但報導對你的評價是溝通不良、意識型態太重,對此,你有何看法?

杜部長正勝:我覺得這需要經過溝通才知道,郭委員也是經過溝通才知道。

郭委員素春:部長的意思是說你在立法院和其他委員們的互動較少、人家對你的了解較少,因而產生這樣的誤解?

杜部長正勝:這些是不是誤解,我不予評論。

郭委員素春:所以你也不在意?

杜部長正勝:我是在法規的範圍之內行事,做該做的事。

郭委員素春:如果因為有新新聞這樣的評論,你成為內閣更換人員的首要目標,你有什麼看法?

杜部長正勝:內閣改選不是我能決定的事情,凡是自己不能決定的事情,就不用去考量,多想無益。我們做事情就是要做自己能決定的事情。

郭委員素春:你這個部長能做多久、如何做,都不是你能掌握的?

杜部長正勝:這是當然,任何國家的部會首長或內閣閣員都無法掌握在自己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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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素春:天氣寒冷,送點溫暖,就像民進黨所言你是夢幻組閣,認為你應該被留任,本席不認為一定是夢幻,但至少有些人能堅持自己的立場,有部分的人不能用溝通來做比擬,對於這點本席肯定部長,在專業領域和政策推動上,你有你的堅持,有些部分不能光用政黨的互動來看,新新聞對你的評價不盡公平,但他們所提的部分也可以供你參考。我們常說學識不如做事、做事不如做人、做人不如做人成功,如果做事以真、做人以和,能夠有所堅持的話,本席相信應該會更和諧一點,這是本席個人的一些看法。另外,昨天在香港發生的WTO抗議事件,被抓的人中有四位是台灣的在校大學生,不曉得以教育部的立場,對於目前大學生利用課餘的時間跑到香港去抗議因而被抓,以學校輔導的角色而言,你有何看法?

杜部長正勝:第一,我們也是今天看到報導才得知這件事情,已經請高教司分別去了解這四名大學生的就讀學校。

郭委員素春:報導中都有刊載就讀學校。

杜部長正勝:對,但是我們要了解學校方面的處理方法,目前高教司在了解當中。第二,大學生已經是成年的公民,出入境皆有其自由,只要合法的出境,在香港合法的入境,教育部也不能針對學生在開學期間跑到國外有任何意見,這是大學自主。

郭委員素春:如果在開學中、上課中請假,假單上並不是寫要出國,結果是為了要到WTO抗議,在國外因為個人的行為而被抓,你認為學校應該怎麼處理?

杜部長正勝:所以我說高教司正在了解當中。這些都是屬於學校的權責範圍,如果學校連學生的請假狀況都不知情,還要來問教育部,我想這就失去大學自主的意義了!

郭委員素春:即使大學自主,站在教育主管的機關,是不是應該要給予一些依循的方向?

杜部長正勝:學生該不該上課,校規皆有規定,教育部不必再重新申令。

郭委員素春:但今天茲事體大,因為事情發生在國外,本席現在的想法是教育部是不是應該更關切?到學校表示看法。

杜部長正勝:若在國內是會了解學校的作法,若在國外會請駐香港單位了解這件事情的始末,因為涉及了學生,如果台灣學生在國外觸犯了法令,一個法治社會強調的是民主與法治,不能因為這是我國的學生就要求他國政府做什麼,一切得按照法令來做。

郭委員素春:其實到目前為止部長都在講官話,而且本席覺得你沒有進入情況去關心這四名學生的情形,雖然這是一個突發事件,但不管對於學校的加強、學生的營救與協助,教育部更應該主動伸出援手。謝謝!

主席:接下來輪到本席發言,請藍委員美津暫代主席位。

主席(藍委員美津代):請曾委員燦燈發言。

曾委員燦燈: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剛才郭委員素春關心4名學生在香港被逮捕的事情,本席認為有幾點是教育部要去瞭解的,第1,駐外單位是否有主動告知這些訊息?第2,學校是否有回報教育部?雖然如部長所言,大學自主,本席也同意,但此事件已經不是單純的大學自主的問題,而是涉及到學生如果請假的理由和其實際行為不符的時候,要以校規確實執行,但更重要的是,因為學生現在在境外被捕,所以教育部應該像郭委員所言,主動積極的尋求解決之道,這是本席在討論教師法修正前的請求。

主席:請教育部杜部長說明。

杜部長正勝:主席、各位委員。我再補充說明,根據我們現階段的調查,東海大學社會系博士班有1位,台大有1位,世新社研所有2位,至於報載鄭村棋先生的女兒,她已經畢業兩年了,不是學生,而這4名學生在3所學校,所以我們會先向學校瞭解狀況。

曾委員燦燈:應該要求學校的回報系統要做好,而且要求主管的司、處,在第一時間讓部長對此事掌握最新的訊息和狀況。其次,請教部長,我們今天處理這些不適任教師的問題,報告總共有9章,分成很多章節,過去確實如部長的報告講的,就是因為規定不夠具體,不容易處理。本席現在舉個案例說明,教育部是否有三令五申要學校校長不准介入選舉?

杜部長正勝:我們是校園中立。

曾委員燦燈:如果像這位校長公然帶學生為候選人站台,全部的照片都在這裡,這樣的校長是否要處理?

杜部長正勝:我們會根據委員的指證來處理。

曾委員燦燈:這種校長天天喝酒,開會時也喝,還告訴老師,酒喝的多表示對他有誠意。另外一個案例,有位被教評會評為四條三的陳老師,老遠從台東開車到台南,還要我利用下課時間接見陳情,我連夜閱讀整個陳情的資料,內容大概是教育部的中部辦公室有派人去查,但竟然在調查完之後,被該校校長帶去喝酒,結果調查報告竟都聽信校長所言,有這件事嗎?請中部辦公室代表說明。

杜部長正勝:請中部辦公室的專門委員說明。

主席: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楊專門委員說明。

楊專門委員德旺:主席、各位委員。有這件事。

曾委員燦燈:去調查的人有去喝酒?

楊專門委員德旺:不是,他們有去瞭解。

曾委員燦燈:瞭解後被校長帶去喝酒。

楊專門委員德旺:他們是有簽署調查意見。

曾委員燦燈:喝了酒就簽的跟校長意見一樣?難怪人家講,「督學下鄉,雞鴨遭殃」,你知道是什麼意思嗎?

楊專門委員德旺:應該不是這樣子。

曾委員燦燈:督學一下鄉,雞鴨就遭殃,雞鴨有兩個意思,一是補習的學生叫做養雞養鴨人家,所以雞鴨遭殃,一是被帶去喝酒讓雞鴨遭殃,這件事情去查的人是誰?

