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入會申請」Q & A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100/5
【說明】桃園縣第一個由教師為主體的工會──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已於100年5月1日正式成立,並於5月12日領到桃園縣政府核發的第一張教師工會的登記證書,跨出教師組織轉型的第一步,為鼓勵更多的教育人員加入「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本會整理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1. 申請加入「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需要什麼資格?
答:按本會章程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1)一般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公私立學校(含附設幼稚園)、縣立幼稚園所屬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職員工,均得申請加入。
(2)特別會員:凡依法於本會組織區域內退休之公私立學校教育人員、或無一定雇主之教育人員、或依相關法律規定不得加入工會之學校所屬編制內人員,均得申請加入。
(3)贊助會員:不能成為一般會員、特別會員之人,認同本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者。
2.今年(100年)加入「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要繳多少錢?
答:(1)凡屬100年度桃園縣教師會會員,且自96/1/1起均為縣教師會會員(年資未中斷),且於100/7/31前申請加入工會者:完全免費,且可獲贈300元禮券,以感謝會員多年的支持。
(2)屬100年度桃園縣教師會會員,但自96/1/1起之縣教師會會員年資曾中斷(96~99年會籍未完整),且於100/7/31前申請加入工會者:僅需繳交入會費200元。
(3)補繳100年度桃園縣教師會費並申請加入工會者:需繳交1100元(900元+200元)。
3. 加入工會,教師權益是否變動?
答:看來教育部的「恐嚇」還蠻有效的。但是,必須再次指出,這樣的說法毫無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1條就開宗明義的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84條又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換句話說,如果教師的勞動條件原本就有法令規定,而這些規定優於《勞基法》的規定,當然就適用原來的法令規定。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
也就是說,教師加入工會還是教師,當然適用教師原有的法令。《工會法》雖然修改了,但這些法令並沒有修改,政府如果想改變上列教師工作條件,就必須另外推動修法。
換言之,主戰場在於立法院,而教師工會一旦成立,進行立法遊說的實力只會更強,也更能保障教師權益!退一步來說,原本教師被禁止組織工會,乖乖「聽話」數十年,但政府並未因而「疼惜」教師,照樣不斷推動各種不利教師權益之政策及法案,所以,教師若原地踏步,不組工會,不會得到雇主體諒,只會被一再踐踏!反之,若教師團結一致,迅速籌組工會,展現強大實力,才能使政治人物認真「以禮相待」。
4. 為何要籌組工會?現行教師會的功能與組織不好嗎?
答: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動三法),賦予工會團體之協商權以及勞資爭議之調解協商,依法雇主(桃園縣政府)須與「會員數過半之工會」協商工作內容以簽訂團體協約,並須明訂罰則以作為勞方(教職員工)的保障,然於現行教師法中並未賦予教師會具有類似工會之協商與爭議的權利。因此,加入工會之後,將使教育人員之勞動條件獲得更完整的保障。
5.成立教師工會以後,未來「勞動三權」與現在有何不同呢?
答:◎在「團結權」方面:二分之ㄧ門檻原則、會員與非會員之差別待遇。
禁止搭便車: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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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 。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團體協約法第13條)
◎在「協商權」方面: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明訂罰則:勞資之一方,拒絕協商或不執行裁決決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團體協約法第32條)
◎在「爭議權」方面:明訂勞資爭議處理方式(調解、仲裁、裁決)、程序並明訂罰則,若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條文,將處罰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
6.桃園縣教師會補助100年度每位會員加入工會的優惠方案,是否持續至100年底?
答:否。優惠方案僅適用於100/7/31以前加入100年度縣教師會會員,並完成申請加入「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者。100/7/31之後加入者,將依工會法收取2400元(入會費1200+整年經常會費1200)。
7..今年加入工會,明年(101年)除經常會費外,是否還需要繳交入會費?
答:不用!入會費只需於加入工會的第一年繳交。
8.未來「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與「桃園縣教師會」的關係如何?必須要繳交二個會費嗎?
答:未來桃園縣教師會在相關法令未變更前將持續運作,繼續扮演維護教師權益與促進教師專業等工作。為因應組織轉型教師工會,唯其大部分的業務將會逐漸轉至工會接手處理,因此「桃園縣教師會」預計將修改章程改收會費10元/年(可能直接由工會代繳),但這些都需經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再公告執行。
9. 工會的「一般會員」與「特別會員」及「榮譽會員」有何不同?
答:凡工會之會員皆享有章程中保障之權利與義務,但特別會員及榮譽會員則不具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10. 工會入會申請書的每一項資料都一定要填嗎?
答:是的,填寫完整的入會申請表之資料才能完成入會手續。本會將會善盡資料保管人的義務,請申請人放心。另外,為建置完整的會員資料,請各位申請人將全部欄位的資料以正楷填寫齊全,為求資料的正確性,會務人員將會於申請人之資料建檔後,以E-MAIL方式請申請人回覆確認,屆時請您撥冗檢核與回覆,以免影響您入會的權益。
11. 工會入會申請書的「身分證字號」一定必須填寫嗎?
答:因未來團體協約之商訂與本會內部之各項選舉、問卷調查等業務均須涉及會員身分的驗證,故請申請人務必填寫正確之身分證字號,以免影響日後的相關權益,而本會也會善盡資料保管人的義務,請申請人放心。
12. 如果於今年暑假將參加縣外介聘,未來可能調至外縣市,那麼我還要加入「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或「桃園縣教師會」嗎?
答:各縣市籌組教師工會的步調與進度並不ㄧ致,但我們可以承諾的是,如果您100年加入「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及「桃園縣教師會」,您的相關權益,我們肯定可以服務到100年12月31日止。
13. 有關繳納教師工會之會費或捐款等,是否可以免稅?
答:是的。按財政部(99.12.24台財稅字第09900471090號)令:「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另又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款可在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全數抵扣。而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免稅總額,個人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額百分之二十。
��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會址:桃園縣324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原桃園縣教師會辦公室)
�� 電話:03-4283122 �� 聯絡人:陳惠心 秘書 傳真:03-4283397
�� 網址:http://www.tyt.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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