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八德市廣興國民小學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草案)
98.00.00校務會議議決通過
一、本校為公平處理超額教師介聘,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及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
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之超額教師,係指學校因減班、廢校、學校經營型態改變或調整教師員額編制等因素,以致學校教師員額超過編制標準之教師。
三、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素而應予裁減之教師,由本校依本辦法提報超額教師名單,不
受聘約期限之限制。
四、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於前項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素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介聘
至他校服務。
五、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之教師不得列入超額教師介聘名單。
六、超額教師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校超額教師數依核定普通班及特殊班所需教師數分別核算。
(二)超額教師之計算方式,係以現有教師員額減法定教師編制員額等於超額教師人數(扣除退休、辭職、資遣、遷調或其他異動人員)。
(三)學校教師兼主任之缺額與教師缺額分開計算,各校現任之教師兼主任(不含代理主
任)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師計算,以利協助學校行政之延續。
七、本校產生超額教師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 採自願優先原則:
自願擔任超額教師者優先,自願者多於超額員額數時,得依積分為準,積分最高者,得優先申請超額介聘,申請人如有二人以上積分相同時,依下列規定決定順序:
1 .比較現職學校累計任教年資,資深者優先。
2 .服務年資、年齡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二) 無自願者或自願人數不足時順序如下:
以積分高低順序辦理超額介聘,積分最低者優先提報;如有二人以上積分相同時,依下列規定決定順序:
1.比較現職學校累計任教年資,資淺者優先。
2.服務年資、年齡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𥕛𥕛
八、積分採計標準:(採計本校服務資歷為準)
各項積分除本人服務年資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外,其餘積分一律採計至積分審查當日止。
(一)年資:(最高20分)
1. 在本校服務累計年資,每滿一學年給2分,未滿一學年已滿一學期給1分。
2. 留職停薪服兵役年資併計,服兵役以外之留職停薪年資及離校年資均扣除。
(二)經歷:(最高15分)
1.任本校組長以上主管職務(領有主管加給)者每滿1年給2分,專任教師每滿1
年給1分。
2.以上年資之採計,未滿1年者給0.5分。
3.所有留職停薪年資及離校年資均扣除。
(三)考績:(最高25分)
1.每學年度成績考核列四條一款給2分、考核列四條二款給1分、考核列四條三款
不給分。另予成績考核不計分。服兵役期間之考核因與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不同不
予採計。
2.採計至前一學年度為止,本學年度尚未辦理考核,一律不予給分。
(四)獎懲:(最高15分)
1. 縣級以上教育主管核定之獎狀每紙給0.4分,嘉獎每次給 0.5分,記功每次給 1.5分,記大功每次給 4.5 分;申誡每次減0.5分,記過每次減 1.5分,記大過每次減4.5分
2. 與校務行政、教學、參加比賽、指導所獲功獎方予給分,懲戒則不限
原因扣分。
3. 指導證明函、參加證明函、獎章證書等,不予給分。
4. 採計至積分審查當日止,並一律以公文核定日期為準。
(五)進修:(最高15分)
在現職任內參加教育部(廳)、本縣、學校或其他機構舉辦國民教育有關之教師研習或教育專業訓練(累積35小時等同一週):
1.受訓一週以上未滿二週者每次給0.5分,受訓二週以上未滿四週者每次給1分,
受訓四週以上未滿十二週者每次給1.5分,受訓十二週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每次
給2分,受訓六個月以上者每次給2.5分。
2.在現職任內參加教育部認定之大專院校進修並取得學分證明每學分給0.5分。
(六)校務發展及教學需要:(最高10分)
採計項目包含證書、特殊事蹟、著作三項。
1.證書:
通過IC3資訊能力全部認證通過者給0.6分。
‚通過鄉土語言認證者:客語、閩南語證照初級給0.5分;中、高級各給1分,原住民語證照給1分。
ƒ通過英語能力檢定者:初級給0.5分;中級給1分、中高級給1.5分、高級給2分;通過其他國家語言能力檢定者比照英語能力檢定標準給分。
„通過採購法上課取得證書者給1分。
…取得裁判教練證者:國家級A級給1.5分、B級給1分、C級給0.5分,國際裁判給2分。
†擔任本校輔導教師,修畢相關學分並每年完成規定之訓練課程者給2分。
2.特殊事蹟:
榮獲師鐸獎者給2分,縣特殊優良教師給1分。
‚榮獲POWER教師者給1分。
ƒ各項競賽榮獲全國前三名者給2分,縣前三名者給1分。〈非表演賽,含教學團隊、指導學生〉
3.著作:依教育處核備之著作發表給分。
九、學校超額教師之積分由人事室會同教導處審理,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審查積分無
誤,校長核定超額教師名單後,應隨即通知該名教師。
十、為維護留職停薪教師(含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或其它因素)之權益,須留職停薪教
師能於當年度八月一日復職申請者,本校基於實際需求之考量,仍可納入超額教師名單
之列,如該教師未能於當年度八月一日復職,簽結同意書者亦可列入超額教師辦理。
十一、超額教師在超額介聘至他校成功後,如在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遇有本校教師出缺
時,得依其個人意願申請,並經新任學校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優先返回本
校服務;如有兩人(含)以上申請時,以非自願超額介聘者為最優先,次按超額介聘
積分較高者依序辦理;積分相同者,另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十二、特殊教育教師不適用本辦法,但遇有特殊教育教師缺額時,本校普通班超額教師具有
該科任教資格者,得簽請 校長核定後優先調任。
十三、落實身心障礙保護政策,凡持有殘障手冊之現職合格教師,依其個人意願,得不列入
超額教師。
十四、本校有關超額教師介聘之會議、協商、抽籤等事宜,相關教師應親自出席;舉凡會議、
協商、抽籤等相關之決定,當事人均不得拒絕,如有因缺席致損及個人權益時,應自
行負責;另奉 校長核定應辦理超額介聘之教師,如有拒填介聘申請表件或延遲繳送
證件者,得由本校依其服務基本積分,逕行填表送本縣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委員會辦理
介聘,如有損及個人權益之情事,概由當事人自行負責,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申訴;
另必要時,得視其情節,簽請 校長依相關法令規定核處。
十五、經本校提報之超額教師應填妥介聘申請表,依規定時限內送請人事室確實審核後陳報
本縣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委員會核辦,並親自〈或委託他人持委託書〉參加全縣公開介
聘作業,未依規定繕填積分表及未能親自〈或委託〉參加公開介聘作業者,概由本縣
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委員會依積分順序介聘至有缺額之學校,均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申
訴。
十六、學校有關超額作業之教師申訴事件,依教師法得向桃園縣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
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十七、積分標準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研訂,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