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101年2月8日來文說”因經費有限”所以本學期學校兼任輔導教師(其專業背景為E類者) 每人每週可減授4節數,
而101年2月 13日來文如下:
本案本局101年2月 6日桃教中字第 1010003470號韓達各校,惟在本局積極覓得挹注經費後,學校兼任輔導教師(其專業背景為E者),得減授課節數修正如下:
(一)101年1月1日~1月18日每人每週可減授10節數,所需經費先由各
校年度用人經費聘僱及兼職人員薪資-兼職人員酬金項下支
應,不足部分年終再報本局撥付。
(二) 101年2月8日~6月30日每人每週可減授10節數,所需經費先由
各校年度用人經費聘僱及兼職人員薪資-兼職人員酬金項下支
應,不足部分年終再報本局撥付。
這又該如何解釋呢?才會合理?