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地 址:桃園市中壢區義民路53號2樓
承 辦 人:陳惠心
電 話:03-2812155
傳 真:03-2811996
電子信箱:teuniontw@gmail.com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市教工字第1040000099號
附件:
主旨:建請 貴局儘速轉知本市各級學校,代理導師鐘點費由學校支付乙案
,詳如說明,請 查照惠復。
說明:
一、有關 貴局業已於104年5月6日召開「桃園市導師請假期間代理導師鐘點費支付方式協商會議」,會中經與桃園市教師會協商後決議「修正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第六點第二項」:「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者,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其實際代理天數,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由學校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合先敘明。
二、建請 貴局儘速轉知本市各級學校,導師請假後,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之代理導師鐘點費,由學校支付,不得轉嫁於請假導師,並取消原《桃園縣政府103年1月6日桃教中字第1020083715號函:「教師兼任導師職務請事假或病假2日以下者,除課務需自理外,若兼任導師由專任教師代理者,其代理導師鐘點費亦由請假人自行支付」》以利學校憑辦,並維護教師權益,避免勞資爭議。
正本: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會各國中小支會、本會理監事(E-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