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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第三屆第十七次定期理事會議議程

 

   間:中華民國10802月21日(星期四,下午1330至下午1600

   點:中平國小【桃園市中壢區過嶺里雙福路12號】。

   席:余章維 理事長

   錄:葉怡均秘書

出席人員:

請假人員:

列席人員: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確認議程:

四、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三屆第十六次定期理事會議紀錄。(附件一,P.5)

五、工作報告:(附件二,P.6)

六、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行政會務秘書

  由:審核會員申請入會案。

  明:自107110日起至1080214日止,

       【108年新會員5名、108年中斷會員0名;(名單如夾頁)】。

  法:請審議。

  議:

 

提案二

提案人:總幹事

  由:修正本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明:

 

修正前

修正後

說明

名稱

桃園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桃園縣升格直轄市更名

第五條第三

會員被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會員被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全額補助為原則,相關費用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提出申請

 

第五條第四款

會員原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半額補助為原則。

 

會員被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半額補助為原則,相關費用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提出申請

 

第五條第五款

前二項案件,若為集體訴訟,則依桃園律師公會相關規定收費予以補助。

 

前二項案件,若為集體訴訟,則依桃園市律師公會相關規定收費予以補助。

 

桃園縣升格直轄市更名

 

 

 

提案三

提案人:總幹事

  由:聘請立法委員陳學聖為本會顧問。

  明:依常理會決議

  法:請審議。

  議:

 

提案四

提案人:總幹事

 由:本會會員蔡老師申請司法互助金補助乙案。

 明:詳如附件三(P.7-8)

  法:請討論。

  議:

 

 

提案五

提案人:教師權益部主任

  由:修正本會「專職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明:

 

修正前

修正後

說明

第八條

第八條    專職會務人員之獎勵應每年審核一次,於每年年底前完成,專職會務人員於1031日前完成申請表,由理事長召開常務理事會議審核後,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八條  專職會務人員之獎勵應每年審核一次,於每年年底前完成,專職會務人員於1031日前完成申請表,由理事長召開常務理事會議審核後,提交理事會通過。需於該年度930日前到職,且該年度1031日仍在職者才可發放。

加上需於該年度930日前到職,且該年度1031日仍在職者才可發放。

第九條

    第九條 專職會務人員每年發給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當年度服務未滿一年者,依其服務月數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之。

    第九條 專職會務人員每年發給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當年度服務未滿一年者,依其服務月數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之。需於該年度1231日前到職,且該年度1231日仍在職者才可發放。

加上需於該年度1231日前到職,且該年度1231日仍在職者才可發放。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專職會務人員終止勞動契約時,工作一年以上者,應給予該員當年度一個月平均工資作為離職慰問金。

(刪除)

 

若第十四條予以刪除,其他條次依序修正。

註:

【勞動基準法】

11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法:請討論。

  議:

 

 

提案六

提案人:專業發展部主任

  由:108年度「真愛寶貝」關懷特殊及弱勢兒童活動計劃。

  明:活動計畫、經費概算。(附件四,P.9-13)

  法:請審議。

  議:

 

 

提案七

提案人:專業發展部主任

  由:108年度工會辦公室飲水機保養合約。

  明:附合約內容。(附件五,P.14)

  法:請審議。

  議: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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