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67818
聯絡人:黃昭莉
電 話:(02)77366826
受文者: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23815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會議紀錄、簽到表(0238157A00_ATTCH2.doc、0238157A00_ATTCH3.TIF)
主旨:檢送100年12月26日(星期一)召開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代課節數規定研商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本部人事處、中部辦公
室、國教司黃司長子騰、武科長曉霞、陳國生老師、黃昭莉小姐
副本:本部國教司(含附件) 2012-01-18
=================================================
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代課節數規定研商會議
會議紀錄
<DIV align=center>會議時間 | 100年12月26日(星期一)上午10時 |
會議地點 | 國家教育研究院臺北院區605會議室 |
會議主持人 | 黃司長子騰 | 紀錄 | 黃昭莉 |
出(列)席人員 | 如簽到表 |
</DIV>壹、主席致詞(略)
貳、報告事項(略)
參、提案討論
案由:有關課稅配套-降低國民中小學授課節數於101年實施後,是否放寬教師每週兼課不得超過4小時,如同時兼課又代課(校內)者,每週不得超過9小時之限制,提請討論。
決議:
一、 有關國中小教師兼課代課之計算統一以「節」為單位。
二、 本案擬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及代課規定如下:「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 本案將由本部人事處另案函文,為配合調整教師授課節數配套實施,自101年2月1日起實施。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上午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