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違法就舉發,沒違法就佩服他,說不定人家能培訓出未來的台灣之光,
這就是有第二專長的好處。
那我請教一下:
我家本來就開雜貨店 我下班後幫忙顧店收錢
違法了嗎?
再告訴你一件事吧!
我們學校之前的人事(專職的那種)
還帶衣服來學校賣呢!
這又算啥?
樓上的:
你們學校可是在中風路邊那一所?
看到以上案例,我想來當個小小評判:
1.體育組長是個練家子,下班後為國作育英才,教導小朋友練武強身,家長也願意送小孩過去學,組長也未影響上班,跆拳道的內容也不是補習,加上館主如果是登記別人的名字,我覺得版主未免管太多了。
2.家裡開雜貨店,下班幫顧店,店主可能是老爸吧?因為老師的身份也不能向縣府申請營利事業。我只能說:這樣的老師,符合孝悌楷模的樣板,值得學習!
3.帶衣服來賣的,如果這事情發生在學校,絕對是違法!我看樓3的講法八成就是,如果這事情不是發生在校內,樓3的又怎麼會知道?加上身為學校人事,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