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會員問診室】 有關所詢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於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起迄期間,是否有權責審酌變更疑義一案。
又有學校的【不醒人事】刁難老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請假,限制老師請育嬰假留職停薪,還要求應以學期為限!我們找到最新的函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並無起迄時間之限制,請這位【不醒人事】用功點,加油好嗎?
●●育嬰假留職停薪最新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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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黃俊容
電 話:(02)77365937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301433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所詢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於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起迄期間,是否有權責審酌變更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部103年9月26日勞動條4字第1030077582號函辦理,並復貴局103年8月28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30815124號函。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第5條第2項規定:「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因前條第1項各款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或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復查前開勞動部103年9月26日函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並無起迄時間之限制,育嬰留職停薪起迄時間應依受僱者實際需求而定,爰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除外)、各國立大專校院、各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人事處201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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