楊專門委員德旺:中部辦公室業務科以當地的督學成立一個小組,有去瞭解,回來之後……

曾委員燦燈:請馬上將名單告訴本席,送到本席辦公室。

楊專門委員德旺:是。

曾委員燦燈:另外,我要立即檢舉,校長介入選舉,這件事情非常嚴重,還有照片為證,這不能亂拍的,我等一下交給部長,請部長回去調查,否則將來大家也不怕違法,這樣子校園中立就流為空談,謝謝。

楊專門委員德旺:謝謝。

曾委員燦燈:我們現在討論教師法修正條文,本席大致看過,是比過去好很多,比較具體,但是最大的困難是,過去曾經有位委員做過調查,所謂不適任教師有8700多名,但是我們沒有辦法瞭解其調查的客觀性,因為很難定義何謂不適任。

此次教育部的修正條文中,對不適任教師特別界定有10項不適任的行為,可是這種列舉法,經常是會在時空變遷下,變成不合用。本席舉個笑話,我曾經質詢行政院院長,台灣最毒的毒品叫什麼名字,行政院長講不出來,我告訴他叫六角楓葉,台灣有抓到販賣六角楓葉的毒販,送到警察局,但有關毒品的懲治條例也是用列舉式的,沒有列舉到六角楓葉,因為這是最新的毒品,法來不及修,結果警察局只好把這個人放回去,因為無法可管。我們過去沒有列舉,碰到困難,現在用列舉也有困難,本席講這些話的意思是,教育部應在該條文後面加一條,就是如果上述諸項行為以外,尚有經學校教評會或相關會議,認定為不適任之行為,亦在規範範圍之內。應該有此例外條款,其中好幾條條文都要這樣寫,這種枚舉式的條文才會發揮功能,不然會像剛才我講的笑話,抓到販賣六角楓葉的毒販,卻無法處理,還放他回去,這樣是守法嗎?其實是危害社會,所以我們希望這個條文要修就要修的更明確,在列舉式的條文底下都有例外的規定。我們在協商條文的時候再加進去,這樣會更完善。

此外,學校在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時候,實務上碰到一些困難,這些困難是否能夠透過這次修法解決,本席看完這些條文以後,認為還是有困難。舉例來說,第1,因為不適任的行為實在太多,有些不是外顯的行為,其實真正不適任教師其內隱的行為更恐怖,何謂內隱的行為,就是有些精神耗弱或相關精神性的功能耗弱,上課時才突然發作;第2,就是用暴力語言的老師,這比精神耗弱的情形更嚴重,我曾經在學校看到一位老師,學生慢一分鐘進教室馬上被大吼大叫,小朋友這麼小就在外面罰站立正,站到學生發抖,老師還說要繼續站,像這種老師應該都叫做不適任;第3,上課帶酒來喝的,但是對酒也沒有規範,這其實也是非常不好的示範;第4,老師叫學生不要抽煙,自己卻下課就衝到廁所蹲在裡面抽,這都是學生向我檢舉的。什麼樣不適任的教師都有,不勝枚舉,這也就是處理的困難度,要如何克服?

本席在想,這次修正有優點,因為條文有講到如何規範這些委員,請到法律學者或法律專家加入,這是對的,是正向的,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對法並不瞭解,再加上本席也接到教師會很多反應的意見。剛才部長報告,教育部有跟教師會溝通、協調,可是為什麼意見還是那麼多?這次修法,連社會人士代表都有意見,我認為有法律學者加入是好的,但他們還是有意見。教育部負責跟教師會溝通的相關單位主管是否能夠說明一下。

主席:請教育部人事處朱處長說明。

朱處長楠賢: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是民國91年6月就提出來的,和教師會之間,坦白講,沒有正式將全部條文和他們溝通,但是當時談的是教師會的全版修正,包括第8章,這部分抽出來後,還是有和一些委員做溝通,或許是非正式協商,但這些意見,其實教師會都知道,只是這個條文的修正……

曾委員燦燈:表示你們溝通的過程沒有說服教師會,因為教師會有將意見傳真來給本席。

朱處長楠賢:沒有說服。

曾委員燦燈:法貴在能行,此法若修正通過,代表教師的教師會還有這麼多意見,到時候教育部要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朱處長楠賢:我們就是希望這次能夠把這些條文提出來討論,因為教育部和王委員的版本,事實上是滿像的,但是整個法治化過程沒有做,要用注意事項部分來處理不適任教師是不行的,所以我們希望就法言法,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有責任提出法案,但我也坦誠說,教師會對此是有意見的。

曾委員燦燈:假設教師法在本會期順利通過,以教育部過去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經驗,到今年好像只處理了257位教師,如果依照某位委員調查有八千多位,你再處理20年也處理不完,教育部對此是否有後續處理的一些計畫?

朱處長楠賢:教師法修正條文如果通過,其中最麻煩的條文是教學不力,限期沒有改善,這是現在最大的問題,這部分我們在民國92年做宣導時,就有包括宣導、查緝、輔導、評議這四階段,將來根據教師法通過的條文,再把注意事項列的更清楚。因為所謂限期改善,要如何改善,教師法不可能訂那麼細,將來要有配套,所以這四階段要做好,目前在台南縣、台北縣、台北市都在做,將來在修法通過之後,我們就把配套措施一併提出,事實上這個配套現在也在做。

曾委員燦燈:所以條文中是否應該有規定期限,比如說,教師法第11條之一規定,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未符合本法規定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組。如果學校一年? 不完成改組呢?教育部要如何處理?是否法條也該有適度的規範?就像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校內的女性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是本席將其修正通過。過去的缺點就是,只規定期限卻沒有適度的罰則,所以現在那幾所學校,將來若通過罰則的修訂,教育部就應該要依法執行處罰,因此現在這些條文是否也應該加入相關罰則的規定,才會比較有效,不然法歸法,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甚至徒法不足以致行,那要如何處理?我們在這裡修法也是白修。

本席建議,此修正案一通過,馬上根據此法頒定執行相關細則,確實落實,將這些老師在一定期限內做有效的處理,樹立教育行政的威信,能夠真的改善學校的教師人力,甚至促進新陳代謝,也減少很多不必要的關說困擾,好不好?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秀柱發言。

洪委員秀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剛才郭委員素春特別提到新新聞周刊把你排到第2名,雖然你說不予置評,我做我該做的事情,但就像我們立法委員同樣也有國會觀察基金、國會觀察小組,常常將委員做各種評比,評比的好固然很高興,評比的不好其實心情也很壞,很生氣。尤其最重要的問題是,我們氣的是說,怎麼可以憑著委員一年一個會期有多少的書面質詢及口頭質詢,就評斷問政的好壞,這是錯誤的。如果是要評我書面質詢,我找助理每天抄報紙,弄書面質詢,搞的行政院人仰馬翻、雞飛狗跳,每天回答委員的書面質詢就好,一點意義都沒有。

我相信政務官也是一樣,不管評你為第1名或最後1名都好,你心中也有不一樣的感受,評的好覺得很好,評的不好覺得不舒服,不舒服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當事人的主觀意識認為這種評量是否公平的問題,所以今天我們討論教師淘汰的問題,在這類的事情上,可能要斟酌一下。

請問部長,教師法我不太瞭解,民國91年其實就有教師法的修正草案,我們發現教師法第8章,原本教育部沒有條文送來,但今天又來這麼一條,其實就是教育部的條文,到底教師法修正案在行政院是否受到阻撓,為什麼遲遲沒有辦法送到立法院?

