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現職教師有構成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 ( 除有第七款情事者外 ) 事由之可能時,應速即依法召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不得藉故拖延,其間該教師如有辦理應即退休或提出申請退休,並應依其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結果審慎處理。
教育部 89.5.31. 台 (89) 人 ( 三 ) 字第 89049423 號
( 一 ) 監察院近來就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未即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仍准予辦理退休離職,多次提出糾正,為避免類此情事再次發生,並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之紀律,各級學校依其所知悉之具體事證,認為教師有構成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 ( 除有第七款情事者外 ) 事由之可能時,應速即依法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如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並應依程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得藉故拖延;其間該教師如有辦理應即退休或提出申請退休尚未核定生效者,應依其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結果,審慎處理。
( 二 ) 至國民中、小學校長及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因案被起訴尚未確定判決或正由
法院偵辦中,主管機關並應依本部 85.12.17 台 (85) 人 ( 三 ) 字第 85097019 號
函釋規定,先行就該員之涉案情節確實檢討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
懲戒或查明是否應予停 ( 免 ) 職,再懲酌得否受理其申請退休案,以免產生涉
嫌刑責人員以辦理退休規避責任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