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正職老師與代理老師請半天假 是以當時課務幾節作為扣薪之標準
那 老師薪水就應是以每月上多少節*260元(國小)或320元(國中)作為計算基數
來代理的老師 除原本課務要上課外
學生的事務 作業批改 臨時事項處理...等都是必須一併為之
所以 怎是只給代課的費用 ( 國教署承辦人常常換 又不懂實務運作 引用條文也有問題 )
"叫慘"為老師發生理所當然 但也不該不辨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