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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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邱芳穎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師字第1030000013號
附件:桃園縣轄人民團體因應升格改制配合辦理事項問答集
主旨:有關 貴局「桃園縣轄人民團體因應升格改制配合辦理事項問答集」(附件)中換發立案證書程序之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印信條例第14條之規定,「全國性人民團體圖記,由內政部製發;省(市)人民團體圖記,由省(市)政府社會行政機關製發;縣(市)鄉(鎮)人民團體圖記,由縣(市)政府製發。…」,合先敘明。
二、桃園縣內各人民團體之圖記依此法條之規定,應由 貴局製發後正式啟用,而原圖記即可公告停用,可見並不須由各人民團體再做登記之程序;然就 貴局103年1月8日桃社發字第1030001195號函,檢附問答集規定限內各人民團體換發立案證書之程序,其中須檢附原團體圖記圖模截角停用登記表、新製刻之圖記圖模啟用登記表,意即要求各人民團體自行製作圖記再向 貴局登記,顯然此程序已逾越法律之範圍。
三、對於各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換發作業,請 貴局統一製發更新後之圖記,並刪除新、舊圖記之登記程序。
正本: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副本:桃園縣各級學校教師會、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高孟琳
發函-013(圖記更換)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