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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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教育部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發文字號:九十七縣教師字第004號
附件:一、本會96年11月16日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61號函
二、桃園縣政府96年12月19日府教學字第0960425678號函
主旨:有關桃園縣政府回覆本會『違反 貴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將經費挪用填補縣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一案』,完全迴避本會糾舉事證部份,敬請 貴部逕予糾正,並辦理惠復。
說明:
一、本會已於96年11月16日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61號函,請 貴部糾正桃
園縣政府違反 貴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將
經費挪用填補縣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如附件一)。
二、桃園縣政府復函本會內容略以:『二、爰本府悉依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
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2688專案員額分配』(如
附件二)。
三、綜上,桃園縣政府明顯違反 貴部補助原則,恣意將補助經費挪用於縣
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面對本會糾舉,仍然昧於事實事證,宣稱「悉
依教育部規定」,完全不符教育機關應有之基本道德與良心,遑論其教育
專業。
四、請 貴部逕行糾正並制止桃園縣政府之作為,並在未改善前凍結該筆經
費(行政教師之代理教師經費),以維護 貴部監督尊嚴。
正本:教育部
副本:中華民國全國校師會、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室、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004附件1.doc
發函-004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