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縣府發函各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之計算加班時間
文/行政組
桃園縣有一些天才校長,為了因應縣政府同意學校教師擔任導護可以補休的公文,竟然以「為了要補休,所以,要求提早(或延長)站導護時間」?!
這下子可好了,縣府原本的美意,也因為這些校長的天才做法,讓老師們很反感,這也要怪縣政府好事做一半,留了一個尾巴讓大家罵!
就像教育部新聞稿說的:「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動自發從事導護工作,......,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
據我們調查宜蘭縣、高雄縣、高雄市、花蓮縣..等縣市政府,都同意「對於各校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課務自理原則下,補休假0.5日」,甚至台中縣、新竹市都對擔任導護的教師有行政獎勵!
比起這些縣市,桃園縣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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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46號
主旨:建請 貴府發函各校,針對本縣「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之計算加班時間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府96年3月16日府教學字字第0960083752號函規定 略以: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超時工作,同意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之規定辦理。
二、近來許多教師反應,學校認定每次須加班滿1小時方可補休,對於 貴府雖有導護工作補休之美意卻實際無法達成,反而造 成基層學校行政認定之爭議與紛擾。
三、依「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暫行要點(95.1.24)」規定略以: 「學期間教師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每日上班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是故學校教師擔任輪值導護工作時,其每日上班 時間之認定,確實已超過八小時,得參照台北縣政府95年5 月1日北府教社字第0950195134號函認定「教師擔任交通導護補休事宜,如超過當日上班時數(8小時),則加班超過1小 時者(餘數不採計)得依規定以『時』補休。」
四、實際上各校皆以「週」來安排教師擔任導護工作,建請 貴府 參考宜蘭縣、高雄縣、高雄市、花蓮縣..等縣市政府之作法, 對於各校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課務自理原則下, 補休假0.5日。
五、本會建請 貴府同意「各校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 6個月內,在課務自理原則下,補休假0.5日。」並發函各校 辦理,以敉平紛擾。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桃園縣各級學校教師會(分會)、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