主席(曾委員燦燈):請教育部杜部長說明。

杜部長正勝:主席、各位委員。一般來說,教師法牽涉到全國教師,而我們現在也有個全國教師會,他們是代表全國教師發言。根據我個人的觀察,自從有教師會的組織以來,因此而形成一種勞資對立,這和原來的教育傳統並不相同,當然一些舊的教育傳統需要修正、調整,但是這些和勞資問題是不一樣的,就好比校長對於老師來說,不可能是老闆,而教育部長對於所有的老師來說,也不可能是老闆,這些都是不同的,有了勞資的模式之後,就會產生很多問題和細節很難處理,尤其像剛才其他委員提到的,在教學活動的進程中,這部分是活的,所以意見會非常多。

洪委員秀柱:沒有錯。本席要跟部長特別強調,為什麼一直問這個問題,因為這部分不但對行政部門,甚至是對於立法委員都造成相當大的困擾,你一直沒有辦法送過來,弄得我們支離破碎的審理教師法,這是非常不好的事情,從91年、92年、93年、94年,接下來就要進入95年了,本席認為教育部裡面真的要積極一點,我們當然知道你和教師會之間的協商溝通可能會有些阻擾,但是我們也應該多開幾次公聽會,儘量尋求社會的共識,這是本席要特別提出的,希望教育部能趕快去做。另外,本席覺得今天這個法案有個很有意思的地方,就是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老師的部分,也就是說不適任老師僅存在於高級中學以下,那麼是否意味著專科以上到大學就不可能有不適任的老師?這樣是不是歧視高中以下的老師?你不想想看,大專院校中也有很多對學生性侵害的案例,因此大專以上是不是也應該有處理不適任老師的機制?

杜部長正勝:這部分我們等一下請人事處處長來向委員說明。原則上,我還是強調,目前在大專的部分,平常就已經有1個評審的機制,而且針對續聘的問題,系所都有很大的自主權,而中小學目前則沒有這方面的評鑑制度,所以才會有這部分問題產生。

洪委員秀柱:部長的意思是,大專以上的校園自主,所以是由學校自行決定,但同樣的,中小學也會因此覺得奇怪,大專學校可以自主決定,那麼中小學應該也可以自行從校規中訂定制度,而不需要在此凸顯中小學的問題,但本席並不是因此反對你所訂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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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部長正勝:我在這邊向委員補充說明,現在是教師法的修正案,剛剛所提到的高級中學以下部分則是我們的行政法令,所以只要教師法修正案通過之後,所有教師都是一體適用。

洪委員秀柱:所以我們不應該讓外界誤以為只有高級中學以下的部分,而是教師法修正案通過之後,所有不適任教師都一體適用。

杜部長正勝:所以我們今天討論這個法令,就是要取消以前的行政命令。

洪委員秀柱:那這樣就沒有問題了,免得大家心裡老是分等級而心生不平。另外,有關不適任老師的問題,剛才主席也特別談到,且教育部在前2天的修正報告說明中也提到,程振隆委員曾經提出全國不適任老師有8千多位,部分的社會團體認為應該將淘汰率維持在5%到10%,而這個部分在今天的口頭說明中是刪掉的,所以本席認為可能教育部內部在經過仔細考量後有不同的看法,因此把這些文字刪除。那麼,所謂8千多位不適任教師的資料是委員調查的,而這部分的數據是從何而來?本席現在只知道1年大約平均淘汰多少老師,但本席不知道在這之中有多少不適任老師,請問部長,既然委員會提出有8千多位不適任老師,那麼教育部有沒有評估學校中大約有多少不適任老師?

杜部長正勝:坦白說,我們沒有很客觀的評估。

洪委員秀柱:這部分很困難。

杜部長正勝:我們沒有很科學的評估。

洪委員秀柱:所以本席很肯定教育部將這段文字刪除,因為如果反過來問,那教育部到底承不承認有8千多位的不適任教師?這是很可笑的,因為這部分是沒有科學依據的。同樣的,本席再請教部長,你將所謂每年要淘汰5%到10%的教師這部分刪除,是不是因為你覺得不以為然?你是不是認為每年要淘汰5%到10%的老師是不太理想的?

杜部長正勝:我們處理不適任教師的主要精神,是希望大家都能夠覺得所有的老師素質都很好,這是最主要的目的。

洪委員秀柱:是的,本席希望100位老師中100位都適任。

杜部長正勝:我們不是說一定要刷掉多少位老師。

洪委員秀柱:沒有錯,所以本席肯定教育部將這部分文字刪除,因為這是不科學的。就像現在每年的考績不能一半以上都是甲等,就讓很多人十分火大,為什麼考績要一半甲等、一半乙等?本席在教書時,每天都日以繼夜的在做行政工作,有1年突然得了急性肝炎,實在是因為積勞成疾,立刻送到醫院,結果因為請假超過1個星期,當年度的考績就變成二等,本席因為認真工作而倒在學校,結果考績反而變成二等,如果連考績都會有這種情形,更何況是淘汰不適任教師的問題。另外,下1個問題接踵而來,今天我們要改變,首先就是要改變教評會的內容和結構,希望有多一點的社會公正人士,少一點老師,而其中就存在1個問題,在教評會中的老師,有時候因為校長很鄉愿,不願意自己動刀,或是老師與老師間的人情關係,導致不方便做出處理,因此借用外力來處理,所以會有一部分老師或少部分老師擔心,這些社會公正人士或家長,到底是誰請的?可能是校長請的,那麼校長會不會借刀殺人,針對某位老師呢?這些都會引起疑慮,而這部分疑慮對於重大不適任老師是沒有問題的,例如有精神疾病或是發生重大事件的老師,但主要問題是在於針對教學不力的老師,這部分就很難說了,也許就會擔心會不會借刀殺人,但我們不能以這種方式來看校長,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也是不對的。因此,本席認為最重要的1點,部長應該要知道,很多警察和檢察官最氣的就是,檢方抓到犯人,院方放人,這種感覺很不好,為什麼這麼辛苦的抓到人,明明知道人是他殺的,但院方卻說證據不足而將人放走,由此可見,要淘汰不適任教師也是一樣的,今天在條文中載明,如果有教學不力的具體事實,而未能在期限內改善者,其中又分為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在這之中的重點是,這些觀察記錄是要由行政人員來做的,如果沒有仔細紀錄、觀察,沒有具體的事實,到時候被淘汰的老師不服氣,是不是還有個訴願委員會的救濟管道?

