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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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3-2804752
聯絡人:陳惠心
受文者:本縣國中小教師會(分會)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02號
附件:【附件一】桃園縣教師會96年度申請退休未核定教師陳情書
【附件二】桃園縣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主旨:本會處理所屬相關會員陳情因申請96年度退休遭否准
,致生權益受損事宜及相關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一)監察院86年10月22日(86)院台教字第862400275號函釋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係國家為照顧學校教職員退休安養而設之
社會福利制度』,旨在賦予教職員申請退休權利之保障,亦係學校教
職員本身之退休選擇權。(二)銓敘部86年5月26日(86)台特三字第
1455071號函釋:『申請退休係屬憲法保障之權利事項』,不得以財
政困難拒絕其申請。(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2年5月時判決指
出,學校教職員符合有關退休條例「得」申請退休的條件時,即具有
退休請求權,主管機關只能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自願退休的條件,並
無淮駁的裁量權利,惟需依規定一年前提出申請。
二、據上,退休應屬教師之基本權益;本會為維護會員教師之權益,已聯
繫本會義務律師,將協助因申請96年度退休遭否准,致生權益受損之
會員教師,提起相關救濟事宜。
三、若有需要本會協助處理之會員教師,請填寫「桃園縣教師會96年度申
請退休未核定教師陳情書」並檢附相關資料,於96月1月12日前寄送
或傳真至本會。
四、事關教師重要權益,懇請 貴會轉知相關會員。
正本:本縣國中小教師會(分會)
副本: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002-附件1.doc
發函-002-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