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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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68號
附件: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主旨:有關桃園縣政府修訂「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違反相
關法令,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係依據教師法所成立,其組成須符合該法第二十
九條略以「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
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
教育部定之。」
二、又依據教育部訂定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5條「各級主
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
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
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
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織及評議準則」係由教師法授權教育部訂定,
縣市政府並未被授權訂定或變更相關組織成員及評議內容,是至為明顯而基
本的法治概念。
四、又教育部訂定之準則對於教師法特別要求之「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
代表」仍維持「地區教師組織」之名稱,顯見「地區教師組織」有其不可替
代性。
五、查桃園縣政府98年4月14日發布修訂「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附件)第四點中【本縣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與教師法第29條及教育
部訂定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5條第1項中【該地區教
師組織或分會代表】明顯不符,逾越法令授權原則。
六、有關桃園縣政府漠視法令之立法原則,進而違反法令,恣意修改、變更該縣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之法定「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
為「本縣教師組織」,明顯不當,非法治國應有之作為,懇請 貴院詳察,
以昭公信。
正本:監察院
副本:桃園縣政府、教育部、全國教師會、本會法律顧問、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
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068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