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會議代表制 教師會有意見 - Powered By BBS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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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當屠夫看著他飼養許久的家畜,想把它宰了後賣錢,於是拿起了屠刀,為了讓這隻動物不至於掙扎的太厲害,所以屠夫總是在要揮刀前,一定會向即將被宰殺的家畜不斷的說:「來!乖乖,不痛!忍一下就好!」.......

(把「屠夫」換成「政府」,把「家畜」換成「老師」).......

轉寄有關校務會議比例代表制的報導



2006.04.18  中國時報 
校務會議比例代表制 教師會有意見
黃文杰/桃園報導
桃縣教師會十七日抨擊桃園縣教育局,未經教師團體同意,擅自修改校務會議的比例代表制,造成未來校內重要議題表決,可能淪為校長或教育行政「一言堂」;教育局立場,則是以學生最大利益為考量。 
教師會理事長彭如玉以「不見棺材不掉淚」無奈形容,很多教師相關權益,在校務會議表決可以輕易被犧牲掉,探究原因,都是不清楚自己的權利,她堅持「教師最後一道防線」不能失守,如果教局執意做下去,不排除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 
教局最近發文給各校,修正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結果教師會翻閱一看,大嘆「不妙」,其中校務會議代表產生,未兼行政與兼任行政教師比例,雖然名額調成一致,不過加上校長、家長會長及職工代表,無疑每次表決,一般教師勢必淪為「永遠的少數」。 
最惡質是,今年二月份召開全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議,臨時動議時,由縣家長會長協會提議修正校務會議要點,當時被縣教師會創會理事長羅標團,提案擱置,不料事隔不久就通過。 
態度一向溫和的羅標團,昨天召開記者會,認為草率通過,只會讓外界聯想,是家長會長協會與教育局聯手,要瓦解學校教師參與民主決策,因為校務會議的決議,代表行政權的最高位階。 
包括「成績考核」、「教師評審」等委員會選舉,甚至超額教師等認定,都要經校務會議同意才算數,只要人數掌控得宜,就可以輕易操控,教師會還透露,一旦修正要點上路,未來可能造成校內兩股勢力對立。 
教育局學管課長劉明超首先澄清,並非家長會長協會要求,才主動修法,事實上全國12縣市都陸續完成條文制定,部分縣市家長代表比例還比桃縣高,教師會不應該「過度解釋」。他說,如果站在教師立場來看,修正要點可能不利於教師團體,只是從家長團體或是行政團體來想,過去的要點,看起來又過於偏重教師,教育局立場,是以學生最大利益為考量,讓學校行政、教師、家長三方平衡,以學生福祉為最終目的。 



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修正遭指控 
教師會彭如玉:組成人員由「全體」改「遴選教師代表」 違反國教法 

記者吳佩玲/桃園報導 
桃園縣教師會彭如玉昨天指控教育局在上月修正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違反國民教育法第10條授權的範圍,將「全體」改為「遴選教師代表」參加,如果教育局不改正,她不惜走行政訴訟,要幫教師們討回公道。
教師會說,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2月間曾提案要修正校務會議的組成人員,但縣教師會反對而未成案;不料3月間,教育局逕行採納家長會長協會提案,直接修改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把參加者由全體改為「遴選代表」與會,並在要點中直接規定「成員比例」。
教育局長張明文表示,要點修正案是參照其他12縣市要點後定出,他不認為桃園縣有多苛刻,而且並不違反國教法的規定。他強調,教育局的行政作為是以學生最大利益為考量,讓學校行政、教師、家長三方平衡,更重視是學生的福祉。
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表示,學校校務會議中所討論的不只是教師權益,還關係到學生權益,如果教師們的主張是對的,家長一定會力挺老師到底,可惜的是,有部分學校授課只重視教師權益,所以校務會議中竟通過教師上午7時30分到校、下午3時30分即可離校;全學年不辦運動會、不辦親職教育等決定,這才是家長該擔心的。
【2006-04-18/聯合報/C2版/桃園縣新聞】


