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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各縣市超額教師提報的原則或要點:(僅供參考,引用時請先自行查證)
基隆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實施要點
三、各校超額教師處理原則,得依左列方式辦理,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本府核備後實施。
(一)以教師志願申請介聘他校者為優先,如志願申請介聘他校人數超過其超額人數時,依在該校服務年資最長者優先排序。
(二)如無教師志願調動者,由超額科目教師或全體教師,依在該校服務年資最短者排序介聘他校。
(三)前列二款原則如遇年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且所謂由超額科目或全體教師,須經校務會議通過擇一採用。
(四)若校內某科別教師只有一位,則該教師得排除前列各款之適用。
臺北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
四、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之優先順序,依下列規定:
(一)教師自願:如自願人數超過超額人數時,學校應依下列原則依序列冊輔導介聘:
1、於該校服務年資深淺,以資深者優先。
2、年資相同者以年長者優先。
3、符合第二點第二項須移撥之教師,如為自願超額者,得另選填其他志願學校,並不受隨同移撥之限制。
(二)無教師自願者或自願人數不足時,應依下列順序輔導介聘:
1.本校服務正式合格教師連續年資淺者為優先。
2.本校為國民小學,其服務正式合格教師連續年資相同時,不具英語教學資格且未實際擔任主要英語教學者優先。
3.本校服務正式合格教師連續年資或資格相同者,以在本校兼任主任、園長、組長、副組長、導師年資較少者優先。
4.本校兼任主任、園長、組長、副組長、導師年資相同時,以任教總年資(含私校任教時具合格教師證年資,但代理代課年資及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資淺者為優先。
5.任教總年資相同時,以年齡較輕者優先。
6.前五目條件均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前項第二款各目之年資計入本校報到後入伍年資,不計入留職停薪之年資。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英語教師需具有以下各款資格之一:
(一)在學校教學效能及家長、學生、同儕認同高者為優先保留不予介聘。
(二)當教學效能等條件相同者,各校可參酌下列條件順序,其順序由各校校務會議自行決定。
1.通過教育部八十八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2.通過TOEFL電腦化適性測驗二一三分以上者、或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者(含通過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九十三年度所辦「國民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
3.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含未分組之外語文系,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二十學分班者。
4.經本縣自行培訓檢核通過者(以十二學分班者為優先)。
新竹市國民中小學校內超額教師處理原則草案
二、超額教師產生之原則,其先後順序如下:
(一)教師自願:如自願人數超過超額人數者,學校依下列順序列冊:
1. 於該校正式服務年資資深者優先。
依年齡大小,年長者優先。
(二)無自願者或自願人數不足時,以實際任教本校正式教師資淺者優先,其餘應依下列項目順序產生超額教師:
1.服務本校年資相同時,以在本校兼職年資較少者優先。
2.在本校兼職年資相同者,以任教總年資(含私校)資淺者為優先。
3.其他(由學校自訂)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超額教師輔導遷調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一、 各校超額教師調出之優先順序需依師資結構之科別,由各校訂定要點辦理;如未依規定者,本委員會得拒絕辦理。
雲林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主任、教師介聘作業要點
二、學校應參考「雲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積分採計標準,訂定學校超額教師處理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於發生超額教師時提報超額教師名單,依規定期限參加縣內介聘積分公開審查(申請表右上角註明「超額教師」字樣,加蓋校長職名章),於辦理縣內教師介聘作業時優先辦理介聘。
唯教師若已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事實,應由學校教評會自行依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提報為超額教師。
台南縣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實施要點
三、超額教師之認定應依下列規定:
(一)減班學校之超額教師名額以應有編制教師數、現有教師數及下學年度預估教師人數為計算基準。
(二)各校應自訂「減班超額教師處理辦法」,且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已核定留職停薪之教師不列入超額,惟將於下學年度八月一日復職者,可列入超額。
(四)不適任教師應依「台南縣政府暨所屬各級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處理,不得為達成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目的,以任何形式強迫其列入超額。
四、本學年度前三年曾遭連續三次因服務學校併校或減班調出之教師,非出於自願不再以超額教師調動。
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
四、各校處理超額教師優先考量如下:
(一)自願列為超額教師者。
(二)教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依其意願不列入超額教師。
(三)教師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應予留職停薪者,不得列為超額教師。
五、各校依第四點規定處理後,依下列項目核算超額教師積分:
(一)服務年資:係指任職本市各級學校教師年資。
(二)行政年資。
(三)研習及研究。
(四)其他。
前項積分標準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研訂,並依本作業規範訂定適合各校情況之「超額教師處理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各校應將超額教師名冊送教育局審核。
高雄縣國民小學(含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原則
一、學校有超額教師者,依左列原則辦理調出:
(1)協調教師申請介聘他校,如自願介聘他校人數超過其超其人數時,以在該
校服務年資較久者優先;若服務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
(2)經協調而無人願意介聘他校時,應以在該校服務年資最淺者介聘他校(但
主任、專長介聘教師服務未達期限三年均不在此限);若服務年資相同者,
抽籤決定。
(3)理超額介聘教師一律於規定期間按超額人數填具國民小學教師縣內介聘申
請表,由學校函報本府。
屏東縣所屬國民小學暨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940513
四、各校超額教師處理原則,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一)以教師志願介聘他校者為優先,如志願申請介聘他校人數超過其超額人數時
,依在該校服務年資最長者優先排序,年資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二)如無教師志願調動者,以該超額科目教師或全體教師服務本校年資最低者調
出,年資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三)依本縣教師甄選及相關規定介聘分發進用者,未符合最低服務年限資格規定
者,不得列為超額教師。
(四)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予以留職停薪者,不得列為超額
教師。
(五)因服務學校併校(班)或減班調出之教師,於二年內非出於自願,得免列為該
校減班超額教師。
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
五、輔導介聘先後順序:
(一)自願申請:如申請人數超過超額人數時,學校應依下列原則依序列冊:
1、於本校服務年資:以資深者優先。
2、年齡:以年長者優先。
3、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且報本府核備之處理方式。
(二)無自願者或自願人數不足時,學校得經校務會議通過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於本校服務年資:資淺者優先(主任除外);年資相同時,以在本校任導師(含園長、主任、組長、副組長)年資較少者優先(主任除外);任導師年資相同者,以任教總年資(含私校)資淺者為優先。
2、年齡:較輕者優先(主任除外)。
3、抽籤(主任除外)。
4、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且報本府核備之處理方式。
臺東縣國民小學暨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處理原則
四、各校提報超額教師名單,應經教評會審查,依下列原則提報:
(一)教師自願,如自願人數超過超額人數時,學校應依下列原則依序列冊:
1.於該校服務年資深淺,以資深者為優先。
2.於該校年資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優先。
(二)無教師自願者或自願人數不足時,應依下列原則依序列冊:
1.於該校服務正式合格教師年資(留職停薪應扣除,但報到後入伍之年資採計)淺者為優先。
2. 於該校服務年資相同時,以年齡較輕者優先。
3.前二目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三)學校現任教師兼主任除自願者外,不計入超額教師人數,以協助校內行政之延續。
(四)經超額介聘之教師,於三年內應免列為該校減班超額教師。
(五)學校超額教師應依核定普通班、特教班、幼稚園核算。該類無減班者,不得將該類教師列入超額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