杜部長正勝:是的。

洪委員秀柱:就算被解聘後還有個救濟管道,救濟管道上去之後,往往就是取消之前的決議,還是可以再回到學校教書,這就等同於檢方抓人、院方放人的情況,如果今天我們只是要求改變,但卻無法要求學校具體落實,也就是形同具文,那麼屆時就會產生許多問題。

杜部長正勝:委員剛才所提到的問題,較難在教師法一一細列,那一些問題應該是要時時提醒學校注意的部分。

洪委員秀柱:雖然本席告訴部長,今天這個法令就這樣改了,但到底是不是能夠對症下藥,本席不以為然,就算今天這個法令按照教育部的意思一字不漏的更改,還是不見得對於淘汰不適任教師是有所幫助的,而在後續的規範中,你剛才所提到的是細節,甚至是施行細則或其他配套措施中,即使在訂定這些規則之後,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學校無法做好周延的紀錄,只是增加教師訴願管道的工作量而已,所以剛才王拓委員也特別和本席談到,要由教育部來訂定這些有些不妥,本席也同意,但是如果學校出了狀況,不適任教師這麼多,大家還是罵教育部,每個人還是在這邊質詢教育部到底怎麼回事,但如果要由教育部訂定這些事,又好像管得太細了,那麼到底要如何讓學校落實,是不是要用考核學校或是其他的方法,憑良心說,本席現在尚未想到1個妥善的方式,至於是不是應該要開公聽會,或是請學校中第1線的老師來談談這方面的心聲,本席提供給部長做為1個參考,大家都希望能夠淘汰不適任教師,都希望學校能更好。

最後,本席要請教部長很重要的1個問題,中正大學秘書長現在在教育部前面絕食抗議,基本上,如果就為了5年500億,本席個人是不贊成這種作法的,本席不贊成學校老師和學生在教育部的評鑑出來後採取這樣的方式,但是本席相信,也許他們是認為不用這樣的方式,無法引起社會的共鳴和教育部的重視,所以本席想請問部長,對於這樣的問題,要以什麼樣的方式處理?首先是不是要派人前去關心?其次,是不是應該要讓中正大學的師生確實明白,為什麼他們自認為在5年500億的評鑑名單中,應該名列前10名或第12名,但實際上卻沒有在名單裡,是不是應該要非常清楚的向學校師生,甚至是社會大眾有所交代?本席認為以這種方式處理會對事情較有幫助,否則往後引起學生越來越多的不滿,反而造成更大的事件,這部分是否請部長做個簡單的回應。

杜部長正勝:好的,我簡單做1個說明,有關邁向頂尖大學計畫,也就是俗稱的5年500億計畫,在第1年的審議已經完成,所有的審議過程資料也都全部公開,評審後不能錄取的原因,我們也都有公開說明,我想教育部應該要尊重審議委員的決議,也不能任意更改審議委員的決議;其次,教育部如果要有所增加或是任何新的動作,都應該根據審議委員會最後1次的審議會議所做出的決議來進行,這是教育部的基本原則。

洪委員秀柱:部長的態度我們非常了解,而教育部現在應該是針對他們的質疑點,儘快做出解答和回應。

杜部長正勝:我們會再向他們做充分的說明。

主席:請丁委員守中發言。

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洪秀柱委員也特別提到,我們可以看到有關教師法的修正,都是枝枝節節的,事實上針對時空環境的轉變,例如現在台灣的外籍配偶越來越多,對於小班制,或是流浪教師的相關問題,這些都和整體的法規及新的時空環境有關,而我們的人口出生率也日益減少,因此,針對教師法這部分,教育部本身有沒有定期的做政策面的檢討,然後送到立法院來?這樣才是比較負責的作法,我們可以看到很多法令,例如國家公園法等等,都有規定要定期檢討,因為針對時空環境的變化,畢竟行政部門掌握了整體的資源及最多的訊息,因此若是由行政部門來做總體檢討的話,就不會有補了東牆,挖了西牆,無法兼顧的情況發生。

主席:請教育部杜部長說明。

杜部長正勝: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我聽到委員的建議覺得非常好,我們教育部會針對一些重要法案做定期的review,以配合時空的發展,其實我們都有在做,很多修正案都是經過檢討後再提出的,例如今天所討論的淘汰不適任教師問題,其實是長久以來的老問題了,教育部並不是不知道。

丁委員守中:我們剛才談到,針對教育部所主管的相關政策,由於現在很多人民的權利義務都是由法律來制定,法律訂定之後就一直因循下去,導致很多狀況無法立即改變,所以教育部在每次施政報告時,是不是能夠不要只談大政策,而是針對一些時空轉變產生的問題,提出因應的措施,使我們的教育資源更有效運用,也更能有效回應教學上或是學生的需求。

杜部長正勝:我針對委員的意見說明一下,我能理解委員的意見,但在到立法院正式報告之前,教育部就已經有非常多的前置作業了,我們會舉行各種公聽會、委員會、座談會,吸取各方的意見之後,才可能進一步在立法院提出,所以委員剛才提出要和立委、立法院或是社會各界溝通,要定期檢討的意見,我認為教育部應該要做,但不是和委員私下溝通就能馬上在立法院提出。

丁委員守中:這是當然的,我們在當學生時,美國各個社區的教育委員會是經常開會的,他們都會提出一些需要修改的法令政策,所以這方面如果能夠事先尋求共識,那麼在立法院立法的時間就能更快一些,而不是還要由委員提出,提出之後再和大家溝通,像我們看到淘汰不適任教師的問題,我們做民意代表的可以說非常辛苦,時常接到家長會的相關陳情,但問題是大家都不願意做壞人,連教評會都開不成會,一直流會,有關這部分也有規定若是流會3次,之後只要有3分之1的人數就可以開會,但還是流會,像這種情形,將老師調到別的班上,也不能收,那能夠怎麼做呢?這些都是實際存在的問題。而我們又看到目前有1萬多名年輕的流浪教師,他們都擁有高學歷,也都完成相關學分班和教育學程,甚至還有碩士及博士學位,但都無法進到學校,本席認為這個問題,應該要有什麼樣的機制,才能讓這些新血不斷加入,並讓不適任的教師出局,這部分對於教育整體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否則碰到不適任教師,見到學生不打招呼,上課時照著課本從頭唸到尾後就下課了,也不管學生是否聽講,那麼這種情形又該如何是好?

