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及細則 - Powered By BBS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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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及細則

整理/行政組

◎◎桃園縣教師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95.6.29第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三十二條、第廿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公益救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使學校教師會會員或本縣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時,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
第三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會員每人年繳壹佰元整。
二、自由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會員之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急難。
二、本縣學生之家庭突遭經濟變故致家計困難,影響學生就學者,得予以救助,由學校
教師會會員代為申請。
三、經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每位學校教師會會員或本縣學生之急難救助金,以伍仟元為上限。
二、經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不在此限。
第六條  公益救助金作業流程:
一、填寫公益救助金申請表(由本會網站下載)。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將以上資料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會辦公室。
四、由理事長審核通過後立即發放。
第七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八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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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公益救助基金申請細則◎◎
95.9.7
第六屆第八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條 桃園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運用公益基金辦理會員或本縣學校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時,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
一、會員:指本會所屬學校教師會之會員。
二、學生:指本會所屬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學生。
第三條 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
一、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學校教師會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所屬學校教師會核備者,不在此限。
二、學校教師會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二週內彙整申請案,送本會辦理審查。
三、本會審查通過後,二週內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第四條 公益基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學生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但其發生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學生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學生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一)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 伍仟元整。
(二)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三)一方因特殊(風、水、震、火)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貳仟元整;住院逾七日(含)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四)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雙方死亡者,送理事會決議後核給。
四、會員或學生因其他家境特殊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五、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六、依個案狀況,本會保有最後審核決定權。
第五條 申請作業流程:
一、填寫公益基金申請表。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將以上資料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會辦公室。
四、由理事長審核通過後立即發放。

第六條 公益基金致送方式:
一、專人致送。
二、由所屬學校教師會轉送。

第七條 申請人資格須符合事發該學年度學校教師會已完成上繳會費者,始得享有本要點之各項服務。
第八條 本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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