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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90年10月24日上午10:00-11:00
地點:立法院第11會議室
主辦:全國教師會
出席:全國總工會、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各地教師代表超過300名、立委:洪秀柱、李慶安、黃義交、秦慧珠…
背景說明:
民國84年通過教師法,教師始被允許組織教師會,那時尚不許教師會擁有較正常的工會性質,因此僅給予三條文以規範之,較之工會法61條的規範,足見其簡陋寒酸。然而在各地教師篳路藍縷之下,成立教師會之校數已超越六成(以校內合格教師達三十人以上,可獨立成立教師會者計)。在教育專業與教師權益的雙重目標下,教師朋友艱辛舉步,卻常遭到行政單位的抹黑誣蔑,或者在資源保障不足之下,(例:從會務假到補助,從聘約協商到監督退撫儲金,均仰賴行政單位的恩賜好惡),有逐步萎縮的危機。
10月15日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經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總共30多條文,對於將來的協會保護得無微不至:從政府經費補助到移轉管轄(以利有效協商)……看了其中條文,再回顧教師法中的三條教師會條文,任何人都能感受後者的簡陋與不足。在這之前,勞委會所擬的工會法第四條修正案,原本將教師禁組工會的限制取消,到了行政院,又因教育部的強力反對,而使符應世界潮流的教師組織工會的權利再度面臨難產,這對一向重視結社權的新政府,完全是打自己耳光。更令人髮指的是,10月11日通過的行政院版教師法修正案,將進一步壓縮矮化教師會的功能,最明顯的是:將教師會協議聘約的權利變成參與訂定聘約準則,而且只限地方教師會一級。
政府這樣一面封殺教師工會,一面矮化教師會,已經激起各地教師同聲憤慨,教師會尋求各界聲援的形勢也愈來愈迫切。全國總工會、全國產業總工會均已表示將出席力挺教師組織。我們的訴求如下:
(1)  在教師法修法中,對教師會的定位與運作給予必要的強化——團結權不能被分化,協議權不能被矮化,會務假必須納入聘約。
(2)  如無法給與教師會健全發展所需的法制,則請各委員、各黨團支持於工會法修正時將第四條修正為「教師之工會為教師會,教師會適用工會法之規定。」

自由入會或強制入會何者符合公共利益
憲法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的自由
憲法23條:以上各條例列舉之自由及權利,除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教育部不斷告訴大家:憲法14條所說的結社自由,包括積極的結社自由以及消極的不結社自由,因此鼓吹「強制入會」是違憲的。照教育部的說法,醫師法、律師法、工會法對於該屬須加入其公會或公會也都是違憲?大法官(而不是教育部)才有資格解釋上述法令規定是否違憲,而數十年來不是沒有人就此問題請求大法官解釋,到目前為止也沒有一次大法官解釋指出上述法令違憲,為什麼?
教師會不是一般人民團體,它是教師專屬的準工會組織,自由入會對它並不適用。教育部的官員及御用的學者躲在房間裡呻吟「自由」理論的可貴,完全無視於六年來自由入會的規定,正是使教師會無法發展得不夠健全的最大原因,因為:自許清高的教師可以躲在潔處(因為可以不入會)享受新增權益的教師可以躲在涼處(因為可以不入會)不用繳會費,不用守自律規範的人躲在暗處(因為可以不入會)加上不論訴求合不合理,部份教師動輒以「你們辦不到,我就要退出」為要脅;當教師會從事專業成長時,部份教師更可以用「不務正業」來鄙視他、離開他;官員更可以用「沒有全部參加,就不具代表性」的邏輯來分化、矮化教師族群。
於是我們恍然大悟,所謂「自由入會」而沒有權利義務對等的配套,造成參與者變成犧牲者。這無異是在懲罰教師結社!  
再者教師會被期待兼顧教育專業及教師權益,然而在能量有限之下,各自招惹部份會員的不耐,大家得以自由離開。可用的能量愈來愈少,最後彈盡援絕,以致做不出一件可以增進公共利益的事!爭取到教育經費保障,教師會不會主張教師會會員有優先權。爭取了員額編制,沒有教師會的學校也必然同蒙福利。爭取了班級人數降低,也不會區隔有教師會的學校先實施。事實上,從來沒有「做得夠好,人家自然會認同」的完全實踐,因為「夠好」是沒有止境的。這個社會缺乏「參與才有監督」的認知,缺乏「奉獻才能批評」的共識,潔身自好的思想,單打獨鬥的教學方法是傳統教師族群的信念,然而民主程序卻是冗長的,集體規範是無所不在的,不討喜。
我們提醒:教師會採自由入會的規定,在實踐六年之後,已證明是違反公共利益的作法。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教師法必須參照各職業團體(工會與公會)規定教師有參加教師會之權利與義務。限制正是合於憲法23條之規定,一如少年福利法的對少年行為限制一樣。請支持「教師有加入教師組織之權利與義務」。讓教師的權益繫在一起,讓教師的形象綁在一起。最後—形象與權益結合成一體!歷史將會證明:沾水帶泥,遂成良瓷;臨淵羨魚,終歸蹈空。

