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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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普通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師字第1030000032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一、擴增校長職權?!桃園縣教育局終於承認自己的錯誤
二、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1020052378號函
三、教育局桃教中字第1030004352號函
主旨:檢送「校務會議議決學校重大事項時發生爭議」之案例,請注意學校於訂定重要章則之適法性。
說明:
一、案例為桃園國中於校務會議訂定導師聘任辦法時,發生校長擴增核可權之爭議,過程詳如附件一。
二、教育部102年7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052378號函釋:擴增校長核可權,與「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權責顯有失衡,並要求本縣教育局修正函釋內容報署備查。(附件二)
三、本縣教育局於103年1月20日修正錯誤函釋內容,回歸「桃園縣
國民中小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訂定之辦法。(附件三)
四、綜上,適值期末,各校召開校務會議時,請注意學校訂定重大章則
之正確性及適法性,若學校有爭議事件,本會將派員協助處理,以
維法治。
正本:本縣各級學校教師會(含分會)
副本:本會全體理監事(以e-mail傳送)、本會
理事長 高孟琳
發函-032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