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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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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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桃市教工字第1040000177號
附件:一、媒體報導(2014.1.11及2015.5.14)有關「幽靈巧固球賽 6師詐領獎金」
二、建國國小學校網頁公告教師甄試及錄取結果、公告104學年度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人員名單
三、教育部法制處網頁
四、教育部函釋
主旨:向 貴局舉發有關本市原山豐國小教師呂俊弘因詐欺罪嫌,遭檢察
官處以緩起訴,仍然以參加他校教師甄選方式轉任他校並擔任主任
案,請 貴局嚴查其適法性及社會觀感是否恰當,詳如說明段,請 查
照惠復。
說明:
一、 經查山豐國小教師兼主任呂俊弘,因詐欺罪嫌遭檢察官偵辦,並處以緩起訴2年,詳如媒體報導(如附件一2014.1.11及2015.5.14),略以:【經檢方調查,山豐國小體育組長呂俊弘(40歲)、….等人明知《桃園縣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規定,所參與比賽必須要有「6縣市6隊」以上,獲前3名的選手可申請獎學金之規定。2009年10月21日舉行的「台灣盃全國巧固球錦標賽」,曾界智與呂俊弘共同偽造參賽縣市及隊伍順序,….之後向教育局申請獎學金,山豐國小獲27萬元,新埔國小9萬元,同德國小10.5萬元,大成國中11萬2000元,福豐國中6萬8000元,曾界智並且以巧固球委員會申請的高中以上參賽隊伍54萬,總計118萬5000元;另外在2010年10月16日以同樣手法,詐領74萬6000元。相關人等坦承不諱,桃園地檢署將6人處以緩起訴2年,另各繳公庫7至20萬元不等。】
二、 另查山豐國小呂俊弘教師業於104年7月27日經建國國小教師甄試之方式錄取並經建國國小公告任用並擔任「總務主任」(如附件二),合先敘明。
三、 依據教育部法制處網頁說明(附件三)指出:《教師若….觸犯刑法上的罪責,如背信、侵占或偽造文書等,有時檢察官認為是微罪且犯後態度良好,處以緩起訴處分或輕判,使其免於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被宣告緩刑,此時雖不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但學校可以認為教師為人師表,應該有更高的品德操守,而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來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又本案經桃園地檢署調查,《相關人等坦承不諱》,處以緩起訴2年,另各繳公庫7至20萬元不等,應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之「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 又查教育部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90152393號函,指出:『記過,自記過之日起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附件四)
五、 原山豐國小教師呂俊弘,應符合教育部所稱「..被宣告緩刑,此時雖不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但學校可以認為教師為人師表,應該有更高的品德操守,而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來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本市建國國小甚至晉用其擔任主管職之總務主任,確實難讓社會理解,恐有包庇不適任教師之嫌疑!
六、 教師為人師表,應該有更高的品德操守,各校不應放任違反教師法14條規定的不適任老師流竄,懇請 貴局嚴查建國國小是否有包庇不適任教師之嫌疑與事實?
正本: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高局長安邦
副本: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
桃市教產工177-附件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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