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倡導中央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 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 (一)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欣賞、競賽等活動 。 (二)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體能競賽、慶生 、聯誼、服務、休閒等活動。
三、適用對象: 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參加為原則。但機關得視活動性質邀請退休員工 參加或眷屬自費參加。
四、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 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業務 正常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 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 。
五、經費編列: 各機關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各機關年度 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
六、附則 (一)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 先採取問卷方式調查員工意願,考慮參加成員之職務性質、性別 、年齡、婚姻及體能狀況等因素,分組或分梯次舉辦,積極鼓勵 踴躍參與。 (二)各機關辦理戶外性質之活動,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簽訂安全契 約及辦理參加人員平安保險。 (三)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除利用本機關之場地設施外,必要時可洽 商租借各級學校場地或其他公共設施,其經管機關應儘量配合開 放使用。
七、各級地方政府得衡酌實際需要,參照本要點或另訂要點實施。
根據以上法規,我不知道「禮券」應屬於何種「文康活動」?其適法性似乎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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