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辦法旨在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就讀普通班,完成學業並達到左列目的:
(一)增進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的適應。
(二)經由適性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三)養成健全人格,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三、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左列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
學生:
(一)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轉介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四、鑑輔會應依據下列原則安置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
(一)應依據該學生之個別教育需要;若該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有所改變,應重新評估其安置之適當性。
(二)應盡最大可能與其他學生一同接受適當的教育;除非在普通班提供的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無法滿足該生之需要,經家長同意及鑑輔會核准後方可安置在特殊教育場所。
(三)身心障礙學生狀況有明顯改變或不適應情事者,得調整其安置方式;惟課業成績不應是該學生離開普通班的唯一因素。
(四)應盡可能安置該生在其住家附近學校就讀,並協助與其他學生同等機會共同參與校內外活動。
五、為使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得到適當之輔導,學校除運用原有輔導措施外,應依學生學習需要或適應困難,適時利用自足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及特教中心等資源提供服務。
六、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者:在原班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輔導。
(二)部分時間就讀普通班者:利用原班部分時間到分散式資源班接受輔導,或自足式特殊教育班部分時間回歸至普通班就讀。
七、身心障礙學生所就讀之普通班,應優先遴聘具下列資格之合格普通班教師: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曾任教身心障礙學生自足式特教班者。
(三)熱心輔導、能配合特殊教育工作,且願意接受特殊教育研究者。
八、前條所稱之普通班教師對該班級內身心障礙學生之職責如下:
(一)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二)積極協助提供學生家庭支援服務。
(三)因教育需要所需之其他協助。
九、身心障礙學生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該班人數應予酌減:
(一)以不增班為原則。
(二)不違反教育部小班小校原則下,國小一、二年級每班三十五人為編列基礎。
(三)在不違反前述二項前提下,普通班每安置一名嚴重情緒障礙或自閉症學生酌減該班人數三名;其他身心障礙學生每安置一名,酌減該班人數一名。
(四)為維持前述(一)、(二)項原則,學校得彈性調降因安置特殊學生而酌減之人數。
十、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所需增加之各項經費由桃園縣政府或上級行政單位補助之。
十一、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