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局學管課的公文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文/行政組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有關「新進教師參加專業成長暨輔導計劃」的公文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ㄧ下說「可視學校需求及新進教師意願參與試辦」(11/27桃園縣政府學管課網路公文),
才一個禮拜,又說「96學年度新聘進之教師均須參加」(12/4桃園縣政府學管課網路公文),
這樣變來變去,不知道是教育局長張明文像月亮還是學管課員王元珊像月亮?
看來,最需要做「專業成長暨輔導」與評鑑的是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學管課而不是新進教師!
教育部有杜正勝「跟12年國教有關的議題,今天以前說的都不算!」 (2007/3/5) ,看來,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張明文也不遠矣,。
當然!教育局哪次說了算已經不重要了,就法論理,無論教育局強迫新進教師參加專業成長輔導還是評鑑,都已經違反法令,新進教師若有權益受損可以向本會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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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4桃園縣政府學管課網路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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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單位 學管課
通知日期 2007/12/4
聯絡資料 王元珊3322101轉7422
通知內容
主旨:再通知有關辦理本縣96學年度試辦新進教師專業成長暨輔導計畫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本府96年10月22日府教學字第0960354894號函、96年10月22日府教學字第0960354667號函暨96年11月27日學管課網路通知諒達。
二、本案係依據本府96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中附則規定「新進教師應參加服務學校辦理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辦理,簡章業經公告程序,報名者詳閱簡章內容審慎考慮後,接受其中所訂定之規定,自願報名,並無違反自願性之疑義。
三、96學年度新聘進之教師均須參加,其他教師(介聘、代理代課、實習教師)原則不加入,但可視學校需求及教師意願參與試辦。
四、請尚未將計劃報府核備之學校,儘速辦理,若有其他疑問,請逕洽教育局學管課王元珊3322101轉7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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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7桃園縣政府學管課網路公文
瀏覽已簽收過的網路通知
通知單位 學管課
通知日期 2007/11/27
聯絡資料 王元珊3322101轉7422
通知內容
主旨:有關本縣96學年度試辦新進教師專業成長暨輔導計畫相關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電話陳情案件辦理。
二、本案實施對象以新進教師為主,其他教師原則不加入,但可視學校需求及新進教師意願參與試辦。
三、個別教師之專業成長檢核指標之訂定,應尊重教師選擇意願,可做文字之刪修,項目數量亦可依實際情形酌量。
四、請各校考量參與試辦教師能力與時間,妥善安排進度。
五、若有其他疑問,請逕洽教育局學管課王元珊3322101轉7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