杜部長正勝:針對過去所發生的問題,剛才我報告時也說明自92年起教育部召開許多場次與不同形式的座談會進行討論,希望此修正草案在大院通過以後,能解決目前教師法較急迫的問題,即不適任教師的處置,而這同時也是社會所關注的問題。

丁委員守中:剛才委員指出經調查後,本院有位委員發現不適任教師高達8千多人,本席認為這個數目應該僅指高中以下的不適任教師,若將大學教師計算進去的話,因為目前國內不斷增設大學,同時進行私校改制,許多技術學院升格為科技大學,大學的錄取率也提高許多,以現在高達90%以上的錄取率,一般學生都能輕易考上大學,考不上大學反而是比較難的事情,但教師的素質問題仍持續存在,針對這方面本席希望杜部長能多加注意。

另外,在立法委員提出修正草案後,教育部通常都會針對委員提案提出整體意見,檢視修正條文是否完整周延,因為本委員會很可能直接審查委員的提案,萬一修法有不周延之處,一旦完成立法,就不容易再進行變更,因此本席希望教育部針對委員提案能儘速提出對案。

今天審查的王委員淑慧修正草案明訂教師不續聘事由,即第14條之1規定若有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情事之一者,即不續聘,而第14條第1項第7款至第10款情事卻不包含在內,但本席認為第7款至第10款事由也可能構成教師不續聘的事由。因此本席認為委員提案的見解並不一定完整,不可能事事完全兼顧。

另外,針對學校教評會開會反覆流會的狀況,請問杜部長是否設定時間點?或有其他機制可以處理?

杜部長正勝:目前已經建立教評會流會的處理機制。

丁委員守中:這個機制的運作狀況為何?

杜部長正勝:其中規定教評會在流會2次以後,第3次開會實到人數達三分之一上就可以開會。

丁委員守中:即實到人數達三分之一以上就可開會,但現在的教評會連三分之一的開會人數都達不到。

杜部長正勝:應該不至於有這樣的狀況。

丁委員守中:但若連實到人數三分之一都達不到,請問杜部長是否有其他機制接手處理?本席認為應請社會教育專家,或是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專門處理停聘或不續聘的人員接手。

杜部長正勝:謝謝丁委員的指教。

主席:丁委員發言的部分,留待逐條審查時再進行處理。

接下來請賴委員士葆發言。(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社會民眾對於不適任教師停止從事教育工作機制有很高的期待,因此才有今天審查的修正草案。而目前對於不適任老師,是適用教師法由教評會處理。請問朱處長,現在還召開人評會嗎?

主席:請教育部人事處朱處長說明。

朱處長楠賢:主席、各位委員。目前還繼續召開人評會,但不適任教師是由教評會處理。

黃委員偉哲:那就是由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但目前許多學術或碩博士論文的審查都是聘請外審委員進行審查,即由校外或相關領域的老師審查論文,以保持客觀性與學術性的周延。既然如此,請問朱處長,對於不適任教師所犯或所發生的事實,在行政上是否應由外聘的教師擔任人評會或評議會委員進行處理?以避免同校教師因平日相熟、有會首會腳關係、金錢或生意往來等因素,而影響客觀審理。本席認為,在維持評議委員會主體是老師的前提下,應由他校教師或教職工作者擔任評議委員,而本席所提出的外審概念,並不一定要形諸於今天審查的條文,但對於本席的看法,請問朱處長的意見為何?

朱處長楠賢:黃委員所提的作法值得考慮。目前不適任教師的處置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學校教評會是由未兼行政職務的教師組成,而黃委員的意見可以考慮納入於此。第二層次是學校若不處理不適任教師時,在縣市政府設有教師審議委員會,此委員會是由外校教師組成。

黃委員偉哲:學校並不見得不處理不適任教師,但可能從輕發落。原本應處以較嚴重的處分,卻處口頭警告或是申誡就予以結案,但這樣的作法對於受害者或是被不適任教師耽誤的學生來說,卻是不公平的。本席認為,記一次或兩次申誡無法發揮處分的效果,同時也消耗民眾對老師的信心、尊敬與社會資源,因此本席的意見請朱處長思考一下。

另外,針對王委員淑慧所提的修正提案第14條規定不得聘為教師的事由,該條第4款明訂「犯前三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確定,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者」。本席認為本款的條文不能這樣寫,因為徒刑尚未執行完畢的話,自然無法擔任教師,這個部分請教育部或法規會再研究第4款的條文是否可行。

而同條第8款規定「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者」,本席認為被羈押者並不一定有罪,若被告遭法官收押但最後宣判無罪的話,將涉及冤獄賠償與名譽回復的問題,甚至關係其工作權的回復,而本修正草案並無補償或補救的措施。例如教師被依法停聘,但最後卻被宣判無罪,這將傷害教師的工作權。

本席認為對於不適任教師應以較嚴峻的方式面對,大家不要和稀泥、做好人,但對於後來才認定是被冤枉的教師,修正草案應該訂定補救的管道。因為通緝可分為兩種,一是被告明知法院傳喚出庭,卻無故未出席;二是被告人在國外,根本沒收到出庭或開庭的通知,莫名其妙被通緝,過去也曾發生類似案件。因此本席認為,被通緝或羈押是否可作為第14條不予聘任、第14條之1停聘或不續聘的事由,本席認為若經法院判決無罪定讞,除了冤獄賠償與名譽回復外,其工作權的保障與補救確實值得思考。

朱處長楠賢:黃委員所說的部分規定在第14條之2,若已擔任教師,而有被通緝或被羈押的事由的話,將構成停聘的條件;但如果尚未擔任教師,則不能擔任教師。

黃委員偉哲:就是不得聘為教師?

朱處長楠賢:即教師被停聘後,若法院經宣判無罪仍可回任教師。

黃委員偉哲:但如果因此喪失被聘為教師的機會,請問朱處長要如何處理?

朱處長楠賢:這個部分就是修正草案比較不周延的部分。

黃委員偉哲:本席提出看法只是希望修法能更周延。

朱處長楠賢:謝謝黃委員的指教。

主席:接下來輪到發言的黃委員政哲、吳委員志揚、謝委員文政、林委員德福、吳委員清池、楊委員麗環、侯委員水盛、謝委員明源與林委員滄敏皆不在場。

請藍委員美津發言。

藍委員美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認為不適任教師的問題,是自從有老師開始這個問題就持續存在,一直沒辦法解決,也沒有明確的法源依據針對不適任老師的具體不適任行為予以處理,而不適任老師的定義範圍相當廣泛,請問教育部要如何定義?除了今天審查的王委員淑慧修正草案條文有明確規定以外,本席認為還有許多不周延之處。剛才其他同仁也提到許多未被涵蓋的不適任態樣,例如今天的會議主席曾委員燦燈所說的,毒品有那麼多種,新的毒品可能還未列入條文規範,而吸食毒品的教師若被捉到,現行法仍無法予以處分。這樣的話,若不適任老師的不適任行為態樣並未明訂,但被外界認為是行為不檢,而現行法卻沒有具體的方向,無法對不適任老師予以約束、解聘或暫時停止職務。

