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2011/11/16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align=left><DIV id=yiv853860244zoom1><DIV class=yiv853860244gmail_quote><DIV>新榮國小狼師解聘案,恐有避重就輕之嫌!
新榮國小日前被媒體爆料「再也看不到我」狼師棄職逃的新聞,我 們覺得學校和縣府恐有問題!
(一)縣府官員缺乏「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法律素養!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9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定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黃師性侵之被害人是國中生,明顯屬於【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又媒體報導中,縣府教育局長林逸青和主秘高玉姿兩位【官員】皆以黃師的校外「個人行為」回應,且調查以黃師同校的學生為範圍,顯然輕忽本案的嚴重性也對性平法的相關素養缺乏!
(二)新榮國小解聘黃師之前到底知不知情?
據新榮國小阮凱莉校長100年11月15日向本會之說明:
1.黃師9月13日起未到學校
2.新榮國小9月29日即召開教評會解聘
3. 11月8日收到教育局核准公文
4.看報之後才得知黃男涉嫌性侵案!
5.期間無任何人(包含警方) 曾告知校方有關黃師之涉嫌性侵案!
6.學校依據媒體報導後開始啟動性平調查再做通報。
但依據桃園縣教育局長林逸青說法,「黃男遭解聘後,教育局也依規定立即啟動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機制,經過清查後,在黃先後任教的奎輝國小、新榮國小並沒有女學生受害的情事,純粹是他在校外的個人行為。」顯然教育局在接到【學校的解聘後】且在【媒體報導前】已經啟動性平委員會調查,也已清查:「在黃先後任教的奎輝國小、新榮國小並沒有女學生受害的情事」
奇怪的是,教育局接到「教學不力」的解聘案,卻為何啟動性平調查?這其中是否有人隱匿了某些實情?
(三)惟獨第8款無「不得聘任為教師」,亦即無須通報全國
新榮國小說法:「校方也找不到他,只好召開教評會依違反《教師法》教學不力、連續曠職等理由予以解聘。」
我們認為有避重就輕之嫌,
第一,邏輯不通,查遍法令之解聘理由並無「連續曠職」, 據了解,到目前為止,學校仍連繫不到這位黃師,也可以說這位黃師至今仍生死未卜,按常理應該是先停聘而非解聘,學校急急給予解聘恐怕是有更嚴重的理由,又如果以教學不力也得有記錄和調查,「僅到校9天」的教學不力紀錄,我 們還真想聞香一下!
第二,就教師法第14條,惟獨第8款無「不得聘任為教師」,亦即無須通報全國,顯然有避重就輕之嫌! 如果媒體沒有爆出這個案子,顯然黃師仍然可以另起爐灶,學校等於企圖給狼師一條生路,這其中恐怕很有問題!
(四) 桃園縣政府竟然沒有召開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
按桃園縣政府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作業要點「三、本府接獲學校函報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件,應即進行處理,必要時得經召集人同意,召開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並未針對本案召開會議,其中恐怕也有隱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摘錄相關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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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DIV></DIV></DIV>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第 9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定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第 16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向各該主管機關通報;學校並應向主管機關通報。
第 20 條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
●●教師法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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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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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蘋果日報
「再也看不到我」狼師棄職逃
性侵同居人女兒「應通報全國」
2011年 11月14日 【張沛森、黎百代、石明啟╱桃園報導】好離譜的老師!桃園縣新榮國小黃姓老師,今年九月涉嫌在酒後性侵同居人就讀國中的女兒,遭警方傳喚後,僅打了通電話給校長說「你以後再也看不到我了!」自此未再到校,不僅棄學生於不顧,校方也找不到他,只好召開教評會依違反《教師法》教學不力、連續曠職等理由予以解聘。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彭如玉認為,這名老師涉嫌性侵,校方不能只把他趕出校門就算了,還是有責任深入了解其曠職原因,若確認犯了性侵案,必須循教育體制通報全國,不能讓他待在校園繼續任教。
警方調查,黃姓老師六年前分發到桃園縣復興鄉奎輝國小任教,主要負責教國語、數學,約二年前與一名離婚、獨力扶養一名就讀國中女兒的女子在校外同居,今年八月一日黃調任平鎮市新榮國小,擔任導師。
但今年九月十二日中秋節當天,黃在租屋處因與同居人發生激烈爭執,同居人憤而離家外出。
喝悶酒爛醉犯案
