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紅字部分為修改的地方;黑字體部分,為原來的授課節數,方便特教老師們對照參考。
前言:
此特教授課節數表,經過12/2(草案出爐)、12/16(國小分散式資源班、集中式特教班,再一次討論),12/30(與國小普通班共同討論超鐘點上限的問題),目前的共識版本為101年1-6月適用,因應教師課稅之暫行方案。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草案)
93年9月7日府教特字第0930229343號函
100年12月 日府教特字第 號函
一、為使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使各校課務編排有所依循。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特教班(如啟智班、啟聰班、身心障礙資源班、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視障巡迴輔導班、不分類巡迴輔導班)及資賦優異特教班(如語文資源班、英語資源班、數理資源班),藝術才能班(含藝術才能資優班)比照資賦優異特教班授課節數,體育班比照普通班授課節數規定。
三、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教師及特教組長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如附表。
四、本要點自一百零一年度起實施,請各校參酌附表規定自行依學校實際現況酌予調整特教班教師之授課節數(各校內部標準需一致),惟國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四十節、國中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五十節、自足式特教班班級不得延後上課或提早放學,且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包括上課時間及作息時間)應與同年級普通班學生相同。
五、各類特教班國小(含幼稚園)每班編制教師二人,國中每班編制教師三人。惟國中資賦優異班教師編制為七年級:三人、八年級:三人、九年級:二人。特教班教師依法應進用合格特教教師擔任,並以專任為原則。
六、特教班教師以兼任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為原則,除兼任特教組長外,不得兼任其
他組長,特教班教師如囿於學校員額編制需兼任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且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其擔任組長所酌減節數應比照其他組長納入全校總體節數分配,不得減少任教特教班之每週上課總節數。
七、學校設有三班以上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得核准設置特教組長乙名,且若學校身心障礙班達五班(含)以上者,特教組長得再酌減授課節數二節;若學校各類資賦優異班(不含體育班)達三班(含)以上者,得於特教組長下設置各類資賦優異召集人乙名,協助特教組長辦理特教行政業務,並酌減授課節數二節。
八、國中、小特教組長資格:以具備合格特教教師資格或曾擔任特教班實際教學經歷者優先。
九、特教班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如因學生學習需要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教學,應對等(1節換1節)補足授課節數,且不得超過專任教師授課總節數之二分之一。
十、其他:本縣各校在家教育兼任巡迴輔導教師每週授課節數酌減二節,以利其執
行在家教育學生巡迴輔導工作,惟兼任教師如為特教班教師,其酌減節數應納
入學校特教班總節數分配;兼任教師如為普通班教師,其酌減節數應納入學校
普通班總節數分配。
十一、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特教學生受教權原則下,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府核備後實施。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教師及特教組長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
班級類別 教育 階段 | 身心障礙特教班 | 資賦優異 特教班 | 特 教 組 長 | 備註 |
集中式 特教班 | 分散式 資源班 | 巡迴輔導班(包括視障及不分類) |
導 師 | 專 任 教 師 | 導 師 | 專 任 教 師 | 專 任 教 師 | 導 師 | 專 任 教 師 |
學前 | 比照普通班 | 無 | 16節 (18) (不含交通時間) | 無 | 併國小特教班數合併計算 | |
國小 | 包班制
,惟不得 低於20節 | 17節 20-22 | 19節 20-22 | 比照 普通班 | 比照普通班教師兼組長 (14-15) |
國中 | 14節 | 16節 (18) | 12節 (14) | 16節 (18) | 14節 (16) (不含交通時間) | 12節 (14) | 16節 (18) | 比照普通班教師兼組長 (8-10) |
會議報告:
1. 國中部分,尊重在場國中老師的決定。
2. 國小部分,資源班導師17節,專任教師19節,因許多縣市資源班皆無支領導師費,桃園縣仍有支領3000元導師費,故同意此方案。
(目前得知台北市資源班導師為16節,專任為18節,亦有支領導師費;
高雄市的版本為資源班導師為16節,專任為18節,沒有導師費。)
因此,支領超鐘點之標準為,(22-17,22-19),(21-17,21-19)或
(20-17,20-19),請老師們按照自己目前的授課節數計算,做為
支領超鐘點費的基準。另外說明,因為國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四十節,因此,
在101年9月開學,如果資源班2位老師,都排20節課的話,導師20-17=3,專任20-19=1,
假如不好找代課老師,就都由資源班老師繼續領超鐘點費。
3. 而國小集中式特教班部分(雙導師編制),因教育部因應教師課稅之執行補充說明,皆明文規定,無法再減課,但會議中仍討論許久,共識決議刪除『包班制』,方便特教班老師請假與支付代課鐘點費。
4. 關於全額特教津貼(1800元)之領取基準,會再詢問相關承辦人員,再另行通知。
5. 會議中也有討論特教組長與沒有組長編制的資源班老師工作量的問題,
特幼課長也有說明,桃園縣於103年前,會朝特教班級兩班以上,就有特教組長的編制,以減輕特教老師的工作量。
6.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之特教委員會,也會於101年2或3月舉行特教授課節數說明會,解決特教老師們的問題和疑慮,也請特教老師踴躍參加,給予建議。
附上個人聯絡方式,新明國小侯老師,手機:0915396353
學校網路電話:903165063
(如有其他縣市特教授課節數的版本,也請老師們提供。)
最後請桃園縣各特教前輩,不吝指教,並給予建議,在此也感恩所有的特教老師,對於特教學生的辛苦付出,並祝 新年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