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版先進您好
您所PO之文中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其法源為
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
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但是在主任 任用部分
由於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中已明定
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故主任聘任資格早已入法
因此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章「任用資格」與第3章「任用程序」方面,
均只對各級學校之校長與教師做規範,
對於國民中小學主任任用資格與程序並無重複立法。
既然法已明訂,無論國民中小學,只要是「專任教師」即具備主任之任用資格,
故程序上則是由校長聘用後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即可
就不需 也不准 讓教育部 另訂 逾越法律授權之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小弟不願妄加猜測相關單位如此做的目的何在(雖然聽說很可怕,不能說)
話說回來
雖然小弟也認為 諸如 採購法 行政程序法 等等 非一般教師熟悉之法令規章
確為 擔任行政職者 所需熟讀
但教育部 及 縣市教育局處
對於有意願擔任校園行政職者
應以證照方式處理
並定期公佈具有證照之人員名單
切切不可以
非法之行政規定 限制校長法定之權限
實非 行政當局所應為
畢竟法治 為民主之基石 而非民治
再者
以目前現況而言
受同一法源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規範之
桃園縣內 國立高中 與 縣立高中 之主任聘任
皆無此一辦法之適用(因為辦法中說明為國民中小學------)
也就是說
高中校長之職權受到尊重
而國中小校長之權限卻遭非法限縮
縣府對此事於行政程序上做出差別待遇
已違反行政程序法 第六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若您是一位
縣府儲訓過之
具主任資格教師
您的競爭力應該比沒有資格的教師更強
小弟真心希望您獲得聘用 以利校園師生
但是若您沒有獲得聘任
依法論之
即使有未具有主任資格的教師擔任此一行政工作
相信各校校長不會搬石頭 砸自己的腳
您也不必因此稱那些願意擔任行政職的老師們
是 黑牌
這樣真的不好聽
小弟相信您 是為有能力的老師
所以您無論是擔任哪一個工作
都能對教育有所貢獻
您知道嗎
主任的職章上
寫的是 教師兼主任喔
正職為教師
兼職才是主任喔
擔任一位正職老師
真的不要為了 兼職 如此汲汲營營地
抹黑他人
除非
您擔任主任
並非以服務為目的
那麼 小弟
就
無話可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