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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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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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15號
附件: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桃園縣政府教創字第0980017572號函
主旨:請 貴部要求桃園縣政府應廢止「桃園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
勤差假管理規則」。
說明:
一、 貴部已於95年5月8日依據教師法授權訂定發布「教師請假規則」,按行政程序法,桃園縣政府原於89年8月2日發布之「桃園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規則」無法律授權,即應停止適用。
二、 然桃園縣政府於98年1月14日發函各校,如附件一(桃園縣政
府教創字第0980017572號函)要求各校仍需依照該規則辦
理,請 貴部本於權責,要求桃園縣政府應廢止「桃園縣立
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規則」並回歸教師請假規「教師請
假、公假或休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
正本:教育部
副本:桃園縣政府、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015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