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十五次定期理事會議紀錄
時 間:103年1月21日(星期二,上午10:00整)
地 點:酒岸異國料理【桃園縣平鎮市金陵路三段266巷159號】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記 錄:陳惠心秘書
出席人員:彭如玉、羅焜榮、蘇俊叡、楊震秋、高孟琳、許開力、周文壕、余小黛、邱儷萍、李
自強、劉曙霞、賴韻如
請假人員:【事假】范姜仲宇、蔡南強、羅浚瑀、林奕均、張玉玲、侯振輝、游家翔、葉國鴻、
葉美城
列席人員:方雍仁(監事)、莊景旭、田奇峯、王英倩、陳惠心、邱芳穎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一屆第十四次定期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5-8)﹝通過﹞
第一屆第二十七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二,P.9-10)﹝通過﹞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2年13月至103年1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三(P.11-12) ﹝通過﹞
七、提案討論
提案ㄧ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付委案)
案 由: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各學校支會辦理必要性會務經費補助要點(草案)。
說 明:草案內容如附件四(P.13-14)。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修正後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付委案)
案 由: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高中職教育政策研究小組設置辦法(草案)。
說 明:1.本案依據章程第二十八條訂定,修正為在本縣高中職改隸教育局前之階段性任務編組
,以高中職教師擔任研究員為原則,並擴大各高中職支會積極參與本會會務並協助研
究與推動高中職教育政策等相關議題。
2.草案內容如附件五(P.15)。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提案三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付委案)
案 由:有關特教助理員之入會方式。
說 明:略。
辦 法:本年度先針對特教助理員所遇之權益問題,舉辦溝通說明會,再請勞資關係部協同中央
政策聯絡部協助處理該等人員之問題,以鼓勵該等人員加入本會。」
決 議:通過。
提案四
提案人:勞資關係部
案 由:有關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介聘(調動)至本會組織區域內任教或工作,其會籍得否隨
同移轉至本會乙案。
說 明:1.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表示該會下年度會費於當年度六月開始收取,其中已繳納下年度
會費之會員,介聘至桃園縣後,欲繼續參加工會,需再次繳納本會下年度相關會費,形
同對介聘教師之懲罰,此擧雖非雙方工會之本意,但易令教師產生剝削感。本會會員介
聘至高雄市後欲繼續參加工會之情形亦類似。
2.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表示願與本會就前開問題共謀解決方案,擬針對已繳納下年度一方
會費之會員,介聘(調動)至另一方組織區域任教或工作,欲繼續參加該地之工會,該
地之工會承認其會籍隨同移轉,免再繳納相關會費。
3.本會於101年4月26日第一屆第五次定期理事會(原1-10)理事會會議、101年5月
19日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二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曾討論類似提案,前者決
議:「本案因涉及會費優惠相關權責,需提本次(第二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說明處理,
並注意與「於本縣市服務未加入本會教師或非教師者」是否有所扞格之處?」,後者決
議:「通過依『本會102年度會費優惠方案』處理。」據此觀之,過去類似案件之審議
原則係以會費優惠為考量。
辦 法:1.建議理事會考量本案背景已與101年略有不同:(1)涉及會費優惠之相關權責已如前述
,惟本會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業於102年5月18日第一屆第三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
修訂為:「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經費,授權理事會訂定優惠辦法」,故提請理事會
討論。(2)本會積極籌組之中華民國全國教師福利聯盟於102年6月22日成立,本案或
可促進聯盟內之團結。
2.建議本案另考量工會間會費之差異。據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章程第四十二條顯示:「一、
入會費:每人新台幣貳仟元整,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同次5人以上集體入會者或初任
職高雄市之受雇人員當年度入會者,免收入會費。二、經常會費:會員及贊助人員每人
每年新台幣捌佰元整。三、司法互助基金費:會員及贊助人員每人每年新台幣壹佰元整。
四、急難救助基金費:會員及贊助人員每人每年新台幣壹佰元整」。本會入會費為1200
元,102年度續會會員優惠方案為1200元(送200元禮物卡),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之相關會費與本會幾無差異,可承認其會籍隨同移轉,以利雙方會員之流動暢通無阻。
決 議:1.全福盟相關之縣市教師工會,會籍自動接納免收入會費,仍需繳交年度之常年會費。
2.本申請方式得由該會員主動向支會長申請,經本會向該縣市教師工會確認會籍後生效。
3.已繳交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之103年會費者,將由兩工會組織做會費移轉。
附帶決議:建議將本案提案至全福盟理事會。
提案五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請審議103年度收支預算表。
說 明:1.依102年11月21日所召開1-13定期理事會已通過,未編入福利手冊經費。
2.103年度收支預算表,如附件六(P.16-18)。
辦 法:審議通過後,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決 議: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並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提案六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會務工作人員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三條修正案,提請討論。
