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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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39號
附件:1.桃園縣政府98年7月28日府教創字第0980277185號函
2.桃園縣教師會98年5月21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81號函
3.桃園縣教師會98年7月17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12號函
主旨: 貴府應尊重本會推派「桃園縣第七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本會代表名
單,請勿擅自更換,以免爭訟,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7月28日府教創字第0980277185號函【附件一】。
二、按教師法第27條略以「派出代表參與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係法賦於本會之基本任務,又依據 貴府98年5月18日府教創第0980184450
號函之意旨,確認本會擔任「本縣第七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縣申評委員會」)之代表額數為4名;為執行教師法賦於本會之任務,
故本會第七屆第五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前述之代表「推派代表順序,
依序為(山豐國小)彭如玉老師、(平興國小)林奕均老師、(僑愛國小)
崔智芬老師、(楊明國中)羅焜榮老師」,且於98年5月21日九十八縣教師
字第081號函及98年7月17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12號函【附件二、三】復
貴府,並聲明「其餘非經本會推派程序之代表,本會ㄧ概不予承認。」,
合先敘明。
三、 貴府於98年7月28日【附件一】函復本會:「本府遴聘本縣教師組織或分
會代表崔智芬老師、羅焜榮老師、張燮平老師、林奕均老師等4位教師擔任
本縣第七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且經本府98年6月15日府教創字第
0980226798號函遴聘在案」, 不僅未修正非本會推派之名單,且擅自更動
「縣申評委員會」之本會代表名單,已明顯侵犯本會推派代表之完整權責。
四、按教育部92年8月20日台研字第0920119609號函釋略以「有關派出代表
部分..應請尊重同級教師會依一定比例派出教師代表之權責。」另教育部亦
於98年2月9日台申字第0980016367號函要求「 貴府教師申評會法定代表之
推派、遴聘等節,亦請依權責秉持相互尊重之精神,予以協調溝通,俾積極
維護教師之權益」辦理。
五、「彭如玉老師」擔任本會第七屆理事長之職務,並經本會第七屆第五次臨時
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為「縣申評委員會」之本會代表之ㄧ,且依本會之推派
順序排列第一位, 貴府實無理由拒絕聘任彭師為本會之推派代表,否則已
違反教育部之相關函釋,且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之「平等、信賴」等原則:
「第6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及「第8條 行政行
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
9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
法規授權之目的。」
六、本會重申: 貴府應尊重本會所派出教師代表之權責與主體性,不得恣意變
更本會所推出之代表名單,且 貴府原遴聘之「張燮平老師」非經本會推派
程序所產生,本會概不予承認。
七、本會推派「縣申評委員會」之本會代表名單遭 貴府變更,已多次函文要求
更正仍未獲正視,故再發此書函陳明本件名單推派之適法性,俾免無謂糾紛
,尚請 貴府依法辦理,實為幸甚!
正本:桃園縣政府、張燮平老師(復旦國小)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彭如玉(山豐國小)、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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