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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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桃市教工字第1050000016號
附件:
主旨:有關「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第二次會議,詳如說明,請 查照惠復。
說明:
一、依據105年1月12日研商「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第二次會議內容。
二、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草案)第二點,略以「桃園市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二十分為原則;學校作息時間自七時四十五分以後開始」,本會代表亦於會議中詢問,並獲主席確認,學生自七時四十五分起,始算遲到,合先敘明。
三、本會肯定 貴局傾聽民意,召開「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會議,各方代表於會議中達成共識,學校作息時間自七時四十五分以後開始,並減輕了家長、學生、學校和老師的負擔。
四、建請 貴局儘速發函本市各級學校,轉知「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以利學校憑辦。
正本: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高局長安邦
副本:本會各級學校支會、本會理監事(E-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