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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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九十七縣教師字第160號
附件:
主旨:有關本會推薦桃園縣第七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地區教師組織
代表」,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府97年12月8日府教創第0970414109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及第一條略以「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
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三、 貴府97年12月5日府教創第0970412554號函公布修正之「桃
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置委員十五至二
十一人,由縣長遴聘教育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本府代表、地區教
師組織代表、教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
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無論
是該委員會之委員總額(委員會人數總額)或是各類代表人數,均
未訂出明確數額,恐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五條之明確原則,亦難讓人
民對行政之信賴。
四、 另按教師法第27條「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
有關之法定組織」,乃該法賦於本會之基本任務;有關 貴府函請
本會推薦【桃園縣第七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地區教師組織代
表」】,尚請 貴府明訂「委員總額(委員會人數總額)」及「各
類代表」之明確人數後,本會再行推派代表。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