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余章維、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33號
附件:桃園縣所屬國中課程表共22份
主旨:有關 貴府所屬國中於七、八、九年級學生課表中,排入「自
習課」,衍生相關疑義,請 貴府釋疑。
說明:
一、按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學習總節數分為「領域學習節數」
與「彈性學習節數」,七、八年級學生每週總學習節數為
32至34節,九年級學生每週總學習節數33至35節,總學習
節數內之正式課程,必須安排教師授課,合先敘明。
二、根據本會於96學年度第二學期,對會員學校做相關問卷調
查及97學年度第一學期再做複查,結果如下:
(一)桃園縣國中有88%之學校將七、八年級學生課表之總學
習節數排為35節,與教育部規定之每週總學習節數之最
高限34節明顯不符。
(二)桃園縣國中有59%之學校除正式課程另外加1節自習課,
29%之學校另外加2節自習課。
(三)調查顯示,100%學校所安排之「自習課」無法讓負責之
教師支領鐘點費,因為無法源依據可支領,故各校之處
理方式多由學生自主學習或安排測驗,多不做任何規定
亦無安排教師授課。
三、桃園縣所屬國中於七、八年級學生課表中排入「自習
課」,因超過該年級總學習節數,無法給予指導者應有的
鐘點費,又為掩人耳目,刻意將「自習課」與「正式課
程」混合安排,放任學生自主學習且未安排教師授課,等
於強迫學生留校卻枉顧學生學習的權利及安全。
四、桃園縣所屬國中於九年級學生課表中排入「自習課」,雖
未超過總學習節數35節之上限,但卻未給予負責教師鐘點
費,或任由學生「自主學習」、未安排教師授課,此教育
亂象豈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能坐視不管、任由發展?
五、本會對於 貴府所屬國中之自習課以「強迫學生留校、放
任學生自主學習且未安排教師授課」頗為憂心,曾多次
向 貴府教育處反應,該處人員亦表達將於97年10月底前
主動處理,惟至今仍石沉大海,新學期又已開始,基層教
師仍無以適從,於是本會據以函文請 貴府重視並處理相
關疑義。
六、請 貴府釐清以下疑義,以利基層教師得以遵循:
(1)桃園縣所屬國中於學生課表中「領域學習節數」與「彈性
學習節數」外加ㄧ至二節「自習課」,是否符合教育部之
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內容?
(2)若將「自習課」與「領域學習節數」與「彈性學習節數」
混排,造成兩節學習節數中間夾雜ㄧ節「放任學生自主學
習且無安排教師授課」之「自習課」,是否適宜?又該節
「自習課」為集體留置學生於教室,請問學生之安危應由
誰負責?
(3)若前述安排皆可,則請定義「自習課」之所屬學習領域,
以利學校安排該領域教師擔任課程並計入該教師之授課
節數。
七、以上請 貴府釋疑,以利學校遵循。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教育部、全國教師會、本會理監事(以e-mail傳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033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