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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第七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間: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二時至四時)

    點:本會辦公室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
【理 事】:羅焜榮、范姜仲宇、羅浚瑀、蘇俊叡、張燮平、張清鎮、崔智芬、陳淑華、游家翔

           、葉國鴻

【監 事】:章兆雷、李莉萍、王子玉、林奕均

列席人員:廖佳仁

請假人員:【理事】:廖娟如、侯振輝、高孟琳

缺席人員:【理事】:楊震秋【監事】:陳吉彪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三、確認議程

四、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記錄(附件一,p.4-7

(通過)

 

五、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968~9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表二(P.8)

(通過)

 

六、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由:請審核960913第七屆第一次臨時常務理事會議記錄。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三(p.9-10

  法:請討論。

  議: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由:請審核960927第七屆第二次常務理事會議記錄。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四(p.11

  法:請討論。

  議:通過

 

提案三

提案人:行政組

  由:有關九十六年七、八月份收支決算表延後審議案。

  明:1.原負責本會帳務之薛楀瑢小姐臨時決定不再續約,故經由96913第七屆第

         一次臨時常務理事會議中,通過由廖美倫記帳士事務所承接本會帳務。

2.因承接業務需要時間重新將本年度1~6月份帳務建檔,致此次無法提供967~8

  月份收支決算表,故移至下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中提出。

  法:請討論。

  議:通過延後審議,提下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提案四

提案人:副理事長羅焜榮

  由:桃園縣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違反行政程序法,恣意變更委員人數,請討論本會

       後續因應方式。

  明:

一、本會依據第六屆第九次理事會議決議,951215依據桃園縣政府95126

    府教學字第0950367871號函及「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遴聘原則」(附件五,p.12-

    13),依序推派七席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七位代表順位
    1.(
僑愛國小)崔智芬老師【8票】
    2.(
楊明國中)羅焜榮老師【8票】
    3.(
山豐國小)彭如玉老師【7票】

    4.(
員樹林國小)蘇俊叡老師【7票】
    5.(
復旦國小)張燮平老師【7票】
    6.(
新屋國小)姜仲宇老師【6票】
    7.(
新明國中)廖娟如老師【5票】」

二、桃園縣申訴評議委員會自民國88年成立以來,第一屆至第五屆皆是21個委員(本會推派

   之地區組織代表佔7席);第六屆申訴評議委員會96~97年)之委員人數,桃園縣政

   府竟在本會函復推派名單95.12.15之後更改遴聘原則96.1.5,更是把原來7

   「地區教師組織代表」,驟減為4席,除對本會有欺詐之虞,更嚴重違反行政程序法之「信

   賴保護」原則【註1】。

三、又本會原推派之代表廖娟如老師因兼任行政職,向本會辭去所擔任「桃園縣第六屆教師申

   訴評議委員會」該地區教師組織」之代表ㄧ職,本會於96824九十六縣教師字

   122號函知桃園縣政府(附件六,p.14),改派山豐國小教師彭如玉擔任;桃園縣政府

   96920府教學字第0960318341號函(附件七,p.15),竟不同意本會推派之代

   表,逕行改派蘇俊叡老師,已明顯剝奪本會依據教師法第27條及第29派出代表之法定

   權責。【註2

四、本會先就桃園縣政府違法事項,向該府表達抗議,並向監察院糾舉(如附件八,p.16);

   另就桃園縣政府違法侵害本會權益事項,討論後續處理方式。

【註1行政程序法
第一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

     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註2】教師法
27條「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之ㄧ: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

       定組織。」
29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

  法:桃園縣政府ㄧ再枉顧法治與民主,專斷霸權,已嚴重侵害本會尊嚴與權益,本會應採

       取更積極之處理方式,以維護本會之法定尊嚴與權益:
1)重行推派代表四人;原本會推派七名代表係依據第一至五屆之地區教師組織人數

           7人,與縣府更改後之地區教師組織之總額4人,不符合行政程序之規定。
2)就桃園縣政府違法並侵害本會尊嚴與權益之事項,請本會法律顧問協助處理。

決 議:1.重行推派代表四人名單為:崔智芬老師(僑愛國小)羅焜榮老師(楊明國中)

         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張燮平老師(復旦國小)

      2.就桃園縣政府違法並侵害本會尊嚴與權益之事項,請本會法律顧問協助處理。

 

提案五

提案人:行政組

  由:本會辦公室地址(會址)確認案。

  明:1.依據桃園縣政府96910日,府教體字第0960304093號函。(公文如附件

         九,p.17)

       2.本會辦公室遷移工作已完成。

  法:請通過:「會址:平鎮市中豐路2361樓」

  議:通過

 

提案六

提案人:服務活動組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表十(P.18)

  法:請審議

  議:通過

 

提案七

提案人:服務活動組

  由:請審議97年度福利小手冊印製計畫。

  明:1.96年度本會印製之福利小手冊「教師便利GO 頗受會員好評,建議97年度可繼

         續製作。

2.數個縣市教師對本會96年度之福利小手冊頗為青睞,表達希望與本會合作,擴大對會員的服務。

3.印製計畫,如附件十ㄧ(夾頁)

  法:請討論。

  議:計劃通過,經費之調整授權常務理事會處理。

 

提案八

提案人:理事張燮平

  由:請督促教育局公佈全縣通用之「超額教師產生辦法」。

  明:各校之超額辦法草案,早於去(95)年送至教育局彙整,請促其儘早公佈,彙整結果,

       以維校園之安定。

  法:

  議:授權常務理事會就相關辦法研究擬定對策。

 

提案九

提案人:理事張燮平

  由:請明文指出校內哪些委員會是教師會有權且必須參加的,並行文各校周知。

  明:許多學校因無知或種種莫名原因,排除教師會成員參加,致成員權益受損。

  法:

  議:由政策研究組整理後通知各校教師會並公告於網頁。

附帶決議:桃園縣政府之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中應有教師會代表。

 

提案十

提案人:理事長彭如玉

  由:協助處理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職務調整案。

  明:原蘇俊叡老師擔任「服務活動組組長」與羅浚瑀老師擔任之「政策研究」,因會務需要,所以做職務調整。

  法:請通過。

  議:通過

 

提案十一

提案人:理事長彭如玉

  由:聘請本會顧問名單。

  明:如建議名單。

  法:請討論。

  議:通過第一波名單:李國煒律師、許朝財律師、蔡惠子律師、洪明俊律師、張緒中理事

        長(中華電信工會)、陳中誠理事長(博愛聯友協會理事長、基層家長促進會召集人)、

        陳萬得市長(平鎮市)。亦請繼續推薦各類顧問人選。

 

 

 

七、臨時動議

提案人:新街國小教師會

案    由:學校教師兼任教評會、考核會委員於寒暑假及非上班時間參加會議,學校應給予合理補休假。

    明:一、依據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暫行要點第2點第1項「學期間教師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每日上班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又本校校務會議決議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起至下午四時止」。

二、另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1項「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 不必到校。

                三、請縣府行文各校如主旨給予各委員於寒暑假及非上班時間參加會議後能有合理補休假。

  法:請縣教師會行文給縣府。

  議:通過。

 

 

 

八、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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