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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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12號
附件:1.桃園縣教師會98年5月21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81號函
2.桃園縣政府 98年6月15日府教創字第0980226798號函
主旨:請 貴府修正本會推派「桃園縣第七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本會代表名
單,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本會要求 貴府明確告知第七屆申訴委員會之本會代表人數案,歷經次
函文往返(「97年12月17日九十七縣教師字第160號函」、「98年1月7日
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08號」、「98年2月23日九八縣教師字第014號函」
及「98年4月21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66號函」可資查證), 貴府始於98
年5月18日府教創第0980184450號函「說明:六、」中之意旨,確認本會
擔任「本縣第七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代表額數為4名,合先敘明。。
二、本會依據第七屆第五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決議,正式推派「本縣第七屆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本會代表四名,依序為: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
、林奕均老師(平興國小)、崔智芬老師(僑愛國小)、羅焜榮老師(楊明
國中),並聲明其餘非經本會推派程序之代表,本會ㄧ概不予承認,並以98
年5月21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81號函通知在案。
三、 貴府98年6月15日府教創字第0980226798號函,遴聘本會代表為「崔
智芬老師、羅焜榮老師、張燮平老師、林奕均老師」,經核對名單後,其中「張燮平老師」並非本會推派之代表,顯然 貴府誤將「彭如玉老師」誤植為「張燮平老師」,尚請 貴府更正,以免糾紛。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112附件1.doc
發函-112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