加入教師會為義務    等於強制入會嗎?
外國由防止工會產生到強制入會再演變到自由入會是有歷史背景,也有配套措施的。西方國家已進步到可以向「選擇不入會」的人收取服務費,可以在聘約上有會員、非會員的差別待遇,這種作為,目前台灣社會能普遍接受嗎?我們的官員以及部份老師是不是又說:「自私自利!」而不是承認「權利義務本來就是相對的」、「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因此要解決這個糾葛,必須回顧西方的工會演進史,而不是像部份學者主張的一下子就跳到自由入會,卻不談配套措施,當團結權被分化稀釋時,工會就會逐步成為聯誼會,或者變成少數人玩的小圈圈!這才真是妨害社會進步!
拿違憲來恐嚇主張「加入之義務」是牽強的,也是眛於六年來校園的實踐結果,我們籲請教育部官員改變腦袋,放眼完整的世界經驗。選擇性的移植西方經驗無異於慢性封殺教師組織,這豈是行政系統的本意?
總結來說,我們主張的「加入為義務」和強制入會其實還是有區別的,因為還有聘約可以做緩衝。當教師聘約中對於違反聘約或法定義務訂出罰則時,迴旋的空間就在其中,也就是我們可以同意在聘約中以接受未入會者之權益差異或是扣繳服務費作為可以原諒未盡入會義務者的罰則!

教師擁抱工會    何恥之有
我們的教育部長都曾在美國求學或教過書,美國和絕大多數的先進國家都是有教師工會的,而台灣沒有,台灣只有一個象徵性的教師會。民國79年開始草擬的教師法不敢貿然還給教師組織工會的權利,於是造出了一個教師會,只有三條相當簡陋的條文,而工會法卻有61條。於是有任務的教師會在缺乏足夠的運作機制之下,一路跌跌撞撞,不是被行政單位抹黑,就是在心力不足之下趨於式微,教師逐漸喪失作自我民主實踐的機會。
我們堅決的要求修法明訂『教師之工會為教師會,適用工會法』以使教師擁有平等的結社權。讓教師在正常的結社運作下,凝聚更多人的智慧形成教改最好的後盾。如同許多國家一般,教師工會在發展成熟之後,定能兼顧教師專業和教師權益,尤其目前各地教師會對生態議題著力甚深之下,我國在教師會工會化之後,應該有更寬廣的路可以被期待。如果我們對素質最整齊的教師在民主實踐上都擔心,都不能相信民主自有其修飾機制,反而還回頭渴望『英明執政』,那麼對台灣的民主成果,我們又如何能沾沾自喜、傲視對岸!
任何人是否受社會尊重,不是他坐什麼位置、從事什麼職業,而是他對社會的貢獻有多少,勞工是台灣社會幾十年來經濟成長的英雄,教師是提高人力素質的奉獻者。進步的社會沒有人把受薪階級又區分為「勞工與非勞工」,所有受薪工作者不管是工程師、老師、醫師、職員、工人全都是勞工,儘管任用之法律規定不同,但是其工作無貴賤、職業組織沒有區別。在台灣,直到二十一世紀還有人在高唱「教師不是勞工」,而且是由全國主管教育的行政機關在帶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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