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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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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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186號
附件: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報告(摘錄第6頁)
主旨:有關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報告稱 貴府全部負擔本會及教師會固定時數會務假之代課費用等情,茲函詢 貴府如說明,請 查照惠復。
說明:
ㄧ、本縣教師組織自教師會時代始,均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0
款每學年度以每週固定時數之方式向各校請公假處理會務;至101
學年起,桃園縣教師會未再請固定時數公假,本會則每學年度依工
會法第36條與各校約定請公假處理會務之內容,其中代課費用自始
至終均由教師組織自行負擔,先予敘明。
二、惟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報告第六頁略以:「12個地方政府核給教
師會幹部每週固定節數之會務假:…(5)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
台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基隆市政府等6 個縣市既
給教師會幹部會務假又給教師工會幹部會務假。」;該報告同頁又
稱:「多數給固定時數會務假之地方政府負擔部分或全部代課費用:
12個會務假之地方政府中,新北市、花蓮縣、基隆市等3個政府未負
擔代課費用,台北市、台南市及澎湖縣等3個政府均負擔部分代課費
用,苗栗縣、彰化縣、桃園縣、高雄市、台中市、連江縣等6個政
府均負擔全部代課費用」【見附件一】。顯見,前開報告中有關本縣
教師組織公假及代課費用之調查內容,應與各地方政府所提供之資
料脫離不了干係。
三、茲函詢 貴府:究竟係監察院前開報告之違誤,抑或 貴府確實為鼓
勵教師組織發展,並促進勞資關係和諧,長期編列預算支應教師組
織每週固定時數公假代課費用?如係前者,該報告之資料來源係由
貴府提供,應查明相關人員疏失之責任,並行文向監察院澄清;如
屬後者,煩請 貴府揭露該項代課費用預算之資金去向,以釐清本會
及教師會未曾收受 貴府每週給固定時數會務假之代課費用之疑
義,懇請 貴府一併函復。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監察院、邱清銜律師、林垕君律師、本會各學校支會、本會理監事(以mail
寄送)、本會勞資關係部
理事長 彭如玉
桃縣教產工186-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