針對此修正草案,本席認為較良善的修訂是不適任教師的處理不完全由教評會主導,因為教評會是由校長、老師與家長組成。其中修正條文第14條之1第7項規定審議小組的組成包括教師、校長、家長代表、法律、教育、精神醫療專業人士、社會公正人士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除了機關代表是必須具備的,本席認為納入精神醫療專業人士是相當好的修法方向,因為這些專業人士可對老師的精神狀況進行專業的認定,其說明亦可供審議小組參考。而納入法律專家也可就法律範圍,如剛才黃委員所說的,教師被通緝或羈押,應否予解聘、停聘或留職停薪。本席認為這些問題都可由專家提供專業知識與說明,這是修正草案進步的部分。

另外,修正草案第14條第10款規定行為不檢,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為教師;第14條之1第2款規定行為行為不檢,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可以對教師解聘或不予續聘;而第14條之2第4款也規定涉嫌行為不檢,情節重大,在調查中者,於教師聘任後可為停聘之事由。本席認為所謂行為不檢有許多態樣,包括穿著太暴露、上課時對學生有猥褻的語言、上課不敬業、打大哥大談股票、帶酒到教室、上課時抽煙或吃東西。本席認為,行為不檢包括自身行為與造成教室空間中的受教者感受不舒服的態樣,而這些態樣都是見仁見智的。例如站姿,有人認為很得體,有人卻覺得太拘謹;也有人覺得坐姿不好、穿涼鞋、穿皮鞋不穿襪子、穿短褲上課都是外在或肢體的行為不檢。請問朱處長,這些態樣該如何分際?

主席:請教育部人事處朱處長說明。

朱處長楠賢:主席、各位委員。所謂行為不檢,須經查證屬實,而將來學校會成立小組查證。

藍委員美津:請問小組的成員為何?還是由教評會成員擔任嗎?

朱處長楠賢:將會由校長或教評會成立小組,而成員可能包括本校或外校老師,也有可能由教育局的督學共同組成。所謂行為不檢必須經查證屬實,不能隨便說別人行為不檢,因此查證的工作相當重要。

藍委員美津:本席也認為對個人行為或職務的約束確實須查證屬實,這也是對當事人權益的保障,但查證屬實的內涵為何?因為由不同人組成的委員會將有不同的認知、見解與感覺,因此如何認定行為不檢,不能單純由學生回家向家長告狀的內容,家長就覺得這名老師行為不檢,將帶壞學生,而對於這種情形調查小組要如何認定與查證?雖然授權由教評會組成的調查小組進行查證,若有行為不檢屬實才處以解聘、停聘或暫停職務,但若調查小組經查證並無行為不檢的狀況,但別人卻有不同的認知,或是被調查的老師提出申訴,認為自己平時的言行並無不妥,面對這些情形,請問教育部要如何認定行為不檢?因為言談與服裝不整也是行為不檢,這樣的話必須有明確規範,雖然法律條文不須訂定如此冗贅,但教育部必須讓審議委員會有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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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處長楠賢:因為教師法無法明訂行為不檢的所有態樣,我們將會明訂於施行細則與注意事項,供各主管機關參考。

藍委員美津:因為本席擔任民意代表,老師、家長甚至是學生都會向本席檢舉不適任老師,例如老師上課談股票、家長會開會時找人毆打家長會委員,經向警方報案,學生也具名檢舉這些不適任老師,家長也向民意代表檢舉,本席召開協調會與座談會,甚至督學也查證屬實,但依教師法主管機關卻沒有權力處置不適任教師,因此才有今天處置不適任教師的教師法修正草案。就是因為主管機關無法處置,不適任老師才會在選舉教評會委員時當選會長,本席認為這是非常可笑的事情。為人師表,卻找外人毆打家長會委員,這是經過報案,在校學生具名檢舉、督學也查證屬實的情形,但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卻完全無法處置,其實,大部分老師都非常敬業、非常優秀,也不願意參加這樣的團體,似乎每天只為自身權益奔走,完全枉顧學生受教權。但是,不與他們合流,又有可能被排到最壞的課程,甚至遭到故意挑剔,讓那些老師不得不加入他們,本席知道很多學校的教師會就是在這種狀況下組成。雖然教師法已經通過,自從本席還在地方擔任民意代表時,就建議教育部應重新考慮教師法,然後朝向要求公會的方向,因為他們不僅要求有公會,也要求擁有公務人員權益,但是,他們只知考慮自身權益,卻未考慮不適任的問題。

本席希望,全國只有一個總教師公會,然後分別在25個縣市設立分會,一旦如此,即可訂定一個母法,以便約束這些老師,也讓所有教師有法可循。現在情況卻非如此,請問全國共有幾所國小?

朱處長楠賢:就我所知,教師會有1千3百多所。

藍委員美津:1千3百多所的意見不會一致,一定各自為政,有自己處理事情的方式。事實上,每次有意見、會爭權益的也都是固定幾個。以中正大學為例,就因為沒有被列在頂尖大學計畫內,秘書長居然採靜坐方式抗爭,固然那是他個人的權益,也有他個人的理由,但這是一個教育人員應做的工作嗎?為什麼台灣的教育會變成這樣?過去我們受教育時一定懂得尊師重道,現在卻有少部分老師讓人無法尊重。這些老師什麼都要爭,不僅要公務人員福利,也要勞工福利,就連教師法中規定給教育人員的福利也要,他們都要權利,卻不要負責任。本席認為,今天能夠提出不適任教師的修法非常好,但我們是否應針對某些問題作修正?除本院委員同仁所提修正案之外,請問貴部是否另外提出修正版來因應?

朱處長楠賢:內部有再針對文字及不明確處開過一次會,將不清楚的地方寫得更清楚,但內涵差不多。

藍委員美津:立法要從寬、執法要從嚴,不能有太多贅文。根據我們平常接受的陳情案來看,我們擔心,若不明確訂定,情況就會如同主席所說無法可循,也無法約束他們。究竟何謂「情節重大」?又何謂「行為不檢」?若要在條文中訂定,的確太過贅言,但又無法於細則中規定,所以,委員會要非常公正、超然,完全不能考慮私人情誼,純粹就事論事評議,這樣才不會冤枉任何人,也不會影響老師的權益,對社會大眾也能有所交代。此處所謂社會大眾就包括學生及學生家長,現在的學生都很聰明,智慧也很夠,什麼事都懂,也知道該爭取的權益,並適時提出自己的意見。所以,我們希望通過本法之後,真的能讓大家有所遵循,也希望本院以非常公正的態度通過本法,所遴選的委員,不論是法律專家、精神醫療專家都能非常公正。教師一旦有貪污情形,就暫時不續聘,甚至必須停聘,但不論貪污情節是否屬實或只是暫時羈押,都要在條文中明確、具體規範,以便這些人在審議時能有所依循。此外,也不能單憑一位精神醫療專家就認定某位老師精神錯亂,或許其他醫院會認為該老師只是暫時性情緒問題,或是間歇性精神狀況不佳,不論如何,這些都是可以探討的原因。雖然授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組成審議委員會,但是,部裡也要關心,不要讓聘請的專家、律師、醫師都是他們自己要的人,一定要非常公正,這樣執行起來才不會有挫折、困難,也才會公正。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廖委員婉汝、陳委員進丁、黃委員健庭、李委員鎮楠、廖委員本煙、郭委員榮宗、曹委員爾忠、劉委員盛良、李委員永萍及林委員國慶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請教育部回去之後立即將早上委員要求之資料做補充及修正,下午再進行逐條討論。今天早上會議到此為止,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11時27分)

