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超額教師作業要點草案已出爐,以往全省將近八成以上都已在校年資為優先條件,而在草案中卻是以積分為優先考量條件,以積分真的公平公正嗎?大家為了多拿一些積分,是否會造成拼命多爭取分數而教學成功與否則其次呢?積分的換算是否該比照縣外調動,如研習最高10分,獎勵最高10分之限制,各位先進,您認為處理超額教師最公平的方法為何呢?是否仍維持以往以年資為第一順位考量,年資相同再比積分,如此也較具有倫理制度,畢竟教育環境應著重倫理,而不像企業經營一樣互相爭奪。
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草案)
民國95年 月 日公佈
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為協助國民小學公平處理超額教師介聘,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及「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之超額教師,係指學校因減班、廢校、新設學校、學校經營型態改變、調整學區或調整教師員額編制等因素,以致學校教師員額超過編制標準之教師。
三、超額教師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校超額教師數依核定普通班及特殊班所需教師數分別核算。
(二)超額教師之計算方式,係以現有教師員額減規定教師編制員額等於超額教師人數(扣除退休、辭職、資遣、遷調或其他異動人員)。
四、各校提報參加超額教師介聘名冊之要點如下:
(一)教師自願參加超額教師介聘人數超過超額教師數時:
依積分排序列冊,積分高者為優先;積分相同時,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資深者為優先;在本校服務年資相同時,以年長者為優先;前三項條件均相同者,則以抽籤決定之。
(二)教師自願參加超額教師介聘人數少於超額教師數時:
依積分排序列冊,積分低者為優先;積分相同時,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資淺者為優先;在本校服務年資相同時,以年輕者為優先;前三項條件均相同者,則以抽籤決定之。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得受保障免列為超額教師,惟當事人自願者不在此限:
1.學校現任教師兼主任者不計入超額教師人數,俾利學校行政業務正常運作。
2.最近五年內曾指導本校學生參加縣級比賽榮獲第一名、或跨縣市級以上比賽榮獲前三名,未列名次者以優等以上為限,且經教育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者。
3.三年內屆齡退休之教師。
4.教師領有國內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且在有效期限者。
五、學校依第四點規定核定教師積分要項如下:
(一)服務積分:
1.年資積分:(含服兵役年資,但不含留職停薪年資)
(1)在本校服務每任滿一年給2分。
(2)在本校服務期間曾兼任主任每任滿一年另加1.5分、兼任組長每任滿一年另加1分、兼任導師每任滿一年另加0.5分。
2.考績積分:
(1)在本校服務期間成績優良,考核評列為四條一款,每次給2分。
(2)在本校服務期間成績優良,考核評列為四條二款,每次給1分。
(3)在本校服務期間成績優良,考核評列為四條三款,每次給1分。
3.獎懲積分:
(1)在本校服務期間曾獲縣政府或學校頒發獎狀或嘉獎每次給1分,獲頒小功每次給3分,獲頒大功每次給9分。
(2)在本校服務期間曾受縣政府或學校申誡每次減1分,曾受小過每次減3分,曾受大過每次減9分。
(二)專業積分:
1.研習積分:
在本校服務期間曾參加教育部、桃園縣政府辦理或委託學校、其他機構舉辦有關國民教育之教師研習或訓練,每滿一週給0.5分。
2.進修積分:
在本校服務期間曾至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進修教育學分(含推廣教育學分),並取得學分證明書者,每一學分給0.2分。
(三)其他積分:最高10分。
各校基於校務發展及教學需要,得另訂給分項目,且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報請校長核可後列入給分項目,若有修正時亦同。
六、經縣內超額教師介聘後翌年,超額教師如欲申請縣內介聘、或學校在提報超額教師時,超額教師原服務學校之積分得以採計。
七、學校超額教師之積分由人事室審理,審查完畢確定超額教師名單時,應隨即通知該名教師,並於學校公告超額教師名單。
八、學校有關教師超額作業申訴事件,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受理,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九、本作業要點若有未盡事宜者,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
