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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出勤和導護會議的報告

 

教師出勤免簽到退有共識,查勤不得影響教學活動

愛心導護,桃縣教師會呼籲:校長一起來!兒童不要站!

桃園縣教師會941229新聞稿

在各界的期待下,教育局今日召開「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時間原則訂定暨導護工作實施座談會」,討論教師出勤與導護問題。

有關教師出勤原則

縣教師會主張為避免以往曾有學校的人事或校長,動輒以廣播器廣播要求老師集合或到定點點名,不分是上課還是下課時間,展示權威勝過學生受教權的情形發生,所以,宣示應以「以學生受教權為優先考量,教師無故缺勤未辦差假手續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辦理。」為立場主軸,此主張獲得共識,將條文修正為「學校對免簽到、簽退之教師應加強督導及查勤,各校人事單位在不影響教學活動前提下,每月至少兩次主動查核所屬人員出勤狀況。如發現教師無故缺勤未辦差假手續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辦理。」(如附件一)

教師出勤要點將於21 實施。

有關教師擔任職週導護問題

在現場引起最大爭論的是,縣教師會主張「學校安全維護的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不能完全由老師承受。」許多校長代表主張不要將「校長」兩字放入,甚至還以「捍衛校長尊嚴」及「位階不同」為由,主張不應將「校長」兩字放入,教育局和校長們還持校長要負一校之責為由,亦主張不需放入「校長」兩字,

但縣教師會質疑,愛心導護與捍衛校長尊嚴何干?是做愛心導護就比較沒尊嚴嗎?愛心導護還分位階嗎?口口聲聲不列入「校長」兩字仍會負責,但當本會提出下列案例實,現場校長無人願意聲明分擔:

【案例一】導護老師值勤時在場,但因疏忽致學生被車撞傷,同樣家長一狀告進法院,法院判定這位導護老師應負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業務過失傷害責任。

【案例二】發生在南投縣,一位導護老師因吹哨不當致車輛撞傷人,當事人對車輛駕駛提起民事訴訟,而該駕駛認為是導護老師吹哨不當造成,所以也告該名導護老師,結果法院裁定該教師除需負民事賠償四十萬元外,還以刑法的業務過失傷害罪定罪。

【案例三】校長於校務會議中所提及,本縣某國小導護老師於值勤時體罰學生的案子,目前並未結案尚在法院審理中,檢察官認為該教師從事導護工作是在執行公務,因此除了民事責任外還對該名教師提起公訴,不得撤案。

有關「兒童禁止在馬路上擔任交通勤務,這已經嚴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規定,應該嚴令各校不准兒童執勤。」

竟有校長主張會因學校人力不足,而教育局的條文也竟只是「避免」,縣教師會強力捍衛兒童權益,強烈質疑,行政單位怎可如此沒有人性,因為「學校人力不足」而把兒童推出去在車水馬龍的馬路上做如此危險的工作?

有關導護問題,縣府提出五點說明,將合併縣教師會訴求八點(如附件二)交由下次會議擬定條文,縣教師會仍然呼籲:愛心導護,校長一起來!兒童不要站!希望建立一個有愛有人性的校園,讓我們的孩子能受到更周全的保護。

 

桃園縣教師會敬啟 94/12/29

新聞聯絡人:彭如玉

聯絡電話:095246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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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暫行要點(94.12.29

第一點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因應實施免簽到、簽退制度,並規範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之出勤,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學期間教師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每日上班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訂定之,中午時間亦得採計。各校上下班時間得基於校務需求與實際情形修訂之,並報府核備。

第三點學期間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出勤時間超過八小時部分得視為加班,以小時計,不滿一小時不予計算。寒暑假兼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在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含例假日)之上班日應全日上班,其餘上午在校內辦公場所辦公(差假除外);下午未上班者,應以休假或加班補休假方式處理,但應確實配置全校行政人力之五分之一於校內辦公。學校職員出勤時間得準用本點規定。

第四點學校對免簽到、簽退之教師應加強督導及查勤,各校人事單位在不影響教學活動前提下,每月至少兩次主動查核所屬人員出勤狀況。如發現教師無故缺勤未辦差假手續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點本要點自952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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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縣教師會訴求)

1. 學校安全維護的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不能完全由老師承受。

2. 重要路口的交通指揮,各校可以向警方申請支援,交通執勤儘量以警察、警衛替代役男或義工為主。

3. 行政主管要準時到校坐鎮,學校開門就要有行政負責人在場,以因應各種突發狀況的指揮和救助。

4. 老師負責校門和校內的導護工作,義工負責路口、校門、校內的支援,越多義工校園安全更有保障。

5. 兒童禁止在馬路上擔任交通勤務,這已經嚴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規定,應該嚴令各校不准兒童執勤。

6. 為落實各校導護工作,各校應訂定『導護工作實施辦法』,並在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7. 本縣縣立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2個月內自行調、補課補假半天,不另支給加班費。

8. 懷孕女老師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輪值導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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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議程)

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時間原則訂定暨導護工作實施座談會

會議議程

一、時間:941229(星期四)上午10

二、地點:本府1401會議室

三、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四、主席:張局長明文

五、主席致詞:

六、工作報告:本縣研擬「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時間原則草案」情形。

七、提案討論:

  案由:研討「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時間原則草案」

  說明:相關條文如附件。

決議:

八、提案討論:請協助解決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相關問題。

說明:

一、 學校安全維護的導護工作應由全體教師(含兼職行政之教師)共同負責。

二、 避免國中小學生在馬路上擔任教勤務。

三、 為落實各校導護工作,各校應訂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四、 有關本縣教師擔任職週導護工作之補修,無法依現行加班補休處理要點辦理,得否研議專案處理。

五、 懷孕女老師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書面方式向學校申請延後、亦或免輪值導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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