繼續開會(14時46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上午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鄭委員金玲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鄭委員金玲書面意見: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組成

修正案的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的任務包含:

1.教師的初聘、續聘與長期聘任。

2.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違反聘約、聘書之審議。

3.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

4.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

本席認為教師評審委員會應該依功能的不同再細分為「教師聘任委員會」與「教師解聘委員會」,且其成員的比例也應該有所不同,原因如下:

1.在初聘教師時,審議委員們審查的重點在該教師是否具有教學的專業與素養,就這個部分而言,一般的家長並不具有教學背景,恐怕無法給予正確之評價。其實,明定家長與社會公正人士的存在,其目的在監督學校人員,不要發生黑箱作業的情形,因此只需要在開會時確定家長與社會公正人士的代表有出席,能夠達成監督的效果就可以了。

所以,本席認為在「教師聘任委員會」中應該減少家長與社會公正人士的比率,但必須明定開會時必須要有家長與社會公正人士的代表出席。

2.「教師解聘委員會」的功能在審議教師是否不適任而必須中止聘用,這個時候,一方面要考量該教師的專業能力,一方面要考量他的教學熱忱與心理健康等問題。而委員會中的教師代表們都是當事人的同事,一定會有私人感情因素摻雜在裡面,一種可能是挾怨報復,另一種可能會包庇循私,甚至有可能發生委員會成員要脅當事人的情形。

所以本席認為應該減少同校代表的比率,也就是說應該減少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的比率,最好可以在學校內先組成委員𨫀,當需要開會時再從中用抽籤或其他公正、公開的方式選任之。相對的,也就是增加家長及社會公正人士的代表比率,應該各佔五分之一的比率。另外,還要增列地方教育主管單位的代表,以儘量達到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二、開會實到人數的限制

修正案第十四條之一與第十五條都有提出:「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但經通知全體委員出席,因人數不足流會二次,第三次開會時,仍未達開會數額,而實到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

本席認為因人數不足而流會二次,第三次開會時對開會人數的限制應該予以提高,因為對教師的解聘、不續聘或者資遣,對該名教師而言都是非常重大的事件,不應僅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出席就作下決定。且不論是修正案的版本,或者本席的主張,「教師解聘委員會」的成員大部分仍然是該校的代表,除非會議的時間或地點安排不當,或者有其他特別的原因,否則一般狀況下出席率應該不會太低。而當這種情形發生時,代表的是這個個案的情節可能具有重大爭議,更不可以草率行事。

因此,本席認為,因人數不足而流會二次,第三次開會時對開會人數的限制應該至少設定為二分之一以上,才算合理。

三、各校多餘教師在介聘時仍應經「教師聘任委員會」同意

修正案中第十五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減班、課程調整、停辦、解散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其他學校有適當職缺之合格教師,應依原聘任條件優先輔導介聘至其他學校,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校長直接聘任。」

本席認為受介聘教師雖已經他校的「教師聘任委員會」認同而被聘任,但未必符合本校的需求;且當校長一人就可決定是否聘用該名教師時,容易發生循私舞弊之情事,所以介聘教師仍然應經過本校的「教師聘任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聘任之。

如有拒絕介聘的個案,應呈報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核備,並對介聘不成的教師應給予具體說明不聘任之原因。

主席:「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進行逐條討論。

進行第三章章名及第十一條條文。

第三章 聘 任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輔導介聘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章章名及第十一條條文有無異議?

洪委員秀柱:(在席位上)本席建議,為了快速審查法案起見,請主席裁示在宣讀所有條文內容之後,大家再共同協商。因為他們有提出條文修正意見,我們立即逐條討論會比較快。

主席:我們採納洪委員的建議,繼續宣讀所有條文內容。

第十一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

二、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違反聘約、聘書之審議。

三、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

四、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

五、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之事項。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校長、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未兼學校行政職務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但學校該類教師人數不足時,不在此限;家長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一。

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校長召集並為主席。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擔任主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會議,校長須自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之產生方式、組成、任期、解任、會議召集、委員會之決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就審查之案件,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迴避之規定。

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未符合本法規定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組。

第十一條之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初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審查:

一、由學校自行辦理。

二、聯合數校辦理聯合甄選。

三、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聯合甄選。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實施監督管理之必要,經諮詢家長團體、同級教師會意見,得自行或聯合其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統籌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聯合甄選或要求所屬學校辦理聯合甄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甄選結果,經提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除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不予通過外,由校長聘任之。

前二項聯合甄選,應組成甄選委員會辦理,委員就審查之案件,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迴避之規定。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等事項之辦法,由辦理甄選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曾有性侵害犯罪確定或性騷擾經解聘、不續聘有案者。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七、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八、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者。

九、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育工作者。

十、行為不檢,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前項規定之情事,得辦理查詢;其通報、資料之蒐集、查詢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四條之一  教師聘任後,其解聘或不續聘之事由,依下列規定:

一、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行為不檢,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三、教學不力,有具體事實,且未能於限期內改善者。

四、違反教育法令或聘約、聘書,情節重大者。

教師聘任後,有前項第一款規定情事者,服務學校應逕予解聘或不續聘,並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聘任後,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由服務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但經通知全體委員出席,因人數不足流會二次,第三次開會時,仍未達開會數額,而實到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前項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於調查過程中,如已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視同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前已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教師評審委員會仍得審酌需要請當事人提供書面說明。

學校應自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為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違背法令或顯失允當者,得請學校限期為適當之處理。屆期仍未處理,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停聘解聘不續聘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交由學校依決議處理。

前項審議小組之組成,應包括教師、校長、家長代表、法律、教育、精神醫療專業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其委員總額、產生方式、會議及各該代表之比例,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之二  教師聘任後,其停聘之事由,依下列規定:

一、受拘役之執行而未易科罰金,或受罰金宣告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

二、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者。

三、被提起公訴,情節重大者。

四、涉嫌行為不檢,情節重大,在調查中者。

教師聘任後,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服務學校應逕予停聘,並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聘任後,有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由服務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停聘後,原聘任期限屆滿者,服務學校應發給臨時聘書,聘期至停聘原因消滅之日止,並載明權利義務等事項。

