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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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66號
附件:
主旨:有關推派「本縣第七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本會代表人選,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4月17日府教創第0980144356號函。
二、本會自接獲 貴府要求本會推派申評會委員之始,即不斷重申「仍請貴府明訂『委員
總額(委員會人數總額)』及『各類代表』之明確人數後,本會再行推派代表。」
(有相關函文可資查證:「97年12月17日九十七縣教師字第160號函」、「98年1月7日
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08號」及「98年2月23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14號函」)。亦即本會
皆請 貴府明確告知該委員會之本會代表人數,本會則立即推派人選。至今本會仍未
能得知 貴府提供此必要訊息,所以無法推派,並非 貴府所稱「迄今仍未推派人
選」,實屬遺憾!
三、本會要求 貴府明確告知該委員會之本會代表人數,除無違反相關法規之虞外,亦是
本會推派相關法定代表之必要推派資訊,尚請 貴府依據教育部98年2月9日台申 字第0980016367號函,「 貴府教師申評會法定代表之推派、遴聘等節,亦請依權責秉持相互尊重之精神,予以協調溝通,俾積極維護教師之權益」辦理,明確告知申評委員之本會
代表人數,以利憑辦。
四、有關 貴府提報本會理事長彭如玉老師、崔智芬老師、羅焜榮老師、蘇俊叡老師、張
燮平老師、范姜仲宇老師、廖娟如老師列入本屆(98、99年度)委員會之推薦人選
名單,因未經本會相關程序推派,不符本會推派法定代表之程序,故本會不予承認,合先敘明。
五、又因 貴府第六屆申評會委員之聘任程序,違背 貴府一貫與本會之間的誠信原則
(第一至五屆之本會推派人員與數額皆明確為七人),於本會推派第六屆代表之後卻
擅改辦法並片面修定人數且未通知本會,實令本會無法苟同,故本屆(第七屆)之推派代表,本會不得不以「履薄冰、臨深淵」之謹慎態度,懇請 貴府明確告知本會代表數額,以示
本會對 貴府之尊重,以避免後續之爭議。
六、仍請 貴府明示本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本會代表額數後,本會將立即函送本會代
表之推派名單,以利本會與 貴府共同攜手為維護教師之權益努力。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監察院、教育部、本會法律顧問、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