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二次臨時(原1-4臨時)理事會議紀錄
時 間:100年9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00至16:00)
地 點:友竹居【桃園縣中壢市中大路32號(中央大學前)】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羅焜榮、范姜仲宇、蔡南強、蘇俊叡、林奕均、張玉玲、楊震秋、張清鎮、侯振輝、
葉國鴻、高孟琳、許開力、周文壕、田興、余小黛、邱儷萍、葉美城
請假人員:羅浚瑀、游家翔
缺席人員:王琇瑩
列席人員:李自強、溫淑君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一(P.5-6)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本會會務幹部及會務秘書相關經費轉銜案
說 明:本會接受桃園縣教師會「100年度桃園縣教師會會員加入教師工會優惠方案」後,相關
經費使用調整,建議:
1.會務幹部代課費於100年9月份開始由本會負責。
2.原桃園縣教師會二位會務秘書配合聘任,薪資於101年1月份開始由本會負責。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提案三
提案人:組織發展部
案 由:請審議本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辦理。
2.草案附件附件二(P.7-8)。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修正後通過。
提案四
提案人:組織發展部
案 由:請審議本會會務人員績效考核辦法。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辦理。
2.草案如附件三(P.9-10)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修正後通過。
提案五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聘任陳惠心小姐、邱芳穎小姐為本會繼續性工作僱用之專職人員(以下簡稱會務人員)案。
說 明:1.依據本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辦理。
2.陳惠心小姐、邱芳穎小姐為本會轉型前組織-桃園縣教師會之專職會務人員,兩位於服
務期間均表現優異、深獲好評,依據本會辦法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3.聘期自101年1月1日起。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通過,聘任陳惠心小姐、邱芳穎小姐為本會之專職人員,聘期自101年1月1日起。
【贊成:17票,反對:0票】
提案六
提案人:組織發展部
案 由:本會會務人員年資採計併計桃園縣教師會服務年資案。
說 明:1.本會係由桃園縣教師會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組織轉型,而於今年5月1日成立為桃園
縣教育產業工會,預計於100.12.31完成轉型,並將兩位會務人員優先轉聘至本會。
2.陳惠心小姐、邱芳穎小姐於桃園縣教師會服務年資分別為陳惠心小姐5年5個月零又
21天(95.07.10~100.12.31),邱芳穎小姐10個月(100.03.01~100.12.31)。
3.為確保本會會務人員工作之最大權益〈薪資起算、年休假日……等〉請同意本會兩位
會務人員之年資採計,併入原桃園縣教師會服務年資。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本會會務人員年資採計應併計原桃園縣教師會服務年資。
【贊成:16票,反對:0票】
提案七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請通過本會會務人員陳惠心小姐、邱芳穎小姐於本會之起薪分別為三萬零九百元整、二
萬六千六百五十元整。
說 明:1.依據本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辦理。
2.本會會務人員陳惠心小姐、邱芳穎小姐於桃園縣教師會現職薪資分別為每月三萬元整及
二萬六千元整,本年度公務人員調薪幅度為3%,依本會辦法若經本年度考核80分以
上調薪3%,每月薪資分別調高900元及650元。
3.若經理事會通過本會會務人員陳惠心小姐、邱芳穎小姐年資採計併計桃園縣教師會年資
後,於本會之起薪分別為每月三萬零九百元整、二萬六千六百五十元整。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通過。【贊成:14票,反對:0票】
提案八
提案人:組織發展部
案 由:請審議本會財產及物品管理辦法。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三條辦理。
2.草案如附件四(P.11-12)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修正後通過。
提案九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有關【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二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原定召開時間,應予延
期。
說 明:1.依據本會上次會議決議,原訂【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召
開時間為100年11月5日(星期六),係為討論有關「團體協約事宜」。
2.有關團體協約之本會章程相關條文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略以:「五、團體協約之同意權。」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略以:「四、團體協約之協商與締結。」
3.又按團體協約法:
第8條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列方式
之一產生: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三、
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前項協商代表,以工會或雇主團體之會員為限。但經他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協商代表之人數,以該團體協約之協商所必要者為限。
第9條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簽訂團體協約,除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為之者外,
應先經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或通知其全體會員,經四分之三以上會員以書面同意。
未依前項規定所簽訂之團體協約,於補行前項程序追認前,不生效力。
4.因本會理事會之「團體協約之協商與締結」尚未完成,恐不及於原訂100年11月5日
之會員代表大會中行使「團體協約之同意權。」,故建議暫緩原定召開時間。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通過。
提案十
提案人:政策研究部
案 由:本會「團約協商小組」之名稱修正。
說 明:1.原本會上次會議決議成立「團約協商小組」,係與教育局或學校進行團約協商前,本會
必須進行協商項目之研擬、蒐集相關資料與會員意見、擬訂協約草案及協商人員之培訓
等負責推動相關事務。
2.惟「團約協商小組」恐與理事會「團體協約之協商與締結」之職權混淆,建議修正小組名
稱為「團約協商推動小組」,負責有關「團體協約」之資料收集及前項等籌備工作。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通過修正為「團約協商推動小組」。【贊成:16票,反對:0票】
提案十一
提案人:資訊管理部
案 由:本會伺服器主機採購及網路升速案。
說 明:1.因應本會會務服務日增,網路伺服器負擔沉重,擬採購全新伺服器主機,採購預算如
附件五(P.13)。
2.目前本會網路(原桃園縣教師會)速度為4M/1M,明顯不符使用需求,建議升速以利會務及網站運作,升速費率比較表如附件五(P.13)。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同意採購全新伺服器主機。【贊成:16票,反對:0票】
附帶決議:通過,網路速度升速為50M/5M。【贊成:15票,反對:0票】
提案十二
提案人:資訊管理部
案 由:本會筆記型電腦採購案。
說 明:本會舉行記者會、辦理研習使用,採購預算如下表。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贊成:16票,反對:0票】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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