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草案)建議表
95年11月2日
本表請各校經校務會議等會議之充分討論及審慎決議後,將建議意見於95年11月30日(星期四)前正式函報本府(另將電子檔逕送mai9199129@mail.boe.tyc.edu.tw麥幼萍小姐收,檔名請寫○○國小對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建議表),本府據此研訂此案,以符合各校之所需。
草案條文 | 建議意見 |
一、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為協助國民小學公平處理超額教師介聘,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及「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之超額教師,係指學校因減班、廢校、新設學校、學校經營型態改變、調整學區或調整教師員額編制等因素,以致學校教師員額超過編制標準之教師。 | |
三、超額教師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校超額教師數依核定普通班及特殊班所需教師數分別核算。 (二)超額教師之計算方式,係以現有教師員額減規定教師編制員額等於超額教師人數(扣除退休、辭職、資遣、遷調或其他異動人員)。 | |
四、各校提報參加超額教師介聘名冊之要點如下: (一)教師自願參加超額教師介聘人數超過超額教師數時: 依積分排序列冊,積分高者為優先;積分相同時,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資深者為優先;在本校服務年資相同時,以年長者為優先;前三項條件均相同者,則以抽籤決定之。 | |
(二)教師自願參加超額教師介聘人數少於超額教師數時: 依積分排序列冊,積分低者為優先;積分相同時,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資淺者為優先;在本校服務年資相同時,以年輕者為優先;前三項條件均相同者,則以抽籤決定之。 | |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得受保障免列為超額教師,惟當事人自願者不在此限: 1.學校現任教師兼主任者不計入超額教師人數,俾利學校行政業務正常運作。 2.最近五年內曾指導本校學生參加縣級比賽榮獲第一名、或跨縣市級以上比賽榮獲前三名,未列名次者以優等以上為限,且經教育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者。 3.三年內屆齡退休之教師。 4.教師領有國內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且在有效期限者。 | |
五、學校依第四點規定核定教師積分要項如下: (一)服務積分: 1.年資積分:(含服兵役年資,但不含留職停薪年資) (1)在本校服務每任滿一年給2分。 (2)在本校服務期間曾兼任主任每任滿一年另加1.5分、兼任組長每任滿一年另加1分、兼任導師每任滿一年另加0.5分。 | |
2.考績積分: (1)在本校服務期間成績優良,考核評列為四條一款,每次給2分。 (2)在本校服務期間成績優良,考核評列為四條二款,每次給1分。 (3)在本校服務期間成績優良,考核評列為四條三款,每次給1分。 | |
3.獎懲積分: (1)在本校服務期間曾獲縣政府或學校頒發獎狀或嘉獎每次給1分,獲頒小功每次給3分,獲頒大功每次給9分。 (2)在本校服務期間曾受縣政府或學校申誡每次減1分,曾受小過每次減3分,曾受大過每次減9分。 | |
(二)專業積分: 1.研習積分: 在本校服務期間曾參加教育部、桃園縣政府辦理或委託學校、其他機構舉辦有關國民教育之教師研習或訓練,每滿一週給0.5分。 | |
2.進修積分: 在本校服務期間曾至教育部認定之大學進修教育學分(含推廣教育學分),並取得學分證明書者,每一學分給0.2分。 | |
(三)其他積分:最高10分。 各校基於校務發展及教學需要,得另訂給分項目,且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報請校長核可後列入給分項目,若有修正時亦同。 | |
六、經縣內超額教師介聘後翌年,超額教師如欲申請縣內介聘、或學校在提報超額教師時,超額教師原服務學校之積分得以採計。 | |
七、學校超額教師之積分由人事室審理,審查完畢確定超額教師名單時,應隨即通知該名教師,並於學校公告超額教師名單。 | |
八、學校有關教師超額作業申訴事件,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受理,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 |
其他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