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儲訓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之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第12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之。」
按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國教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1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先聘為專任教師,再「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兼任主任
介聘工作可否自辦,但現職教師介聘似乎不可以限定某些條件,然而委託辦理,是否一缺只能一人填?
似乎又走回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