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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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81號
附件:
主旨:推派「桃園縣第七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本會代表四名,
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重申本會98年4月21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66號函意旨,本會自
始皆請 貴府明確告知該委員會之本會代表人數,本會則立即
推派人選,並非 貴府所稱「拒絕推派人選」(皆有相關函文
可資查證:「97年12月17日九十七縣教師字第160號函」、「
98年1月7日 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08號」、「98年2月23日九八
縣教師字第014號函」及「98年4月21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66
號函」),合先敘明。
二、依 貴府98年5月18日府教創第0980184450號函「說明:六、」
之意旨,確認本會擔任「本縣第七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
代表額數為4名。
三、依據本會第七屆第五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決議,本會正式推派
「本縣第七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本會代表四名,依序為
: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林奕均老師(平興國小)、崔智
芬老師(僑愛國小)、羅焜榮老師(楊明國中),其餘非經本
會推派程序之代表,本會ㄧ概不予承認。
四、為積極維護教師救濟之權益,建議 貴府日後得儘速明訂「桃
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本會代表額數,以利本會之推派
及共謀教育之共榮發展。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監察院、教育部、本會法律顧問、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