桃教師反對校務會議新實施要點
【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 台灣立報 實習記者蔡孟玲桃園報導】
校務會議扮演議決校務、人事任用和經費運用的重要角色,當教師被限制不得直接發聲,淪於少數人掌控「錢」與「權」時,如何保障教師權利?
桃園縣教師會昨天召開記者會,抨擊縣政府和家長會協會公佈的「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與會議主體的教師團體協商,甚至明定校務會議採「代表制」,剝奪教師權利。
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曾於2月15日的教育審議委員會中,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當時以委員身分出席的老師羅標團表示,此要點為法律授權的命令,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經相關單位協商後,依職權公告並送立法院核備,並非教審會之職權,應將其擱置,主席副縣長黃敏恭最後裁決不予討論,未料縣政府3月16日召集桃縣國中小校長,強行通過此案,馬上於4月7日公佈。
羅標團說,依照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學校得以選擇由「全體專任老師」或「教師代表」參與校務會議,然而此要點卻規定「代表制」,表面上未兼行政的教師代表人數雖與兼行政的教師人數均等,但加上校長、職工代表後,掌握行政權者明顯較多,容易流於校長專權,造成未兼行政職教師權益受損。
桃園教師會理事長彭如玉指出,要點中明定,家長會長代表「得委任候補代表」出席校務會議,其餘代表均應親自出席,這種保障家長會的行為,很可能圖利家長廠商。要點中也提到,出席人數未符合規定時,宣布流會,校長於3日內再次邀集代表進行協商,若仍無法決議,則「由校長裁示」;至於教職員工及家長會欲提案,仍需經過校務會議代表1/4以上連署。彭如玉表示,如此一來,只怕校長和代表大權在握,一般老師根本無法發聲,送禮文化興起,而校園氣氛也會緊繃、對立。
一般認為教師在校務會議的參與度不高,但是校務會議卻能決議「教師授課節數」、「減班超額教師處理辦法」、「職務工作分配」、「校務評鑑之自我評鑑」等與教師權益息息相關的辦法。
彭如玉說,在尚未頒訂要點前,已有老師反映學校校長不允許老師提出「授課節數」、「導護問題」等提案,一旦連法律上的最後防線都撤除了,教師只能任人宰割。她要求縣政府把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力還給老師,否則將向行政院提告,發起訴訟。
http://publish.lihpao.com/Education/2006/04/18/06D04171/index.html

面對教師呼聲 桃教局籲別過分解讀
【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 台灣立報 實習記者蔡孟玲報導】
針對桃園教師會的指控,桃園縣教育局學務管理課課長劉明超回應:「國教法第十條,充分授權主管教育行政單位對於校務會議的成員比例進行規定,比例代表制具合法性。」至於教師會懷疑此舉可能使得校長或行政人員擴權,他則認為一切都是為了保障學生受教權,讓家長、教師與行政人員共同協商,親師合作以促進孩子學習。
桃園縣山頂國小校長黃清淵認為,國中小的類型和規模差異非常大,小型學校是否適用代表制,有待商榷。他贊成全校教師一同參與校務會議,大家集思廣益,為增進學生的學習努力。
教師會表示,要點中,特別保障家長會代表,讓他們可以委任候補代表,而可能圖利家長廠商。劉明超回應,學校開會的時間,家長會代表並不一定能出席,因此才擬定得以選出3名候補代表,而且校務會議所能決議的辦法中,都是與教師切身相關,如課程發展、授課節數等,並沒有可以讓家長廠商圖利的地方,就算是「教科圖書選用」,以國中為例,也是由校內各領域的「評選小組」來選擇,其成員又不一定是校務代表,選定後也不須再經校務會議通過。
他覺得家長的立場是站在增進孩子的學習為主,外界不應以「圖利」的角度來看待。黃清淵也說,因為家長本身也都有職務,所以大都將教育的權責交給學校,如果家長代表願意來參與校務會議,那真是求之不得。
至於擔心校務會議出席人數不足流會,最後由校長裁示,造成專斷的情形,劉明超表示從未有過,只是為了使要點更為完善,以免以後仍要修改,才參考其他縣市條文而增設。另外,教師會懷疑校務會議代表制後,教職員工若要提案就更為困難,很可能要向代表送禮才能順利在校務會議提案,劉明超則表示:「代表制後,相對的,連署人數比起原本少,反而是放低提案門檻。」
http://publish.lihpao.com/Education/2006/04/18/06D04172/index.html 

 


校務會議

【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 自由時報B7版】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今年把各國中小校務會議參加人由全校教師等人,改成教師、家長、行政人員推派代表參加,縣教師會批評,此舉不佰法,還崩解教師參與決策權利,校務會議也淪為少數人決定的一言堂。教育局反駁指出,包括北、高、台中等縣市也都是採代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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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址:320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樓﹞

電話:03-2804662、03-2804665

傳真:03-280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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