說 明: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現行條文 | 修正條文 | 說明 |
第三條 一、交通費 (二) 凡以自用交通工具者,依路程里程數,以每公里5元報支里程油資及高速公路通行費檢據核銷。 | 第三條 一、交通費 (二) 凡以自用交通工具者,依路程里程數,以每公里5元報支里程油資及高速公路通行費檢據核銷。 | 高速公路於102年12月31日已改成計程收費,已無回數票,另高速公路行車較省油,故通行費內含於里程油資。 |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通過。
修正條文 |
第三條 一、交通費 (二) 凡以自用交通工具者,依路程里程數,以每公里5元報支里程油資檢據核銷。 |
提案七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專職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正案,提請討論。
說 明: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現行條文 | 修正條文 | 說明 |
第九條 專職會務人員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者,服務(含試用)每滿一年給予當年度薪資一個月績效獎金,薪資並比照當年度公務人員調薪幅度增加;考核成績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服務(含試用)每滿一年給予當年度薪資半個月績效獎金,薪資並比照當年度公務人員調薪幅度增加;考核成績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不發給績效獎金;考核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予以終止契約。 前項薪資調整於新年度起調整,服務(含試用)於新年度前未滿一年者,其績效獎金及調薪幅度比例,依其服務月數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之。 第一項之調薪年限,最高以二十年為上限,達此上限且考核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時,每年考核獎金加發一個月。 專職會務人員每年發給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前項之考核獎金與一月薪資同時發放。 | 第九條 專職會務人員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者,服務(含試用)每滿一年給予當年度薪資一個月績效獎金,薪資並比照當年度公務人員調薪幅度增加;考核成績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服務(含試用)每滿一年給予當年度薪資半個月績效獎金,薪資並比照當年度公務人員調薪幅度增加;考核成績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不發給績效獎金;考核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予以終止契約。 前項薪資調整於新年度起調整,服務(含試用)於新年度前未滿一年者,其績效獎金及調薪幅度比例,依其服務月數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之。 第一項之調薪年限,最高以二十年為上限,達此上限且考核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時,每年考核獎金加發一個月。 專職會務人員每年發給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當年度服務未滿一年者,依其服務月數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之;前項之考核獎金與一月薪資同時發放。 | 明定獎金發放年度服務未滿一年時,年終獎金的給付方式按比例計算。 |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通過。
修正條文 |
第九條 專職會務人員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者,服務(含試用)每滿一年給予當年度薪資一個月績效獎金,薪資並比照當年度公務人員調薪幅度增加;考核成績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服務(含試用)每滿一年給予當年度薪資半個月績效獎金,薪資並比照當年度公務人員調薪幅度增加;考核成績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不發給績效獎金;考核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予以終止契約。 前項薪資調整於新年度起調整,服務(含試用)於新年度前未滿一年者,其績效獎金及調薪幅度比例,依其服務月數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之。 第一項之調薪年限,最高以二十年為上限,達此上限且考核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時,每年考核獎金加發一個月。 專職會務人員每年發給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當年度服務未滿一年者,依其服務月數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之;前項之考核獎金與一月薪資同時發放。 |
提案八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請推薦本會「志工部」主任1名。
說 明: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辦 法:請推薦。
決 議:1.通過,推薦李東峯老師(楊明國中)。
2.依「會務工作人員差旅費報支要點」補助交通費及膳雜費。
提案九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七,P.19-26)。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八、臨時動議
提案一
提案人:副理事長
案 由:本會會員申請103年2月1日自願退休之訴訟費補助案。
說 明:1.本會協助遭縣府限制退休共3位(中山國小張良君老師、南崁國中徐儁曼老師、羅淑
娟老師)。
2.本案攸關教師重要權益並具教育指標性案件,後續衍生相關司法訴訟費用建議全額補
助。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通過,後續衍生之相關司法訴訟費用由本會「司法互助基金」項下全額支付。
九、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