教師停聘原因消滅,且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無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解聘或不續聘情事者,回復聘任關係。依前項發給臨時聘書者,服務學校應溯至原聘任期滿之次日起發給聘書。

第十四條之三  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而被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由服務學校發給半數數額之本薪(年功薪)。

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執行、未受罰金宣告之判決而易服勞役或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始得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

第十四條之四  被解聘、不續聘之教師,經依法救濟確定,准予復聘者,應補發其復聘前之本薪(年功薪)。

第十四條之五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停聘、解聘或不續聘,除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規定之事由及程序外,各學校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停聘、解聘、不續聘之事由及程序規定。

前項規定,應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擬訂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納入聘約內容並載明於聘書。

第十四條之六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後,有第十四條第一項不得聘任或本法所定停聘、解聘、不續聘之情事,服務學校未予處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限期命學校處理,屆期仍未處理或處理違反法令規定者,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停聘解聘不續聘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交由學校依決議處理。

第十四條之七  教師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查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學校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命該教師並通知其配偶或家屬協助其於一個月內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專科醫師之鑑定或治療,屆期不為,學校應再命其於一個月內接受鑑定或治療,仍不為者,學校應依法辦理資遣或退休。

教師依前項規定接受鑑定或治療者,應依規定請病假。於病假期間聘期屆滿者,學校應繼續聘任。請延長病假期滿,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仍不適合擔任教職者,應予留職停薪、依法辦理資遣或退休。留職停薪屆滿一年仍未痊癒者,學校應依法辦理資遣或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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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或其教師評審委員會怠為前二項之處理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命其限期處理。

第一項教師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之認定基準,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五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減班、課程調整、停辦、解散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其他學校有適當職缺之合格教師,應依原聘任條件優先輔導介聘至其他學校,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校長直接聘任。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擔任。

二、因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

三、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到標準,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屬實,且無法另調服務學校其他相當工作。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前項第三款之情形,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但經通知全體委員出席後,因人數不足流會二次,第三次開會時,如仍未達開會額數,而實到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第十五條之一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國民教育法所訂辦法辦理遷調或介聘之教師,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六章 教師進修與評鑑

第二十三條之一  為提升教師專業成長及達成教學與輔導之成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之類別、內容、規準、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九章 申訴及訴訟

第二十九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教師資格,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法律學者專家及教育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未符合本法規定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組。

主席:現在進行休息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宣布協商結論。

第三章章名照案通過。

第十一條照案通過。

第十一條之一保留,送朝野協商。

第十一條之二文字修正如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初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審查:

一、由學校自行辦理。

二、數校辦理聯合甄選。

三、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聯合甄選。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監督管理之必要,經諮詢家長團體、同級教師會意見,得自行或聯合其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統籌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聯合甄選或要求所屬學校辦理聯合甄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甄選結果,經提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除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不予通過外,由校長聘任之。

前二項聯合甄選,應組成甄選委員會辦理,委員就審查之案件,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迴避之規定。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等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保留、送朝野協商。

第十四條之一文字修正如下:教師聘任後,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一、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具前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情事者。

三、教學不力,有具體事實,且未能於限期內改善者。

四、違反教育法令或聘約,情節重大者。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規定情事者,服務學校應逕予解聘或不續聘,並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由服務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但經出席委員連續二次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而流會時,於第三次開會,如已達二分之一之委員出席時,得以實到人數開會,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教師評審委員會為教師解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且學校應自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於調查過程中,如已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視為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前已符合前項規定。但教師評審委員會仍得審酌需要請當事人提供書面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顯有不當者,得限期令學校為適當之處理。屆期未處理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停聘解聘不續聘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令學校依該決議處理。

前項審議小組之組成,應包括教師、校長、家長代表、法律、教育、精神醫療專業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其委員總額、產生方式、會議及各該代表之比例,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四條之二文字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四條之二  教師聘任後,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停聘:

一、受拘役之執行而未易科罰金,或受罰金宣告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

二、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者。

三、被提起公訴,情節重大者。

四、涉嫌行為不檢、性侵害或性騷擾等情事,情節重大,在調查中者。

教師聘任後,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服務學校應逕予停聘,並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聘任後,有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停聘後,原聘任期限屆滿者,服務學校應發給臨時聘書,聘期至停聘原因消滅之日止,並載明權利義務等事項。

教師停聘原因消滅,且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無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解聘或不續聘情事者,回復聘任關係。依前項發給臨時聘書者,服務學校應溯至原聘任期滿之次日起發給聘書。

第十四條之三文字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四條之三  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而被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由服務學校發給半數數額之本薪(年功薪)。

但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執行、未受罰金宣告之判決而易服勞役或未受解聘、不續聘之處分,始得補發停聘期間半數數額之本薪(年功薪)。

第十四條之四文字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四條之四  被解聘、不續聘之教師,經依法救濟確定,撤銷原處分,准予復聘者,應補發其復聘前之本薪(年功薪)。

第十四條之五文字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四條之五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停聘、解聘或不續聘,除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規定之事由及程序外,各校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停聘、解聘、不續聘之事由及程序規定。

前項規定,應由各校擬訂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納入聘約內容。

第十四條之六文字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四條之六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後,有第十四條第一項不得聘任或本法所定停聘、解聘、不續聘之情事,服務學校未予處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限期命學校處理,屆期仍未處理或處理違反法令規定者,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停聘解聘不續聘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應命學校依決議處理。

第十四條之七文字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四條之七  教師因身體衰弱或罹患精神疾病不能勝任工作,查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學校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命該教師並通知其配偶或家屬協助其於一個月內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專科醫師之鑑定或治療,屆期不為,學校應再命其於一個月內接受鑑定或治療,仍不為者,學校應依法辦理資遣或退休。

教師依前項規定接受鑑定或治療者,應依規定請病假。於病假期間聘期屆滿者,學校應繼續聘任。請延長病假期滿,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仍不適合擔任教職者,應予留職停薪;留職停薪屆滿一年仍未痊癒者,學校應依法辦理其資遣或退休。

學校或其教師評審委員會怠為前二項之處理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命其限期處理,並得查明怠為處理之責任。

第一項教師因身體衰弱或罹患精神疾病不能勝任工作之認定基準,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五條保留,送朝野協商。

第十五條之一照案通過。

第六章「教師進修與評鑑」照案通過。

第二十三條之一文字修正如下:

「為提升教師專業成長及達成教學與輔導之成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之類別、內容、規準、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九章「申訴及訴訟」照案通過。

第二十九條保留,送朝野協商。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協商內容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決議:一、有關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委員會原則修正通過,但其中有四個條文保留送政黨協商。二、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曾委員燦燈補充說明。

因時間因素,討論事項第二案另擇期再審查。

今天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6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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