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第七屆第四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九十七年六月五日(星期四,下午二時至四時)
地 點:本會辦公室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
【理 事】:羅焜榮、范姜仲宇、羅浚瑀、蘇俊叡、楊震秋、張燮平、張清鎮、侯振輝、陳淑華
、游家翔、葉國鴻
【監 事】:章兆雷、李莉萍、王子玉、林奕均
請假人員:【理事】:廖娟如、崔智芬
缺席人員:【理事】:高孟琳【監事】:陳吉彪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三、確認議程
四、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七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記錄(附件一,p.5-7)
(通過)
五、工作報告
六、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服務活動組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二(P.8)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審議九十六年度會務發展基金收支表
說 明:依本會章程規定辦理,簡要整理,如夾頁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提案三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審議九十六年度會務人員退休資遣準備基金收支表
說 明:依本會章程規定辦理,簡要整理,如夾頁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提案四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審議九十六年度公益救助基金收支表
說 明:依本會章程規定辦理,簡要整理,如夾頁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提案五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審議九十六年度928後續行動基金收支表
說 明:依本會章程規定辦理,簡要整理,如夾頁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修正後通過
提案六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審議九十六年度司法互助基金收支表
說 明:依本會章程規定辦理,簡要整理,如夾頁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修正後通過
提案七
提案人:彭如玉
案由:續修正本會章程第十四條。
說明:接續上次理監事會議之章程修正:
原條文 | 修正條文 | 說明 |
第十四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會為推動業務,設立各級學校之教育委員會,由各級學校選出之理事互選一人為召集人〈理事長除外〉,其餘理事為委員,研議所屬各級學校之問題與提案。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 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二人都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罷免之,理事長為當然理事、常務理事。 本會設置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中指派產生。 本會置常務理事五人,除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外,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四人,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緊急重要業務及執行理事會決議事項。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行其職權。 | 理事長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並為當然理事、常務理事。 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指派,代行職權亦同。 |
決 議:通過
提案八
提案人:彭如玉
案由:如本會章程第十四條修正案通過,配合續修改本會章程第十二條第一款。
說明:一、
原條文 | 修正條文 | 說明 |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由會員代表互選之。 |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本會理、監事之選舉,除理事長為當然理事外,其餘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舉、罷免之。 | 理監事選舉,理事長為當然理事。 |
決 議:通過
提案九
提案人:彭如玉
案由:如本會章程第十四條修正案通過,配合修改本會章程第十三條。
說明:一、
原條文 | 修正條文 | 說明 |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審議會務人員任免。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 七、選派代表參與教師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審議會務人員任免。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七、選派代表參與教師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 配合第十四條理事長由會員代表選舉罷免,本條第三款修正。 第六款配合現況增加文字。 |
決 議:通過
提案十
提案人:彭如玉
案由:案由:如本會章程第十四條修正案通過,配合修改本會章程第十一條。
說明:如本會章程第十四條修正案通過,選舉罷免理事長職權於章程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項下刪除,應同時於章程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職權項下增列。
原條文 | 修正條文 | 說明 |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聽取、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四、議決本會工作計畫、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五、處分本會之財產。 |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 三、聽取、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四、議決本會工作計畫、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五、處分本會之財產。 | 選舉罷免理事長職權於理事會職權項下刪除,應同時於會員代表大會職權項下增列 |
決 議:通過
七、臨時動議
提案一
提案人:監事林奕均
案 由:監事林奕均老師辭職案。
說 明:略。
辦 法:請同意。
決 議:通過,另通知候補監事邱薏如(同德國小)補上。
提案二
提案人:理事長彭如玉
案 由:會務人員職務調整案。
說 明:1.原本會「服務活動組」(羅浚瑀老師)及「政策研究組」(蘇俊叡老師),辭去擔任本
會會務人員知會務職務。
2.為延續本會會務工作正常運作,茲邀請林奕均老師(平興國小)、張玉玲老師(忠貞
國小)擔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延續相關工作。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1.通過林奕均老師(平興國小)、張玉玲老師(忠貞國小)擔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減課期 間:97.7.1~98.6.30(不支領本會薪資,每週授課以四節為原則,其餘授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支應,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2.非會務人員之常務理事,每週減授四節為原則,以協助會務運作,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3. 考量會務工作量之負荷日趨增加,會務人力應就本會經費可運用範圍內,適度調增以加強會務運作功能,授權常務理事於七月一日前依需要酌增設組別(最多以2人為限)並覓人選,決定人選後另送下次理監事會議核備。
4.本會再行文:擔任本會理監事下學年度仍請學校協助週四下午不排課。
八、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