黃男獨自在家裡喝悶酒,醉醺醺之際,正好同居人的女兒返家,他涉嫌強脫其衣褲性侵得逞。同居人的女兒不甘受辱,把黃的惡行告訴未同住的生父,父親氣急敗壞帶著女兒到醫院驗傷後向警方報案;黃到案時辯稱當時喝得醉醺醺,不記得發生什麼事,但因被害人指證歷歷,警方仍依妨害性自由罪嫌將黃男送辦,全案由桃園地檢署偵辦中。
官員:個人行為
案發後,黃男僅撥電話給新榮國小校長:「你以後再也看不到我了!」九月十三日起即未到校上課,不僅棄學生於不顧,且斷絕與外界聯絡;校方事後才得知黃男涉嫌性侵案,只好另外調派老師;十月初校方召開教評會,以黃男連續曠職,已違反《教師法》予以解聘,並呈報桃園縣府教育局核備。
桃園縣教育局長林逸青說,黃男遭解聘後,教育局也依規定立即啟動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機制,經過清查後,在黃先後任教的奎輝國小、新榮國小並沒有女學生受害的情事,純粹是他在校外的個人行為。
桃園縣教育局主任祕書高玉姿說,老師與離婚女子同居,屬於老師在校外個人行為,若不影響正常教學,校方難以置喙,除非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學校可召開教評會予以解聘。
曾體罰遭記申誡
曾擔任黃男任教的奎輝國小校長楊陳傑指出,黃男在該校表現平平,曾因體罰學生遭記申誡一次;另有一次帶學生坐遊覽車校外教學,卻未跟車回校,被記曠職,但沒想到他會被控告性侵,熟悉他的同事們都深感意外。
淫師性侵學生案例
★2011/06/08:台東縣徐姓國小體育教師帶學生外出比賽,唆使小五女童向家人說謊要在教練家過夜,將她帶至旅館性侵,遭校方開會懲處
★2011/05/14:台中市謝姓國小男教師,4年前在教具室分別幫4男童打手槍、口交,被判刑19年半,並須賠償每位學生各200萬元精神慰撫金
★2011/04/23:新竹縣鄒姓高中輔導教師利用輔導學生機會,猥褻、性侵4名女學生,被校方解聘並法辦
★2010/08/23:新北市吳姓已婚國中教師,趁當男學生的愛情顧問時橫刀奪愛,騙女學生「等妳28歲,我離婚娶妳」性侵得逞,遭停職處分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桃園縣政府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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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府教學字第0920198388號函公布全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第參點規定,組成桃園縣政府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置十五至十七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 召集人:由 縣長指派副縣長擔任。
(二) 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擔任。
(三) 執行秘書:由本府教育局學管課課長擔任。
(四) 地方教師會代表一名:由本縣教師會推薦三名,呈請 縣長擇聘。
(五) 校長協會代表一名:由本縣校長協會推薦三名,呈請 縣長擇聘。
(六) 家長團體代表一名:由本縣家長團體推薦三名,呈請 縣長擇聘。
(七) 教育學者三名:由本府教育局推薦,呈請 縣長擇聘。
(八) 法學專家一至二名:由本縣律師公會推薦。
(九) 行政人員代表三名:由本府人事室一人、教育局副局長、駐區督學(依視導區)擔任。
(十) 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二至三名:由本縣醫師公會推薦。
本小組除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九款為當然委員外,餘各類代表任期皆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府接獲學校函報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件,應即進行處理,必要時得經召集人同意,召開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四、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行之。但如涉及精神異常教師之審議,應有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代表至少二人與會。
五、本小組委員於案件處理期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本小組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 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
(二)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府教育局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事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召集人依職權命其迴避。
六、本小組委員於案件處理期間,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有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七、本小組審議不適任教師案件,以書面(含照片、影帶等紀錄)審查為原則,就學校處理程序進行審議,涉及實質認定事項,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惟開會期間除本府兼任委員外,餘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九、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應依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最遲應於每學年結束二個月前報本小組審議。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本府得隨時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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