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 Powered By BBS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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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95.6.17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97.9.19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三十二條、第廿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司法互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保障學校教師會會員權益,提供學校教師會會員訴訟協助。

第三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會員每人年繳壹佰元整。

    二、自由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學校教師會會員因從事教育或教學工作衍生之律師費用。

    二、本會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三、經 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接受學校教師會轉介之學校教師會會員訴訟案件。

    二、每位學校教師會會員每年補助以一案為原則。

    三、學校教師會會員被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四、學校教師會會員原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半額補助為原則。
               五、前二項案件,若為集體訴訟,則依桃園縣律師公會相關規定收費予以補助。
               六、動支本基金從事訴訟,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六條 前條動支原則理事會得依實際財務狀況,彈性調整或是否補助。

第七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八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後,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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